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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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規範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國家出臺了關於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辦法。下文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20xx年最新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xx年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認定的情形下,用於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

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條 保險保障基金分爲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第四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章 繳納

第六條 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範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

(二)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

(三)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

(四)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覈算。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二)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障基金餘額佔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等於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減去各種使用額。

第九條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保險保障基金餘額不足以支付應當給予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的救濟的,不足部分的金額按照其餘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費計算的市場份額扣減其保險保障基金餘額。

第十條 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預繳保險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彙算清繳。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行業發展和風險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規模上限、繳納方式等規定。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十三條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佈。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爲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爲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爲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爲超過部分金額的80%.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七條 人壽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壽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人壽保險公司接收。

第十八條 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爲個人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爲限;

(二)保單持有人爲機構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爲限。

保單受讓公司應當根據前款標準覈算轉讓後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並據此與保單持有人修訂人壽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單持有人在清算結束前可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救濟款,保單持有人將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讓渡給保險保障基金。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濟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第二十條 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下,中國保監會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的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範圍:

(一)保險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業務和從境外分入的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範圍的其他保險業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對違法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已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50%繳納到中國保監會設立的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剩餘部分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繳清。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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