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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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作爲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強制性的保險制度,具有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功能和作用。工傷保險不但直接關係到每一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間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穩定及國家經濟發展。下文是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職工或僱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地稅部門做好工傷保險費徵收準備工作。

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並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

工傷保險基金現實行縣(市)級統籌的地區要根據當地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向設區市全市統籌並軌,有關的設區市政府應按本辦法制定相應措施,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行業基準費率由統籌地區在國家規定的幅度範圍內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

行業基準費率包括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

第七條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範圍所屬行業和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確定。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制度。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提出具體辦法,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並按期報送本單位工資總額、職工工資花名冊和增減人員名冊。

目前工傷保險費已由地稅部門徵收的地區應繼續做好徵收工作,並認真總結推廣,在三年內全省工傷保險費由地稅部門統一徵收。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依法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覈實經費列入統籌地區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按不低於統籌地區徵收工傷保險費一個月的額度籌集。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餘部分併入儲備金。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覈准後使用。

第十二條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各設區市每年按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其中,實行設區市統籌的,向省級上解調劑金;實行縣(市)級統籌的,縣(市)級向設區市上解調劑金,設區市彙總後再向省級上解調劑金。工傷保險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各設區的市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助和省級勞動能力鑑定等所需費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助的,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等所需費用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部門覈准後撥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依法作爲工傷認定申請人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受設區市委託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受委託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供的下列材料,應當依法作爲工傷認定的證據。

(一)事故傷害或突發疾病死亡的證明;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證明;

(三)革命傷殘軍人證;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認定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活動受到傷害的證明;

(五)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供的與工傷有關的裁定、判決或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五條省和設區市應當設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制定勞動能力鑑定規則。省和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勞動能力鑑定規則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費用按鑑定工作量從統籌地區當年徵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經辦機構辦理除供養親屬撫卹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提交材料齊全的,在30日內予以辦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辦理供養親屬撫卹待遇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或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身份證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書。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但職工主動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按規定住院及轉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及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依法以本單位因工出差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報銷;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的,應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報銷。

第二十二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的。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定三方書面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第二十三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併計算。其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佈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九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和生活護理費等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承包方負擔;承包給個人的,個人及其僱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發包方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從20xx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工傷保險的作用

1、工傷保險作爲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誌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卹和遺屬撫卹,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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