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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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爲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四條 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政府批准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並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採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週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爲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爲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爲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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