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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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

借 條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通用20篇)

借款人 :

姓名: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爲____個月.

於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2

借用物品:澳柯瑪冰櫃一臺

借用時間 20xx年x月x日 歸還時間20xx年x月x日 借用情況說明:冰櫃外表沒有受損,工作正常。

1.借用期間如遺失所借物品,應按所借物品購買時的原價進行賠償;

2.所借物品物品由借用人妥慎使用,有任何損壞,包括物品損壞、零部件損壞或遺失,則借用人必須照價賠償;

3.所借物品如遇故障或損壞,應及時向有關人員進行反映,借用人不得自行處理,否則責任自負。

特立此據

借用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3

原告:,男,漢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資陽市安嶽縣高屋鄉社皇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聯繫電話:。 被告:,女,漢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臺縣新生鎮星火裕民村1組023號,公民身份號碼510,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人民幣60720.59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於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餘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藉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用手機撥打被告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原告認爲,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係,被告作爲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債款。 綜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爲已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爲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如訴訟請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4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爲系履行職務行爲,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爲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係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爲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爲系履行職務行爲,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於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爲:xx年5月24日,B向郭國傑轉款270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爲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爲5%,計算利息期限爲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爲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爲731529.86元,遠遠少於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5

民間借貸正規借條範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丙方(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於(用途):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則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並要求支付利息。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元。利息率爲每月______%(大寫)______。借款期限共_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並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還清。若屆時不能全部還款,每延期一日,甲方願意按照全部借款的______%支付遲延履行金。

丙方作爲乙方的擔保人,在乙方不能按時還款時,丙方應需承擔乙方還款的全部責任。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6

原告:倪楠,男,漢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2,住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

被告:李林,男,漢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9,住杭州市西湖區袁浦鎮。

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判今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幣;並支付自xx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暫計算至xx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爲2281元人民幣;

2、本案案件受理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2月25日被告從原告處借得人民幣100000元整,承諾於xx年7月31日歸還50000元,xx年1月31日前還清,並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還款期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

原告認爲,被告拒絕還款的行爲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7

(企業)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8

答 辯 人:王海,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x人,現住,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年x月x日生,x人,現住,聯繫電話。

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後,認爲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週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係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出具了《欠條》。xx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並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後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爲: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爲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於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爲並非擔保行爲,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顯然不屬於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麼是否就屬於“保證”行爲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籤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於20xx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爲,並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爲。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爲並非是擔保行爲,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爲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爲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係。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爲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被被答辯人視爲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被被答辯人視爲“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爲xx年7月份底,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爲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爲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爲“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爲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爲,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並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被被答辯人視爲“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辯狀》副本1份。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9

借 條

今借到×××人民幣 元整(¥: 元), 月內還清,不計息。

此據。

借款人(簽字):×××

××年×月×日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0

原告:,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 電話:. 被告:,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 電話: 被告:,男,漢族, X年X月X日出生,住。 電話(系第一被告丈夫)

被告:,男,漢族,X年X月X 日生,住。 電話. 被告:,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電話: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人代表: 電話: X

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二被告償還我借款124000元(本金10萬元及所利息2.4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二被告夫婦因資金週轉困難,於20xx年2月6日向我借款十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爲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2月5日,並約定借款利息爲二萬四千元。該項借款由第三、四、五被告提供連帶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後,我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可是,借款到期後被告未按約定歸還。我雖多次催討至今未歸還。

爲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相關條款之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決。

此致

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三月二十二日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1

《借條》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爲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於20xx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2

今借到現金123456元,大寫:壹拾貳萬叄仟肆佰伍拾陸圓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併歸還。

特立此據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 月 日

(身份證複印)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3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聯繫電話 。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聯繫電話 。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1200元;

2.原告爲實現債權而委託律師的委託費用3000由被告承擔;

3.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xx0元整。雙方約定被告應於xx年6月14日下午銀行下班前一個小時將借款還清給原告,超過銀行下班時間另加100元交通費;上述借款爲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每月按3%的標準計算。

雙方約定該項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能及時歸還原告的,視爲被告違約,被告每逾期一日應賠償原告200元。被告同時將其名下合法資產交給原告做債務清償,並無條件配合原告辦理拍賣、變更、銀行抵押等相關手續。同時原告爲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法院訴訟費、執行費、聘請律師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於xx年10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6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據此,原告請求兩被告歸還本金60000元,另加計利息18470元,違約金61200元,委託律師費3000元。各項共計人民幣142670元。

根據雙方《借款協議》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訴書一式三份;

2、借款協議複印件一份;

3、收條複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證複印件若干;

5、其他證據若干;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4

上訴人(原審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漢族,遼寧省莊河市人,現住遼寧省小長山鄉英傑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漢族,遼寧省*人,住遼寧省廣鹿鄉沙尖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遼寧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兒子原爲*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現爲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部門領導,也是本案的實際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條也是親筆書寫),與原審法官原爲同事關係,從而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審理。原審法官依法應當迴避,卻在被告申請的情況下依然沒有迴避,並作出了錯誤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4項、《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25條第2項之規定。原審判決屬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現上訴人再次申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迴避本上訴案件,將該案移送大連市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移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2、該案事實不清,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甚至主體關係都不明確,爭議也較大,不應適用獨任審判,根據《獨任審判員工作細則》規定,該案件不適用獨任審判制度。

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使上訴人的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資金週轉需要與原告達成借款協議,被告爲原告出具借條一份”錯誤,上訴人並不是因資金週轉需要資金,而是因爲20xx年2月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兒子(借款協議上爲簽名)有借款行爲,此後,向上訴人索要欠款,在上訴人暫時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手書借條一份,逼迫上訴人簽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條,並不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也不是因資金週轉需要,更不是由上訴人出具。

2、“此後,被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償還了借款140萬元”錯誤,上訴人共分五次向償還借款150萬元。

3、原判決遺漏案件重要事實,即上訴人實際僅收到借款180萬元,在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有資金交付行爲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徑行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270萬元,明顯違反證據規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規定。

因此,原審判決查明的基本事實錯誤,其認定內容錯誤。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合同法》第2條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的主體系發生在上訴人與案外人之間,與被上訴人沒有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錯誤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具有借貸關係,於法無據。

2、根據《合同法》第210條至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另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本金的認定應以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款項計算,本案中,上訴人實際只收到借款180萬元。

3、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開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證據認定的要求,對形式有瑕疵的“借條”,出借人應對款項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另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6條之規定。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有款項支付行爲的情況下,讓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擔270萬借款責任,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原判決程序違法,且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判決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全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5

原告:,性別, X年XX月XX日生,漢族,居民,住址,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性別,X年XX月XX日生,漢族,居民,住址,身份證號:,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歸還借款X元及利息(還款之日至履行完畢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萬元,當場打了借條,約定X年XX月XX日還清。可借款後,被告言而無信,沒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歸還了X元,現還有X元沒有歸還。原告爲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準上列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6

今 (出借人)借給 (借款人)人民幣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利率爲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整,即¥ 元,全部本息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整,即¥ 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爲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爲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爲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7

債主病故債權歸繼承人

[案情]王某於20xx年開始在遼中縣大黑鄉錢縫村承包土地。李某爲王墊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會出具了收款收據。20xx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據一張,寫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還20xx元,餘欠191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20xx年6月16日,李某訴至法院。但當年11月6日,在訴訟期間,李某病故,該債權還用不用王某還?

[法官說法]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爲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爲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故法院判決王某返還欠款給法定繼承人。

[法官提醒]債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債權。而對債務人死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應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是我國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爲。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纔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8

轉讓債權當通知債務人

[案情]20xx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萬元,約定一年內返還。後向某將借款借給邱某,邱某沒有返還借款。20xx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將該債權全部轉讓給劉某。現劉某將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轉讓債權未通知他,也未經他同意,轉讓行爲無效爲由,認爲不能給劉某返還借款。法院判決向某返還給劉某44萬元。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張紅君:此案的爭議的焦點是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對於向某認爲,轉讓協議沒有取得他同意,此債權轉讓對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因劉某已經提起訴訟,依據有關規定應以起訴狀送達債務人的時間爲通知時間,此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該效力不以債務人承諾爲前提。現劉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向某出具的借條原件,能夠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所以法院對向某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債權人的是,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是書面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19

未成年人借款也應還

[案情]小榮和小明是同學,他們都只有13歲。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有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出面商討此事。但小榮家長認爲,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法院判決小榮返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明月:作爲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小榮、小明,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2800元的民事行爲,其行爲無效。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基於無效民事行爲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故小榮應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間的借款糾紛,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作爲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發生不必要糾紛。

普通民間借貸借條範本 篇20

今趙二狗借給王二麻子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6月2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期限6個月,利率爲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佰捌拾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於20xx年12月22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王二麻子

20xx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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