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附全文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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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佈了《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引起社會關注,下面,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辦法》的最新內容吧!歡迎閱讀!

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附全文及解答)

《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全文:

關於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 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xx年1月21日

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經濟槓桿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7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覈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佔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屬於一類行業的,費率分爲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用人單位屬於二類至八類行業的,費率各分爲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第五條 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按照下列考覈指標確定: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小於等於2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200%、小於等於400%的,費率按本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400%、小於等於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

(五)本辦法實施後連續五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爲零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兩檔。

第六條 達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被評爲市級以上勞動關係和諧示範單位稱號的企業,在其達標或獲得稱號後的三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首次大於200%時,給予下浮一檔考覈。

第七條 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但考覈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從業人員人數的。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下列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考覈範圍:

(一)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費用;

(二)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發生的費用;

(三)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發生的費用;

(四)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發生的費用;

(五)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或者10人以下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根據《關於完善本市科研人員雙向流動的實施意見》(滬人社專發〔20xx〕40號)規定在創業孵化期內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七)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八)工傷人員在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住院工傷康復的費用;

(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費用。

第九條 勞務派遣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第十條 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覈定一次,並在覈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

第十一條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爲5年。原《關於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xx〕12號)同時廢止。

對《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解答

1、爲什麼要調整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答:爲了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本市工傷保險費率原不分行業實行統一的基礎費率,與國家“細化分類”、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總體要求不相一致,且浮動費率的檔次和幅度也與國家不盡一致。因此,按照兩部文件要求,爲更好地確保依法行政,經市政府同意,制定了《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保險費率等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關於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2、本次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原來的統一基礎費率調整爲行業差別費率,強化了不同工傷風險類別行業相對應的僱主責任;二是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對用人單位費率向上浮動調整爲向上或向下浮動,更好地體現了浮動費率的經濟槓桿作用。

3、用人單位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爲幾類?

答: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xx)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爲一類至八類。如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貨幣市場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等爲一類行業工傷保險風險類別;煤炭開採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等則爲八類行業工傷保險風險類別。

4、如何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工傷風險類別?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登記註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勞務派遣單位統一按二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確定。

用人單位登記註冊內容及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發生變化需要調整行業類別的,應持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並從變更次月起按照調整後的工傷風險類別繳納工傷保險費率。

5、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是多少?

答: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基準費率按照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規定執行,即分別爲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4%、0.7%、0.9%、1.1%、1.3%、1.6%、1.9%,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

6、費率政策調整後,本市在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方面還有哪些舉措?

答:爲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通知》明確自20xx年10月1日起,二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先行下浮一檔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執行,即一類至八類行業分別按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繳費。

7、用人單位20xx年10月1日後已按原政策規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如何清算?

答:考慮到政策調整的時間較緊,爲方便經辦操作和政策平穩銜接,《通知》明確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期間,用人單位先按20xx年已覈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20xx年4月1日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分別按一至八類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0.2%、0.32%、0.56%、0.72%、0.88%、1.04%、1.28%、1.52%進行調整結算。

8、何爲工傷保險浮動費率?

答: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覈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9、何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

答: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佔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10、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分爲幾個檔次?

答:用人單位屬於一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分爲兩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用人單位屬於二類至八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各分爲四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11、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應當上浮?

答:(1)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400%、小於等於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至120%;

(2)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至150%。

12、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應當下浮?

答:(1)工傷保險支繳率小於等於2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至80%。

(2)《管理辦法》實施後連續五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爲零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兩檔至50%;

用人單位在考覈年度內有欠繳工傷保險費,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從業人員人數等情形之一的,費率不得下浮兩檔。

(3)達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被評爲市級以上勞動關係和諧示範單位稱號的企業,在其達標或獲得稱號後的三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首次大於200%時,給予下浮一檔考覈。

13、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哪些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考覈範圍?

答:(1)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費用;

(2)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發生的費用;(3)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發生的費用;(4)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發生的費用;(5)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或者10人以下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6)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根據《關於完善本市科研人員雙向流動的實施意見》(滬人社專發〔20xx〕40號)規定在創業孵化期內,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7)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8)工傷人員在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住院工傷康復的費用;(9)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費用。 14、如何計算用人單位20xx年工傷保險支繳率?

答:用人單位20xx年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20xx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佔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其中:20xx年1月至9月按用人單位的基礎費率0.5%計算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0xx年10月至12月按用人單位的行業基準費率(一類至八類行業人單位分別爲0.2%、0.4%、0.7%、0.9%、1.1%、1.3%、1.6%、1.9%)計算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15、勞務派遣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誰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答:考慮到實際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具有安全生產培訓和工傷預防的責任,因此,《管理辦法》明確勞務派遣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16、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年從什麼時間調整?

答: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每年覈定一次,並在覈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即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浮動費率每年從4月1日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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