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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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篇1

離職證明是什麼?

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精選3篇)

答: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爲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答: 通俗的說法是:通常是爲了證明員工已經和以前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爲避免糾紛而開具的憑證。同時也是員工一些權益的保障,如:離職證明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一項重要資料。勞動合同法裏規定則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離職證明格式及注意事項又是什麼?

答: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證明書。

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篇2

(先生/女士)於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於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篇3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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