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跑了媒人打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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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在下面本站小編整理老婆跑了媒人打的借條是否有效案例,供你參考。

老婆跑了媒人打的借條

老婆跑了媒人打的借條案例

王某爲殘疾人,年過三十尚未成家,聽同鄉陳某有辦法在貴州幫人找老婆後。王某便隨陳某到貴州相中一女子霍某,雙方約定彩禮2萬元,其中1萬元由王某家人先行匯入貴州媒人熊某的銀行賬戶,餘款待霍某回家後再付。王某返鄉後如約將1萬元交給女方親人,同居幾天後,霍某突然消失。王某遍尋未果,遂向公安控告陳某夥同他人詐騙其錢財,數日後陳某被釋放。釋放後,陳某在王某擬好的一張借款金額爲18000元的借條上簽字,王某欲持此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媒人陳某償還借款。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爲,陳某應返還借款。陳某主張被脅迫卻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也無其它相關證據證實。被告陳某給原告王某出具借條,王某提供借款給陳某,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王某與陳某的民間借貸關係自陳某出具借條時生效。陳某應依法返還王某借款。

第二種意見認爲,應駁回原告訴請。陳某雖未提供被脅迫的相關證據,但陳某因王某控告被關押卻在釋放後給王某補打借條的行爲與日常經驗不符。且借條僅僅是借貸款合同成立的證明,只是表明雙方當事人有借貸的意思表示。要證明合同生效,同時須有實際提供借款行爲發生的證據。王某不能舉證有向陳某提供借款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評析】

筆者同意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被騙婚損失不能以虛假借款的方式彌補。騙婚是指以結婚爲名,以騙取錢財爲目的,侵害當事人財產利益的犯罪行爲。多發於農村,俗稱“放飛鴿”。充當“飛鴿”的婦女,通常利用大齡青年求偶心切的特點,以給付父母贍養費或彩禮爲名,騙取財物後伺機逃跑或者毀婚。這些婦女有被拐賣的也有自願的,但無論是拐賣婦女還是詐騙,都是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處理刑事案件時,受害人可以同時向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王某的被騙婚損失可待熊某等人歸案後通過公安追贓返還或在訴訟中另行主張,但不能以虛假借款的方式要求媒人返還。

其次,在陳某否認有借款事實的情況下,王某依法應對借款合同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證據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第二款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在被告否認有借款事實的情況下,並未向法庭提供給付借款的相關證據加以證實,僅憑原告自述並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再次,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以借款的交付爲合同生效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諾成性合同自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並生效;而實踐性合同,在合同成立後還需要發生標的物的交付,合同才產生法律效力。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爲借款合同生效的條件。在民間借貸中,借條僅僅是借貸款合同成立的證明,只是表明雙方當事人有借貸的意思表示。要證明合同生效,同時須有實際提供借款行爲發生的證據。

綜上,結合本案,王某並無證據證實已將18000元現金交付給陳某,該借條不具有支持王某要陳某返還借款請求的法律效力。故王某主張陳某借款180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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