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於2022年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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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於2022年5月起施行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將在20xx年5月1日在全市施行。據悉,這是廣東省首部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規,也是江門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規。

據介紹,消防水源對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至關重要。爲切實加強江門市消防水源建設、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廣泛調研,並充分聽取社會羣衆的建議,在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嚴格論證後,江門市出臺了《辦法》這一市政府規章。《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已經在20xx年3月2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會公佈。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具有以下五個特色:一是在吸取外省有關立法經驗基礎上,儘量準確規範表述消防水源的定義;二是通過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任,解決市政消防栓欠賬的問題;三是明確市政消防水源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中各相關部門職責,解決長期以來消防水源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責任不清,缺乏相互協調問題;四是將單位和居民住宅區消防水源納入公共消防水源,統一管理使用,對其建設、維護和經費保障問題進行明確,確保消防用水得到保障;五是規定消防水源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規定了臨時使用消防水源的情形,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壞、盜用消防水源行爲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供水單位舉報。

江門市副市長、公安局長高誠苗表示,《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的頒佈,無疑對夯實江門市的消防基礎建設,嚴格消防水源管理,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搞好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會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這是江門市歷史上第一部消防工作政府規章,充分體現了江門市政府對人民羣衆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重視。

附: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消防水源的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防水源是指根據城鄉規劃以及有關國家規範要求設置的市政消火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城鄉規劃、建設、城管、水務、交通和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會同城鄉規劃以及相關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等規劃內容,並納入城鄉規劃。相關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時,落實消防專項規劃要求。

第六條無市政消火栓、消防給水不足或者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公共區域,應當修建消防水池。城市建成區和鎮建成區範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均應當設置消防取水設施。

第七條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負責,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時應當徵詢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對消防水源設置明顯標誌。

第八條消防水源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

第九條消防水源應當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未配套建設消防水源的,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逐步配套建設。

第十條新建城市道路漏建市政消火栓或者已建城市道路補建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覈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的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覈或者備案,竣工後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竣工驗收後七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圖紙報工程項目所屬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消防水源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綠化、環衛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使用手續,並按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費。

臨時使用消防水源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不得損壞、改變消防水源原狀;臨時使用過程中,遇消防緊急需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或者委託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居民住宅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設施,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保養;保修期滿後,依法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協議,明確維護保養責任。

第十四條消防水源的維護保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關單位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查、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確保消防水源設施完好有效,管道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現象;發現消防水源設施損毀或者接到報修信息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

(三)消火栓每半年試水一次;

(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檔案,內容應當包括消防水源分佈圖、設置地點、種類、數量、編號等;

(五)供水企業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前將最新消火栓資料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新建、改建等消火栓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管徑、壓力、分佈圖等資料。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消防水源檢查,及時掌握本轄區消防水源建設、變更、完好情況。

第十六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應當通知供水企業,並向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拆除、遷移以及修復、重建市政消火栓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損壞消防水源,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壞、盜用消防水源行爲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供水企業舉報。

第十八條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保養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的維護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護保養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維護保養經費由業主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各業主按其所有的產權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使用消防水源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埋壓、圈佔、遮擋、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爲,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水源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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