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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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因此出臺。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實施辦法
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殘疾人專用車的停車管理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經營的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房管、公安交通、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停車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築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託存車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管理,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不足的地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在道路範圍內劃定一定區域作爲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並設置相應標誌。

在前款規定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原批准部門應當撤銷已經劃定的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但應當提前公告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佔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

臨時佔用道路設置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法繳納佔道費。

第九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必須對公衆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擅自停止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將其挪作他用。

鼓勵單位內部非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公衆開放。

第十條 設置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面鋪裝,設置固定或者活動式圍欄;

(二)設置存車標識牌、存車收費價格公示牌、經營管理單位的標誌及其監督電話,劃定存車標線;

(三)有條件的,設置自行車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專人負責服務和管理。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範;

(二)建立並落實各項管理和服務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和標準收取費用,明碼標價,給停車人出具收費憑證;

(五)保證停車場內良好的停車秩序、環境衛生和停車安全。

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因管理不當造成非機動車丟失、損壞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標誌的區域內停車;

(二)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的,遵守停車場的有關管理規定,接受工作人員的管理;

(三)在收費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內停車的,按規定交納停車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停放非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並可以暫扣其非機動車輛。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佔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關於加強市區非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實施意見

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

爲加強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營造良好的城市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現就加強市區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管理權限

根據“以區爲主,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負責轄區內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的審查、定點和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對各區的非機動車停放管理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

二、管理原則

1、嚴禁擅自佔用通道、隨意停放非機動車。各區主次幹道兩側、公共廣場周圍的商場、賓館、學校、機關單位等沿街單位的非機動車、摩托車一律在單位內部停放,任何人不得隨意在單位外部佔道停放車輛。主要幹道兩側設置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點,由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統一設置。

2、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設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點解決市區中心區域、非機動車停放量大的地段、大型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超市等地段的非機動車停放問題。

3、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設置應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和其他相關問題。對非機動車停放量大、直接影響市容交通秩序的非機動車停放場點進行必要的調整和疏導。

4、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設置不得佔用綠地、盲道,不得影響市政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和車輛、人員的正常通行。

三、管理標準

1、各區按統一標準批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由市容環衛責任區的責任單位、物管單位和屬地街道等部門進行管理。

2、非機動車停放必須統一朝向、擺放整齊。

3、非機動車停放場點應當保持良好的市容環境衛生秩序。

4、市城市管理局建立並完善考覈機制,每週考覈,每月彙總,每季評比並通報,年終總結。

四、工作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20xx年3月25日—4月15日)

各區要進一步對非機動車停放點進行定位,通過報紙、電視臺、交通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確保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2、集中整治階段(20xx年4月16日—9月16日)

各區要進一步加大對非機動車停放的管理,加強對非機動車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強化日常考覈督查工作,確保我市非機動車劃線歸類、統一朝向、有序停放。

3、檢查驗收階段(20xx年9月17日—10月30日)

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要對所管轄範圍內的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評比打分。市城市管理局將對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的專項整治情況進行全面驗收。

五、相關要求

1、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同時要積極協調轄區公安、交通、建設、規劃等部門,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2、各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與建設)局對轄區內的非機動車停放秩序要進行徹底整治、規範管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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