辦理出生證明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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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出生啦,開心的同時也要爲辦一堆證明手續而頭疼,特別是出生證明。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辦理出生證明需要的手續給大家,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辦理出生證明需要哪些手續
辦出生證明需要哪些手續

出生證明,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於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提出申請。

[1]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覈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爲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爲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爲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爲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爲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爲次要證據使用。

7.******只能爲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辦證流程

一、 在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內出生的辦證程序

1、 接生人員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表中分娩信息,新生兒出生日期必須是公曆時間的完整描述,並簽字確認。

2、 新生兒家屬完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表中的其它信息並簽字確認。

3、 在分娩醫院產科或分娩醫院指定科室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4、 需提供的材料:《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表 書寫好嬰兒的大名嬰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領證時必須由嬰兒父母簽章

5、 辦證時限:嬰兒出生3個月內在分娩機構辦理。逾期未辦理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分娩醫院辦證時限告知情況說明、原始病歷複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逾期原因說明、戶籍覈實函(20xx年1月1日之前出生)等材料,在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辦理。

二、 在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生的嬰兒辦證程序

1、在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生的嬰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由出生地縣(市)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簽發

2、嬰兒父母應需提供以下全部證明材料

① 由嬰兒父母親筆簽署的“親子關係聲明”,其中新生兒出生日期必須是公曆時間。

② 嬰兒出生情況的旁證。旁證爲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接生人員身份證複印件),或嬰兒父母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有關情況證明。

③ 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係鑑定書。

④ 嬰兒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驗證後的複印件。

三、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程序

1、《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損毀的可以申請補發,但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

2、《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由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統一辦理。

3、嬰兒父母(監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嬰兒父母(監護人)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書面申請

②、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複印件。

③、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④、在恩施晚報上登載的遺失聲明。

4、經覈實情況屬實按照原登記信息予以補發,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經簽發機構發函調查,公安機關覈實後,予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聯;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聯。

四、 換髮出生醫學證明程序

1、因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如新管理辦法實施後手寫或未按照要求打印、未正確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等)的,由原簽發機構及時換髮。

2、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如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字跡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原簽發機構覈實後,由簽發機構所在地管理機構換髮。

3、下列幾種情形的換髮,由簽發機構所在地管理機構換髮 ①、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未按公安部門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給新生兒起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由戶籍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②、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經覈查屬實的。

③、因父母原身份證件信息有誤,經公安機關書面證明的。

4、換髮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按當事人換髮原因覈定相關材料後予以換髮。

5、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外出生的嬰兒,需在出生地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戶口地《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證明的辦理

寶寶出生後就要辦各種各樣的證件,其中一樣就是出生證明,那麼出生證明怎麼開呢?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爲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在哪家醫院生就去哪家醫院的窗口辦啊,一般都是出了月子後帶上結婚證,準生證身份證就可以了,其實生孩子住院時醫院會給你一個單子上面寫的很詳細的。

一般正常情況下(在家長有準生證,身份證,戶口本),在醫院正規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醫院辦理出生證明。

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餘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 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複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 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後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出生證明的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爲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爲無效。

《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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