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的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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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的辦理流程大致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申請;其次是受理和核發;最後是繳銷。

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的辦理流程

1、申請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填制《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

2、受理和核發

辦稅服務廳(基層分局)受理納稅人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對其《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進行審覈,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向納稅人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爲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繳銷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開具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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