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臨時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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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起,臨時工就已經退出了歷史舞臺,但是我國曾經也有對臨時工的使用做出了規定,即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下面,小編帶來這個規定的內容,幫助你進行詳細瞭解。

關於臨時工管理辦法

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20xx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範圍和條件

第二條 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覈准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覈。

第六條 人事部彙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 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於本辦法。

第八條 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 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 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臨時工加班按照工資的1.5倍計算。

第十六條 臨時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滿未痊癒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發給相當本人1~3個月工資的補助金。

第五章 臨時工管理

第十七條 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

第十八條 除特殊情況下,臨時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 臨時工轉爲正式員工應通過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條件下享有錄用優先權,其臨時工齡可累計爲連續工齡。

第二十條 各部門使用臨時工的一切費用,均列入部門費用總額內開支,進行費用效益考覈。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解聘臨時工。

第二十二條 臨時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辭職。

第二十三條 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條款而解除勞動合同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內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時,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聘用離退休職工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頒行。

臨時工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指出,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各種類型的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在上述用人單位工作並領取報酬的職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確定其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五十四條(三)規定,最低工資,是指按照前項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家常小菜”的情況要區別分析:一是他只是“兼職”,即與原毛織廠未解除勞動關係,而去“外廠”掙外快。其與“外廠”的關係就不是勞動關係,屬勞務關係。則,他在“外廠”不能享受最低工資標準。二是,他與原廠解除了勞動關係,與新廠建立了勞動關係,則能享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臨時工需要交納社保嗎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爲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爲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爲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對於臨時工已經是我國的一個歷史名詞了,如今已經不再區分臨時工、正式工,只要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併爲其購買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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