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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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歸納

由於化驗室工作的特點,分析人員在過程中要接觸、使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化學品在貯存、領取、搬運、使用等過程中,若處理不當,輕則影響生產,重則造成人員傷亡,嚴重污染環境,爲了確保分析人員的健康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 總則

根據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本規定所指危險化學品有以下幾種: 易燃品:無水乙醇、乙炔氣體。

氧化劑:過氧化氫、硝酸鉀、氧化鉀、過氧化鈉、高錳酸鉀、過硫酸銨、重鉻酸鉀、重鉻酸銨、高氯酸。

有毒品:二氧化二砷、氟化鈉、氟化鉀、氟化氫銨、氯化鋇、三氯鉀烷、汞。

腐蝕品:氫氟酸、鹽酸、硫酸、硝酸、磷酸、碘、過氧化氫、乙酸、氨水、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2、危險品的貯存、搬運、使用及防護

2.1 貯存

2.1.1劇毒品的貯存應指定專人專櫃雙鎖同庫保存,化驗員不能單獨貯存。

2.1.2易燃液體、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

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2.1.3腐蝕物品其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露,嚴禁與液化氣體與其它物品共存,酸性腐蝕品應與鹼性腐蝕品分開存放。

2.1.4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化品不得貯存在潮溼、積水、受熱的場所。

2.1.5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品、腐蝕性物品等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存。

2.1.6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應避免陽光直射或靠近熱源,要求避光的試劑應裝於棕色瓶中。

2.1.7當發現試劑瓶上標籤掉落或要模糊時應立即貼好標籤。無標籤或無法辨認的都要當成危險品重新鑑別後小心處理,不得隨便亂扔,以免引起嚴重後果。

2.2 搬運

2.2.1搬運氣瓶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摔擲,滾動或劇烈振動。搬前要戴上安全帽以防止不慎摔破瓶嘴發生事故。鋼瓶必須有兩個橡膠防震圈,乙炔瓶嚴禁橫臥滾動。

2.2.2搬運對人體有毒有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不同,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2.3 使用、分析人員應正確認識危化品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能力,主動預防的控制化學品危害事故的發生。

2.3.1劇毒物品的領用,實行誰領用誰,誰負責,化驗員在領用劇毒藥品時必須填寫領用記錄,保管員及化驗負責人要負責監督領用、稱樣、配製等全過程,以防止劇毒物品的外流。

2.3.2爲防止化學品的飛濺以及化學粉塵、煙、霧、蒸汽等所導致眼睛和皮膚傷害,需要根據情況選擇相應的防護用具或護具,並且在使用化學品過程中要保持遵守安全操作要求。

a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使用適當的防護用品。

b飯前、飲水前、吸菸前要洗手,工作結束後要充分洗淨身體的暴露部分。

c定期檢查身體,皮膚受傷時要完好包紮。

d勤剪指甲並保持清潔,不直接接觸能引起過敏的化學品。

e打開濃鹽酸、濃硝酸、濃氨水等試劑瓶要戴好防護用品,在通風櫃中進行。夏天打開易揮發溶劑瓶塞時應先用冷卻水冷卻,瓶口不能對人。

f稀釋濃硫酸的容器、燒杯或錐形瓶要放在裝水的塑料盆中,只能將濃硫酸慢慢倒入中,不能相反。

2.3.3高壓氣瓶的減壓器要專用,安裝時鏍扣要上緊,不得漏氣。開啓高壓氣瓶時,操作者應站在氣體出口的側面,動作要慢,以減少摩擦,以防止靜電產生。瓶內氣體不得用盡,一般保持0.2-1Mpa的導氣,以備充氣單位檢驗取樣所需及其它氣體倒灌。

2.3.4所有高濃度的有毒、有害廢液,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應在指定容器存放,通過進一步的降解處理使其毒性降低再排放。

a無機酸類:將酸慢慢倒入過量原含碳酸鈉或氫氧化鈣的水溶液或用鹼中和,中和後用水進行沖洗。

b氫氧化鈉、氨水:用6mo/l,鹽酸溶液中和,中和後用水進行沖洗。

c含汞、砷、銻等離子的廢液:控制酸度0.3mol/l[H],使其生成硫化物沉澱。

d含氟廢液:加入石灰使其生成氟化物沉澱。

e對濺落的汞,應儘量使用銀片或洗耳球揀起,揀過汞的地點還應灑上硫化鈣或漂白*,生成難溶液性鹽,幹後掃除。對吸附在牆壁、地板及設備上的汞可以用加熱碘法除去(注意對精密儀器的保護),也可用紫外線除汞(其高度爲2.5-3.0m/m3 0.5-0.8W),利用無人的非工作時間輻射。

2.3.5由於不慎引起危險化學事故,如爆炸、火災、泄露,不要驚慌,正確判斷,根據具體情況,能處理的應立即處理(如接觸酸類、立即用水進行沖洗,再用2%碳酸氫鈉水溶液清洗,然後用清水沖洗;如接觸鹼類立即用水進行沖洗,再用檸檬汁,稀乙酸或2%硼酸水溶液清洗;汞及其化合物,皮膚接觸後用水進行沖洗後,溼敷3%-5%硫代硫酸鈉溶液,不溶性汞化合物用肥皂和水洗,氣體類中毒,移至新鮮空氣處,必要時吸氧,嚴重者現場急救處理後送醫院,不能處理的則撤離現場,並通知公司保衛部。每個人都應提高對付突發災害的應變能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減少傷害。)

3、其他要求

危險化學品從庫房領出後,實行誰使用負責,一旦出現因貯存、使用、搬運過程不當,導致人員財產的損失,應由使用人員、保管人員全部負責

篇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採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種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範圍

第四條 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五條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徵: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

2.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

3.需要特別防護。

第六條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種類詳見公司《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

第三章 危化品的採購管理

第七條 危化品的採購原則上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採購部負責實施採購。

第八條 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採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第九條 嚴格控制採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採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覈定,嚴禁超量存放。

第十條 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採購部應當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覈確認後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危化品存放點建築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十三條 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

第十四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誌,建立完善的安全管(轉 載 於:2時不須辦審批手續。因生產需要長期使用某種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可辦理長期使用手續(申請最長使用時間爲一年,一年後要年審)。

5.1.1 凡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次作業量,剩餘的要及時退回化工倉。

5.1.2 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嚴格用火管理制度。

5.1.3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工具。

5.1.4 使用劇毒物品現場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5.1.5 安全技術措施

a、 改革工藝技術,並根據化學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

b、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5.1.6 個人防護措施

a、 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b、 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c、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劇毒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

d、 劇毒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物品。

5.1.7 劇毒品應嚴格按“五雙管理制度”執行(雙人收貨、雙人發貨、雙人領料使用、雙人管理、二把鎖)

5.1.8 使用危險化學品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要按照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相關的管理規程進行處理並達標排放。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9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其中可燃和助燃氣體應大於0.049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5.1.10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5.1.11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嚴禁使用容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5.2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5.2.1 公司危險化學品由供應部統一供應、統一儲存。其他重點部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按公安消防部門的批文意見執行。

5.2.2 供應部倉庫和其他重點部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最大存放量參照公安消防部門的批文執行,批文無明確規定的,由安全保衛科提出意見,提交公司安委會討論確定。

各部門如因生產需要設置少量危險化學品存放點,需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存放申請表》經申請部門負責人審覈、安全保衛科審批,採取必要措施(如規定危險物品的品名,存放時間、地點,最高允許存放量,保管責任人及設置警示標誌,配置自救面具、消防器材)後,方可設置。

5.2.3 各存放點要設置明顯的標誌牌,各種化學品容器要貼中文標籤;標誌牌要寫明存放點、存放品種、最高允許存放量、保管責任人,化工倉因存放品種較多,可只寫明種類,具體品名見化工倉儲存檔案。

5.2.4 危險化學品不得超量儲存。

5.2.5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5.2.6 儲存場所應根據儲存物品的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泄漏、防火、防雷、報警、

滅火、防曬、調溫、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並保持設施的正常運行。

5.2.7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並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誌》(GB1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誌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將其理化、毒理性質等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嚴禁入庫。

5.2.8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

5.2.9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嚴禁煙火和使用明火。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倉庫,非倉庫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入內。

5.2.10 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存放。

5.2.11 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溼、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5.2.12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2.13 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對於少量實驗用的瓶裝危險化學品,隔離存放。

5.2.14 公司重點部位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還要遵守各重要部位有關管理規程。

5.2.15 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覈,並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化學品。

5.3 安全保衛科應根據各部門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情況建立檔案,作成《危險化學品使用(存放)登記表》。

5.4 危險化學品的領用、分裝、搬送

5.4.1 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憑已審批的領料單領用。

5.4.2 危險化學品一律不得在倉庫內分裝。分裝要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並根據物品的性質保證通風、防爆、防火、滅火、防靜電設施的正常運行。國家對分裝有特殊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隨便分裝。

5.4.3 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禁止在公司充裝。特殊部位如液化站液化氣的充裝,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5.4.4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5.4.5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清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5.4.6 包裝容器不經過徹底洗刷乾淨,不得改作它用。

5.4.7 危險化學品搬送人員,應按搬送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摔拖、重壓、摩擦、撞擊和傾倒,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誌,堆放穩妥。

5.4.8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在搬送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5.4.9 搬送爆炸、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的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5.4.10 禁止用叉車、剷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5.5 處理

5.5.1 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袋、瓶、桶等必須嚴格管理,由供應部統一回收,專人負責管理。

5.5.2 危險化學品的銷燬、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衛科諮詢公安部門、環保部門後經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

5.5.3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渣、使用後的廢料、廢容器、廢包裝等,必須按《廢棄物管理規定》進行處置。

5.5.4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採用適當的方法清洗乾淨(經稀釋後的清洗廢液排入廢水處理系統),經作業部門負責人組織人員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5.6 濺漏、泄漏預防和控制

5.6.1 盛裝容器不得裝滿,以防移動時濺漏,分裝後要加蓋密閉,並定置管理,以防踢倒。

5.6.2 氣瓶泄漏時倉管員馬上關緊氣瓶的閥門,標識並通知採購科採購員進行處理。化學品發生泄漏 時,必須及時處理,以防止化學品泄漏擴散。

5.6.3 容器破損造成化學品泄漏時,小心地將容器直接放入泄漏收集桶中(泄漏收集桶中須存有幹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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