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管理暫行辦法》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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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管理暫行辦法》問答

1. 問:制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就是:“堅持兩個促進和兩個維護”。

“兩個促進”是指,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發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網絡市場雖然發展迅猛,但總的來看,尚處在發展的初期,特別是由於網絡技術的發展創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層出不窮,每一項技術變革都會帶來網絡市場較大程度的變動,許多問題難以準確進行量化定性分析。網絡市場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代表着未來市場交易發展的方向。網絡經濟是國家大力培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是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的重要戰略舉措之一。因此,必須抓住機遇,採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進網絡市場的發展,努力爲網絡市場主體的發展創造、提供良好寬鬆的外部發展環境。發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務科學發展,纔能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發展是網絡市場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保障。堅持促進健康發展,就是要通過依法規範市場主體行爲,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網絡欺詐行爲、銷售假冒僞劣商品行爲、不正當競爭行爲等,爲各類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的發展環境,在發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發展,努力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兩個促進”的思想貫穿於《辦法》始終。《辦法》第一章專門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發展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辦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別從市場主體准入、市場主體行爲規範、網絡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行業和企業自律、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保護、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爲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務、促進、規範網絡市場發展的規定。

“兩個維護”是指,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信任網絡市場是網絡市場發展的基礎,經營者信任網絡市場是網絡市場發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護網絡消費的合法權益、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關係到網絡市場能否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是要處理好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買賣關係,努力爲消費者營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就是要處理好經營者之間的關係,維護好市場主體公正公平的經營關係。只有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纔有羣衆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實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纔會得到市場主體的擁護。“兩個維護”的思想貫穿於《辦法》始終。

2. 問:《辦法》的立法依據是什麼?

答:《辦法》的立法依據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國家現行規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競爭、市場商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確立了市場行爲準則。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是傳統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在網絡上的延伸,同樣受國家現行規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法律法規的調整。

第二,國家專門規範網絡經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電子簽名法》、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

第三,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三定”方案。20xx年7月國務院批准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三定”方案,明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

3.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分爲六章四十四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主要規定了立法依據、立法宗旨和原則、立法調整對象、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經營原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發展的職責和任務以及行業自律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章:主要規定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規範。規範的內容覆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全部過程和各個環節。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憑據、交易競爭、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規定了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主要規定了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在平臺交易主體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檢查監控、使用、保存,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保護,經營者商業祕密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平臺服務合同簽訂,網絡平臺規章制度制定,協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違法行爲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同時制定了鼓勵、提倡網絡交易平臺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交易信用評估服務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章:主要規定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監督管理職責。一是規定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及分工;二是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基本方式;三是規定了網絡違法行爲管轄權,按照有利於維護權益、便於查處的原則,規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爲由發生違法行爲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四是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國家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配合協作工作方面的內容。

第五章:主要規定了違反《辦法》的法律責任。一是規定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爲,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二是規定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爲,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4. 問:在促進發展方面,《辦法》規定了哪些辦法和措施?

答:服務發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實執政興國第一要務的基本要求。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健康發展,是擴大居民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是創造和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因此,《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始終高舉發展的大旗,並將促進發展、促進健康發展的原則貫徹到《辦法》始終。

《辦法》規定了促進發展的原則、方式和方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制定並支持實施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的辦法和措施。《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支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絡經濟發展。提高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絡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該條款將促進發展明確規定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首要職責。

第二,爲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是網絡商品交易健康發展的基礎性保障,是實現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辦法》第五條將爲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規定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促進發展的基本職責,並在第二章、第三章有關條款中具體規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的方式方法,包括規範交易行爲、提倡和實施信用管理、倡導和鼓勵行業和企業自律、維護交易權益,查處違法侵權行爲等方面。

第三,營造放心安全的網絡消費環境。消費者的信任是網絡市場發展的基礎,經營者的信任是網絡市場發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護網絡消費的合法權益、保護網絡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關係到網絡市場能否協調可持續發展。只有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只有切實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展纔會有堅實的基礎。因此,《辦法》將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定爲促進發展的基礎性、制度性辦法和措施,並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從交易主體資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憑證、交易糾紛的調解處理方式方法、途徑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四,鼓勵支持自律。網絡市場的規範有序是網絡經濟發展的內在必然要求。對秩序的要求產生了自律和他律兩種不同形式的維護秩序的方式,其中經營者、行業自律是基礎。只有經營者和行業自覺維護秩序,網絡商品交易健康發展纔能有堅實的基礎。《辦法》將經營者和行業自律作爲維護網絡商品交易秩序、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積極鼓勵和倡導經營者和行業自律。第一,鼓勵和倡導行業自律。《辦法》第九條規定,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絡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第二,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自律。其中,重點鼓勵、支持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自律。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是維護網絡交易平臺秩序的第一責任人,在網絡商品交易平臺主體准入、商品准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把關和檢查監控的重要責任。提供網絡商品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確實承擔起維護網絡市場秩序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因此,《辦法》將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自律作爲重點內容,在第三章中分別從經營者資格審查、商品和服務信息檢查監控、消費者權益保護、信用評估與披露等方面鼓勵和支持自律,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5. 問: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辦法》規定了哪些方法和措施?

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既是制定《辦法》的重要指導原則,又是《辦法》的主要內容之一。《辦法》根據網絡消費特點,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絡經營主體真實身份、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行爲規範、交易合同、交易憑證、交易信息保護、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維護消費者權益應當履行的義務、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等幾個方面作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

網絡商品交易是在交易雙方事先不瞭解、其間不見面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條件是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虛擬主體”還原爲真實的主體。否則,網絡交易主體真實身份無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責權利將無法界定,保護消費者方合法權益就成爲了一句空話。按照促進發展、維護權益、規範秩序、鼓勵自律的原則,《辦法》在網絡商品交易主體身份識別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規則體系:

一、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二、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覈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這套規則體系比較好地解決了虛擬空間條件下網絡商品(服務)經營者主體資格真實性的識別問題,可以保障“虛擬主體”還原爲真實的主體,爲消費者有效識別查證網絡商品交易主體真實身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基礎性制度保障。

在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行爲規範方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網絡銷售合同方面,《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在網絡消費憑證方面,《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爲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在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燬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履行的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祕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祕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 問:《辦法》對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答:網絡交易平臺是網絡商品及有關服務集中交易的場所和空間,網絡交易平臺交易秩序是否規範、有序,直接關係到網絡商品交易能否健康發展。在維護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秩序方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爲此,《辦法》單列一章(《辦法》第三章)規定提供網絡商品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其主要義務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一、交易主體經營資格審查、登記、公示。《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覈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二、合同約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制定實施管理制度。《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

四、交易商品或服務、交易信息檢查監控。《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佈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爲的,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五、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爲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六、經營者商業祕密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祕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祕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

七、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八、制止違法行爲,報告、協助、配合查處違法行爲。《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發現網絡交易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時,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網絡交易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爲時,依法要求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爲,提供在其網絡交易平臺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九、交易信息保存。《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佈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佈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絡交易平臺的登記註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十、統計報送。《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內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統計資料。

7. 問:《辦法》中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網絡商品交易的哪些職責?

答:《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發展。促進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健康發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監管的第一要務。只有全力服務科學發展,工商行政管理纔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地位。爲此,《辦法》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支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絡經濟發展。提高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絡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二、規範行爲,即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根據《辦法》規定,規範的行爲主體一是網絡商品經營者的行爲,二是網絡服務經營者的行爲。規範的內容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權益、交易憑證、交易競爭、交易平臺規範等十幾個方面。通過規範行爲,達到促進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健康發展的目的。

三、保護權益。消費者信任是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發展的基礎,經營者信任是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發展的根基。只有切實維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商品交易才能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只有切實維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纔有羣衆支持的根基。對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程序和方式方法,《辦法》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從不同方面分別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四、查處違法行爲,維護市場秩序。及時、有力查處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中的違法行爲是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創造提供良好的網絡市場發展環境的重要基礎。因此,及時有力查處網絡商品交易和服務交易的違法行爲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從另一個方面檢驗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促進發展、規範行爲、保護權益的職責是否履行到位。

8. 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網絡商品交易監管中將實施哪些監管措施和手段?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監管中將主要實施三項監管措施。

一、信用監管

當前制約網絡商品交易發展的主要瓶徑是信用體系的缺失。因此,抓住了信用監管就抓住了規範和促進網絡市場發展的關鍵,抓住了維護網絡市場秩序的關鍵。《辦法》將信用監管作爲主要監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爲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二、網絡信息化監管

網絡商品交易是運用網絡信息技術產生的新型交易活動和方式,監管好網絡商品交易行爲必須緊緊抓住網絡信息技術這個環節,以網絡信息技術爲依託,以網絡信息技術爲手段,努力實現“以網管網”的目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爲的監管將以網絡信息化爲手段和依託,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爲全面實行以網管網的監管措施和手段。

三、全國一體化監管

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無地域限制的特徵決定,過去實行的以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爲主要特徵的監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網絡交易的要求,必須以網絡信息化爲手段和依託,實行全國聯網一體化監管,通過全國一體化監管的措施和手段實現監管目標。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組織開發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統一組織開發監管軟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進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工作,力爭經過三年左右的時間,建立起全國一體、統分結合、功能齊全、上下聯動的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爲促進服務網絡經濟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網絡市場秩序打下牢固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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