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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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強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辦法》和《廣東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總體方案》的規定,特制定了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下文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全文,歡迎閱讀!

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強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辦法》和《廣東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總體方案》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的省屬大型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經營公司)。

本辦法所稱財務總監是指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派駐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省財政廳設財務總監辦公室,負責擬訂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制度、辦法和財務總監人員工作守則,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定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需要委派的財務總監,負責財務總監的任免以及選拔、聘用、委派、培訓、考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職資格

第四條 財務總監委派採用委任和公開選拔兩種方式。委任是指省財政廳從本廳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中直接任命。公開選拔是指向社會公開選拔擇優聘用。

第五條 財務總監的編制在省人事廳單列。原屬行政事業編制的,在職期間其行政事業編制在原單位予以保留。

第六條 財務總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並自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財務、會計和宏觀經濟管理方面的知識,比較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現任財政、審計、稅務部門正處級職務3年以上或副處級職務5年以上;

2.財政、審計、稅務以外其他主管部門現任財務處長職務3年以上,並從事財務管理工作20xx年以上;

3.現任大型企業(集團)總會計師或者財務、審計部長(經理)3年以上;

4.從事財政、會計、審計、稅務專業教學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職稱。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崗位工作,上任年齡應在57週歲以下。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財務總監:

(一)因貪污、賄賂、侵佔挪用國有資產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二)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並對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清算負有個人責任,自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三)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對企業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負有個人責任,被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未逾2年;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

第三章 崗位職權與責任

第八條 財務總監依法進入企業的董事會,成爲董事會成員,在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督促企業依法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一般不得兼任所駐企業以外的任何實職。資產經營公司內審工作可由財務總監協管。

第九條 財務總監對省政府和委派單位負責,並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條 財務總監行使以下職權:

(一)參加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議,參與資本經營和財務決策的研究和制定,列席經營班子有關會議,並提出財務管理和財務運作方面的建議;

(二)對資產經營公司董事、經理、財會人員在經營過程中執行財經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三)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運行情況;

(四)對資產經營公司屬下全資、控股企業的財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五)省財政廳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資產經營公司及其屬下全資、控股企業發生的以下重要事項,財務總監必須在資產經營公司作出最終決定前,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

(一)資產經營公司及其屬下全資、控股企業的資產重組;

(二)資產經營公司及其屬下全資、控股企業解散、關閉;

(三)資產經營公司及其屬下全資、控股企業發行債券;

(四)資產經營公司增減資本;

(五)資產經營公司單項超過淨資產10%或者5000萬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六)資產經營公司單項超過淨資產10%或者5000萬元以上的對外擔保;

(七)省財政廳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必須由財務總監與董事長或總經理實行聯籤:

(一)資產經營公司的國有資產發生變動,包括資產經營公司及其所屬全資、控股企業的改制、兼併、破產、解散、關閉、資產(產權、股權)轉讓、對外投資、發行債券方案以及對外貸款擔保業務;

(二)資產經營公司大額資金流動,包括較大數額的資金、現金調撥和支付。

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對公司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決策,不得無理拒籤。

第十四條 資產經營公司及其屬下全資、控股企業發生的以下重要事項,財務總監事後必須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

(一)第十、十一、十二條所列重要事項的執行情況以及結果;

(二)董事、經理、會計人員在經營過程中重大違反財經法規以及企業章程情況;

(三)年度的經營狀況、國有資產變動及保值增值情況和執行財經法律、法規情況的審覈意見;

(四)省財政廳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除協助派駐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項會計覈算基礎工作外,同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嚴守派駐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商業祕密;

(三)不得超越職權範圍;

(四)不得違規接受企業的饋贈;

(五)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實行輪崗制度,在同一資產經營公司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七條 財務總監實行迴避制度,不得派駐到有直系親屬任資產經營公司或所屬獨資、控股企業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部長(經理)、審計部長(經理)等職務的資產經營公司任職。

第十八條 以下情況之一,省財政廳對財務總監予以免職:

(一)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不履行財務總監職責或濫用財務總監職責的,委任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處理;聘用人員予以解聘;嚴重失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年度考覈爲不稱職的;

(三)在任職期間因患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達3個月以上的;

(四)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每年年終應向省財政廳作出述職報告。省財政廳每年對財務總監進行定期考覈,考覈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覈結果作爲對財務總監委任、聘用、獎勵和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條 財務總監在日常工作中成績突出,爲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按政策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財務總監不作爲,延誤時機導致公司經營損失,或公司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負直接責任。

省財政廳受理資產經營公司以及羣衆來信來訪,反映財務總監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並可組織調查及要求財務總監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二條 財務總監任職期間的待遇:

(一)工資、補貼和獎金由省人事廳會同省財政廳參照相當副廳級行政級別公務員工資標準予以審定;

(二)醫療待遇享受相應行政級別並按國家社會保障規定辦理;

(三)辦公、出差、用車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駐公司副職待遇,經費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標準撥付派駐公司包乾使用。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撥付、發放的財務總監在職期間的工資、獎金、補貼和辦公、出差、用車所需費用,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四條 財務總監卸任或被解聘後,不再享受任職期間的待遇。回原單位或另行推薦工作;如到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章 派駐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配合財務總監履行職責,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內審部門、財務部門及有關部門應主動配合財務總監做好工作,確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實、完整、及時。

第二十七條 公司要配合省財政廳做好對財務總監的考覈等管理工作,對財務總監的德、能、勤、績等情況,應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

第六章 選拔聘用

第二十八條 財務總監的公開選拔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覈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十九條 財務總監公開選拔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編制選拔計劃。省財政廳根據財務總監職位空缺制定選拔計劃,並報省人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二)發佈選拔公告。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選拔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招考人數、對象和條件,報名時間、地點和所需證件及材料,考試科目、內容、方法和時間;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應試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省財政廳報名,並按要求提供有關履歷證明接受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試分筆試和麪試,內容主要包括時事政治、國家財稅法律法規、企業財務管理、企業會計覈算制度以及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

(五)考覈。主要考察應試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

(六)體檢。體檢的項目、合格標準及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聘用。根據應試人員考試、考覈和體檢的結果,擇優確定人選,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條 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省財政廳定期對聘用的財務總監進行考覈。稱職者可予續聘;不稱職者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有關財務總監聯籤、報告、考覈等工作制度,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省屬資產經營公司對其全資、控股企業以及各市、縣對國有企業派駐財務總監,需要制定管理辦法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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