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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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重慶市是如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下文是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歡迎閱讀!

重慶市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辦法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第一條 爲了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僑眷是指華僑和歸僑在國內的眷屬,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經公證機構證明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 歸僑、僑眷的身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依法確認。

華僑、歸僑去世後,其國內眷屬原依法確認的僑眷身份不變。

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係或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係的,其僑眷身份自行喪失。

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並將僑務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並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自治縣)公安、工商、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國土房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歸僑、僑眷的特點,依託社區服務網絡,綜合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做好本轄區內歸僑、僑眷的權益保護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對經批准來本市定居的華僑,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手續;屬於本市緊缺人才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對來本市工作而不落戶的華僑,憑有效證件,在購房、子女入托、入學、升學、乘車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一定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

第七條 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或歸僑僑眷聯合會是代表歸僑僑眷利益的人民團體,應積極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幫助。

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申請成立其他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的章程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的社會活動。

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所擁有的合法權益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歸僑、僑眷以各種形式依法投資興辦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興辦的企業,其中境內外幣和非貨幣投入的折價等總額佔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工作機構確認,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歸僑、僑眷將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本市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轉讓、許可使用費。其中以知識產權投資興辦企業的,按照投資比例取得收益,承擔風險。

第九條 歸僑、僑眷在本市長江三峽庫區及貧困地區、邊遠地區、民族地區投資,或者開發荒山、荒地、灘塗,或者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土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歸僑、僑眷在本市投資興辦的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歸僑、僑眷引進外資在本市興辦公益事業,當地人民政府應予支持;貢獻突出的,應予獎勵。

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捐贈的物資用於公益事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徵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待遇。興辦該項公益事業的組織或捐贈物資使用人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不得改變捐贈用途,不得變賣、挪用捐贈財產。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捐贈標誌,侵佔捐贈財產。

歸僑、僑眷境外親友向境內捐贈財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捐贈人的請求應當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爲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並依法對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歸僑、僑眷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條 歷史遺留的歸僑、僑眷私房問題,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租用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必須依法簽訂和履行租賃合同

非法佔用歸僑、僑眷私房的,佔用者應當無條件歸還,並賠償產權人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確需徵收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歸僑、僑眷的合法外匯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延遲支付、強行借貸、非法凍結和沒收。

第十六條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在本市升學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一)華僑子女在本市監護人居住地入托、讀幼兒園、國小、中學的,在辦理手續和收費上應視同本市市民子女對待。

(二)報考各類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中學的,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十七條 對失業的,特別是夫妻雙方失業的歸僑、僑眷職工,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錄(聘)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再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維護歸僑、僑眷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及歸僑、僑眷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各社會保險機構必須按時、足額發放歸僑、僑眷職工依法享有的各項社會保險金。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持農村歸僑、僑眷脫貧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的扶貧計劃,並在項目、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

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歸僑、僑眷,各級政府及其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救濟,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經市政府僑務工作機構和市民政部門審覈認定的早期歸僑,其生活確有困難的,當地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各類慈善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給予扶助。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與境外親友的聯繫和通訊往來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限制和干涉。嚴禁燬棄、隱匿、盜竊和非法開拆歸僑、僑眷郵件。歸僑、僑眷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申請自費出國留學、講學的,或者因經商出境的,在取得前往國入境簽證前,所在單位或學校不得要求其退職或退學;在獲准離境後應當允許其保留公職或學籍至少一年。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定居,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不得無故阻撓和拖延;在其取得定居國入境簽證前,不得以出境定居爲由予以辭退、解職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所在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探親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損害其權益的規定;歸僑、僑眷在境內與海外親人會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歸僑、僑眷出境探望子女,比照國家有關探親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退休(離休)待遇不變。其養老金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單位或者負責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其所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

歸僑、僑眷退休(離休)後出境定居又回國就醫的,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

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獲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係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及相關待遇,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一次性結清應歸屬其本人的費用,並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關係。

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參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歸僑、僑眷出境探親或者定居,按照規定可以兌換外匯;出境定居的,其領取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二十四條 獲准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在出境前已購買的住房受法律保護;房屋需出售、出租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離休)、退職的歸僑職工出境定居後,其配偶或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符合公房管理規定的,可繼續使用原租住的公房,租金按當地統一房屋租金標準繳納。

第二十五條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自費留學等,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在接到申請後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通知申請人;對申請出境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優先辦理。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辦理結果通知的,有權查詢,有關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本辦法,侵犯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歸僑、僑眷和歸僑僑眷聯合會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回覆當事人。

歸僑、僑眷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確有經濟困難的歸僑、僑眷,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爲其提供法律援助。縣級以上歸國華僑聯合會或歸僑僑眷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幫助。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有關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對涉僑案件應當及時、優先受理。並將有關處理決定同時告知同級人民政府僑務工作機構、歸國華僑聯合會或歸僑僑眷聯合會。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及其眷屬,外籍華人居住在本市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歸僑僑眷身份證辦理

歸僑、僑眷爲維護其某一項合法權益或落實其某一項僑務政策,有關部門或單位要求其提供歸僑、僑眷身份證明的,須由歸僑、僑眷本人依法提出申請,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交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有效身份證明材料進行審覈,確認其身份並開具歸僑、僑眷身份證明書。

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歸僑申請身份確認,需提供居民戶口簿、國外出生證、護照證件(附外交部門及相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的認證)、公安管理部門對其出入境記錄複印件(複印件加蓋公章,同時附與原件相符的說明)、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證明(並附檔案複印件)等其中一項能證明歸僑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僑眷申請確認身份,需提供關係人系歸僑、華僑或外籍華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及街道、鄉鎮或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僑眷與歸僑的親屬關係證明也可由雙方任一方所在單位根據合法有效材料出具其親屬關係的證明。

歸僑、華僑或外籍華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國外出生證、護照證件(附外交部門及相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的認證)、公安管理部門對其出入境記錄複印件(複印件加蓋公章,同時附與原件相符的說明)、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證明(並附檔案複印件)等其中一項能證明關係人系歸僑、華僑或外籍華人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其中一項能證明自身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出生證、戶籍管理或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等其中一項能證明親屬關係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辦理身份證明程序

申辦人攜上述有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申請表格,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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