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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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行爲,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佈,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指導性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性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適時調整指導性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採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並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築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與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頒佈。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請頒佈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 爲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工程定額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發佈補充定額,並報有關審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工程定額缺少對應內容的,施工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於本建設工程。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一次性補充定額,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以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採集、測算、發佈建設工程價格要素市場信息價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軟件和輔助管理系統。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和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三章 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造價的約定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六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編制,不得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提倡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作爲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送備案的同時,應當一併將有關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並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覈,並予以答覆。對工程結算答覆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和施工企業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由財政部門批准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准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並可以依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諮詢活動。未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諮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與委託單位簽訂所承接業務的書面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和標準規範、操作規程、執業準則的要求,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具體承擔諮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並加蓋執(從)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造價諮詢業務;

(四)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造價諮詢業務;

(六)故意擡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七)僞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諮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諮詢服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

(九)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非實際執(從)業單位註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從)業;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執(從)業印章、專用章;

(六)泄露在執(從)業中獲取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爲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等信息在本單位的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投資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覈實,並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未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招標控制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性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各方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採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價格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佔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 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佈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什麼是工程造價

01工程造價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價格,工程計價的三要素:量、價、費。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其核心內容是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等。工程造價的主要任務:根據圖紙、定額以及清單規範,計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費、企業管理費、措施費、規費、利潤及稅金等等。

02在大學裏,工程造價是教育部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新增設的熱門專業之一,是以經濟學、管理學、土木工程爲理論基礎,從建築工程管理專業上發展起來的新興學科。目 前,幾乎所有工程從開工到竣工都要求全程預算,包括開工預算、工程進度撥款、工程竣工結算等,不管是業主還是施工單位,或者第三方造價諮詢機構,都必須具備自己的核心預算人員,因此,工程造價專業人才的需求量非常大,就業前景非常火爆,屬於新興的黃金行業。就業渠道廣,薪酬高,自由性大,發展機會廣闊。03按工程不同的建設階段,工程造價具有不同的形式

投資估算

投資估算是指在投資決策過程中,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的諮詢機構根據現有的資料,採用一定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未來發生的全部費用進行預測和估算。

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由設計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或擴大設計圖紙及說明、概預算定額、設備材料價格等資料,編制確定的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生產或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經濟文件。

04修正概算

在技術設計階段,隨着對建設規模、結構性質、設備類型等方面進行修改、變動,初步設計概算也作相應調整,即爲修正概算。

施工圖預算

施工圖預算是指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工程開工前,根據預算定額、費用文件計算確定建設費用的經濟文件。

05工程結算

工程結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辦理己完工程價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決算

建設工程竣工決算是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反映建設項目實際造價文件和投資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本建設項目經濟效果的全面反映,是覈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辦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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