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新發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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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委託代徵和代開普通發票的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優化納稅服務,防範和打擊偷逃騙稅行爲,相關的管理辦法是非常重要的。下文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安徽省最新發票管理辦法。

安徽省最新發票管理辦法

20xx年安徽省最新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委託代徵和代開普通發票的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優化納稅服務,防範和打擊偷逃騙稅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委託代徵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範圍內受國稅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代開國稅系統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爲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開普通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和受託代開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代徵,是指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爲。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開普通發票,是指國稅機關以及國稅機關委託的其他單位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國家稅務總局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爲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普通發票的行爲。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有稅收管轄權且依法與相關單位或人員簽訂《委託代徵協議書》和《委託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的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

本辦法所稱代徵人,是指依法接受稅務機關委託,行使代徵稅款權利並承擔《委託代徵協議書》規定義務的單位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代開人,是指主管國稅機關和受託代開單位。

本辦法所稱受託代開單位,是指依法接受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委託,依照本辦法規定代開普通發票,並承擔《委託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規定義務的單位。

第六條 委託代徵和代開普通發票工作應當使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統一的軟件和通用機打發票。

第七條 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辦稅服務部門根據本辦法設置相關崗位,履行相關職責,共同做好委託代徵和代開普通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託代徵的管理規定

第八條 以下情形的稅款可實行委託代徵:

(一)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稅款(包括個體工商戶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繳納的稅款以及個體工商戶超定額補繳的稅款);

(二)受託代開單位代開普通發票依法徵收的稅款;

(三)具有源頭控管或有管理優勢的民爆器材和砂石交易等行業納稅人繳納的稅款;

(四)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款。

第九條 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徵人應當與納稅人有資金結算、經營管理、業務往來、地緣屬性以及其他合法管理關係之一。代徵人爲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擁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能夠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熟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認真履行代徵稅款義務,積極依法協稅護稅,近3年內無涉稅違法紀錄;

(四)應具備一定的計算機操作水平,能滿足稅款徵收信息化要求;

(五)配備專職代徵人員負責具體的代徵稅款工作;

(六)具有手續費結算賬戶;

(七) 稅務機關根據委託代徵和稅收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

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不得委託稅務師事務所代徵稅款和代開普通發票。

代徵人中從事代徵稅款的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中國國籍,遵紀守法,無嚴重違法行爲及犯罪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具備與完成代徵稅款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稅收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三)稅務機關根據委託代徵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稅務機關實施委託代徵,由基層稅源管理部門提出相關事項報告,報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委託人)。委託人對代徵人代徵稅款的條件和能力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與代徵人簽訂《委託代徵協議書》。

第十一條 代徵人應當按照《委託代徵協議書》的規定,以委託人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不得違反規定多徵、少徵、不徵稅款或延期徵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繳納代徵稅款的,代徵人應當自其拒絕之時起24小時內報告委託人。

第十二條 代徵人應當按限期、限額(限期5天,限額1萬元,並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爲準)辦理稅款解繳入庫;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國稅機關應當積極引導代徵人按日辦理稅款解繳入庫;金融部門代徵的稅款,於當日或次日辦理。

第十三條 代徵人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徵收稅款,不得越權行使稅務機關稅收執法權。發現納稅人有違法違規行爲,應自其發現之時起24小時內報告委託人。

第三章 代開普通發票的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代開人不得爲未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代開普通發票。

第十五條 代開人只能爲本省轄市(縣、區)範圍內發生的經營業務代開普通發票,且收款方或付款方所在地在本省轄市(縣、區)範圍內,不得爲異地發生的經營業務代開普通發票。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應當由國稅機關代開,不得委託其他單位代開: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實行委託代徵稅款方式的個體工商戶),臨時取得超過發票開具限額的經營收入,或者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

(三)屬於減免稅範圍的普通發票;

(四)省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可由受託代開單位代開:

(一)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對實行委託代徵稅款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發生經營業務需要開具發票的。

第十八條 對實行集中辦稅服務的市國家稅務局可允許在所轄的行政區內委託有關單位提供代開普通發票服務,但受託代開單位不得與主管國稅機關同址辦公;設有辦稅服務廳或辦稅服務延伸點的縣(市)國家稅務局,在其機構坐落所在地不得委託其他單位代開普通發票。

第十九條 受託代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能夠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積極協稅護稅;

(二)組織機構健全,管理規範,能夠準確覈算代徵稅款;

(三)在當地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專用開具發票設備;

(四)配備專職代開人員負責具體的代開普通發票工作;

(五)配備安全防範設施,確保發票、稅票和稅款安全;

(六)與稅務機關簽訂《委託代徵協議書》,持有《委託代徵稅款證書》,具有合法代徵資格;

(七)省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國稅機關實施委託代開發票,由基層稅源管理部門提出相關事項報告,報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委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代開單位的條件和能力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與代開人簽訂《委託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寫並提交《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表內項目應當填寫齊全、真實、準確,並蓋章或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代開人收到代開普通發票申請後,要對申請人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覈,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爲其代開發票:

(一)報送身份證件資料、書面確認證明、減免稅審批或備案資料等必備資料不全;

(二)《申請表》與身份證件資料、書面確認證明、減免稅審批或備案資料等資料不符;

(三)應認定一般納稅人而未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

(四)對連續3個月(含3個月)或者一年內有6個月(含6個月)超過月銷售額增值稅起徵點標準且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

(五)省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具有本條(三)、(四)款情形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認定或登記手續後,對其認定或取得稅務登記證件之前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爲其代開發票。

第二十三條 銷售一般貨物(不含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和其他法定或政策性減免稅項目)或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應當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二)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地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三)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應當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四)付款方(接受勞務方)對所購物品名稱(或勞務服務項目)、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具的《購貨(接受服務)證明》或合同協議,申請代開金額不足5000元的除外;

(五)對實行委託代徵稅款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簡化開具手續,只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第二十四條 以下情形納稅人除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基本證明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業生產者,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

(二)享受法定或政策性減免稅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減免稅審批或備案資料。

第二十五條 除下列情形外,代開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先徵收稅款,再代開發票:

(一)個人銷售額未達增值稅起徵點;

(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

(三)稅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銷售額未達按次徵收增值稅起徵點,但在同一個月內達到按月徵收增值稅起徵點的,應在達到起徵點的當次按該月累計銷售額計算徵稅。

第二十六條 代開人應認真審覈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和完稅憑證,按照《申請表》、完稅憑證和發票相對應的原則,爲申請人代開普通發票。

第二十七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申請人,應在代開普通發票的次月將代開普通發票取得的經營收入與其他經營收入合併進行納稅申報。

第二十八條 代開人開具普通發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付款方名稱”欄應當填寫全稱,並與出具《購貨(接受服務)證明》或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名稱一致;

(二)“收款方名稱及地址、電話”欄應當填寫全稱(只能列舉一個收款方,不得同時列舉單位和個人),並與《申請表》上的申請人和《購貨(接受服務)證明》或合同、營運證、車輛行駛證、有形動產所有權證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一致;

(三)“收款方識別號或證件號碼”欄應當填寫準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應填寫稅務登記證號,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個人)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件號);

(四)代開貨運普通發票,“品目”欄必須填寫運輸對象名稱,備註欄必須填寫貨物的起運地及目的地、貨運車輛類型、牌照號等信息,並做到“一車一貨一票”;

(五)“完稅憑證號”欄應當填寫準確;

(六)“代開單位蓋章”分情形處理,主管國稅機關代開時應當加蓋“國稅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受託代開單位代開時應當加蓋“受託代開單位代開普通發票專用章”;

(七)屬於減免稅範圍的,應在普通發票票面上註明“減免稅”字樣;

(八)省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主管國稅機關和受託代開單位嚴禁以零散稅收納稅人的名義爲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申請人代開普通發票。

第三十條 代開普通發票需要作廢的,申請人應向代開人提供發票聯及記賬聯,代開人收回後在發票全部聯次上加蓋“作廢”章進行作廢處理。

確認發生退貨的,已預繳的稅款可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抵繳稅款或退稅。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的管理職責:

(一)負責代徵人和受託代開單位的資格審查,確定委託代徵和委託代開的具體範圍,簽訂《委託代徵協議書》和《委託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發放《委託代徵證書》,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各市局網站、辦稅服務廳或者代徵範圍內納稅人相對集中的場所公告《委託代徵管理辦法》規定的內容;

(二)對發生《委託代徵管理辦法》規定的變更和終止情形的,國稅機關向代徵人(受託代開單位)發出《終止委託代徵協議通知書》和《終止委託代開普通發票協議通知書》,終止委託代徵和委託代開普通發票協議,並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各市局網站、辦稅服務廳或者代徵範圍內納稅人相對集中的場所公告代徵人委託代徵資格終止;

(三)按有關規定確定代徵手續費比率,辦理手續費支付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基層稅源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代徵人代徵稅款業務、受託代開普通發票單位代開發票業務的監督、管理、檢查及信息採集;

(二)根據《委託代徵證書》和《稅收票證領發單》,發放稅收票證(一般不超過1個月用量);

(三)按協議書規定要求和規定期限(最長不超過1個月)接收和審覈代徵人已開具、作廢、需交回及未開具的稅收票證和普通發票,辦理稅收完稅憑證錄入、繳款書開具以及結報繳銷手續;

(四)審覈代徵人員和代開人員的資格,輔導和培訓代徵人員和代開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代開人員,責成代徵單位予以調整;

(五)督促代徵人和受託代開單位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並對資料定期進行審覈,進行註銷、定額調整、停復業等信息變更;

(六)對代徵人和受託代開單位開展軟件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 辦稅服務部門的管理職責:納稅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時,對提交資料進行審覈,並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第三十四條 委託代徵工作中,代徵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徵範圍、覈定稅額或計稅依據、稅率代徵稅款,並按規定及時解繳入庫;

(二)應按《安徽省國稅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代徵稅款票證的領取、使用、保管和稅收票款結報繳銷;

(三)應按規定建立代徵稅款賬簿,設立代徵稅款明細賬,詳細記錄納稅人名稱、代徵稅種、品目、計稅依據、稅率、稅款金額、稅款所屬期及徵收日期等,並按規定期限保存代徵稅款賬簿;

(四)在代徵稅款工作中涉及納稅人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爲納稅人保密;

(五)應根據《委託代徵協議書》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徵稅款手續費。

代徵人不得從代徵稅款中直接扣取代徵稅款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委託代開普通發票工作中,受託代開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覈代開發票申請人提交的《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和相關證明資料,並由代開人進行發票代開;

(二)代開普通發票採用通用機打發票,不得跨區域代開,不得虛開、多開發票。委託代開普通發票單位自身因經營需要領購、開具發票的,應當與代開發票業務嚴格區分;

(三)代開發票由代開人員領用並負責保管,每個工作日對發票實物進行盤點並與開票系統的相關信息進行覈對;

(四)代開人員繳銷代開發票時,代開發票(含作廢發票)的證明資料、申請表要按所對應存根聯號碼順序裝訂成冊,同存根聯一起按月交回主管國稅機關查驗並存檔;

(五)不得向納稅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代開費用。

第三十六條 代徵人和受託代開單位保管稅收票證和通用機打發票,應當專櫃、專人保管,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代徵人在《委託代徵協議書》和《委託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授權範圍內的代徵稅款行爲和代開發票行爲引起納稅人的爭議或法律糾紛的,由委託人解決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委託人擁有事後向代徵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因代徵人責任未徵或少徵稅款的,除由委託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外,並可按《委託代徵協議書》的約定向代徵人按日加收未徵少徵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代徵人將納稅人拒絕繳納等情況自納稅人拒絕之時起24小時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代徵人違規多徵稅款的,由委託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責令代徵人立即退還,稅款已入庫的,由委託人按規定辦理退庫手續;代徵人違規多徵稅款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由委託人賠償, 委託人擁有事後向代徵人追償的權利。代徵人違規多徵稅款而額外取得代徵手續費的,應當及時退回。

第四十條 代徵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解繳,並可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繳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四十一條 代徵人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規定的,按照《安徽省國稅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受託代開單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對委託代徵行爲或委託代開普通發票行爲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或付款方出具虛假證明材料代開普通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申請人或付款方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代徵稅款或爲申請人代開普通發票的,要依照《稅收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等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紀律責任。

對違法代開普通發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受託代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爲申請人代開普通發票,開票金額在10萬元以下或開票份數10份以下的,基層稅源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開票金額在10萬元以上或開票份數10份以上的,基層稅源管理部門應報告縣(市、區)以上國家稅務局,對於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代開普通發票的資格。

對受託代開單位遺失、被盜或違法代開普通發票的,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表證單書由國家稅務總局或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統一規定格式,各市、縣國家稅務局自行印製發放。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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