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7W

山東是如何貫徹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呢?下文是山東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山東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羣衆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爲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彙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爲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爲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覈、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着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 巡視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衆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覈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 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羣衆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瞭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瞭解。

第二十三條 巡視瞭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瞭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彙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 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 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爲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爲幹部考覈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瞭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彙報。

第三十二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羣衆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祕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爲的。

第三十六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七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羣衆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羣衆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爲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由xx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3日起施行。20xx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三大看點

看點一:

招招精確打擊:圍繞“四個着力”,緊扣“六大紀律”

黨的以來,中央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突出表現爲聚焦“一箇中心”、圍繞“四個着力”,即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開展巡視監督,着力發現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一把手”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行政治紀律、選人用人等四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通過緊緊圍繞職責定位,更加突出監督重點,巡視監督避免了內容過於寬泛、面面俱到等傾向,有效防止了越權監督、缺位監督,質量不斷提高、實效不斷增強,真正成爲中央的“千里眼”、發揮出“利劍”作用,打掉了一大批“老虎”“蒼蠅”。

中央紀委對巡視移交的萬慶良、譚力、武長順、陳鐵新、隋鳳富、樑濱、朱明國等一批中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了立案查處,中央組織部也根據巡視發現的選人用人問題對數百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

修訂後的巡視工作條例,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羣衆、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對“四個着力”監督內容作出新的概括,對巡視內容作出較大調整。

條例明確規定,巡視組要着力發現以下問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可以預見,在新條例指導下,今後的巡視工作將繼續堅持問題導向、對症下藥,進一步實現有的放矢、精準打擊,發現問題、形成震懾。

看點二:

出手速度更快: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黨的xx屆三中全會對巡視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20xx年,中央巡視工作節奏明顯加快,由上年的2輪增至3輪,一年間完成了對2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常規巡視,以及對19個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專項巡視。用不到兩年時間,完成了對全部省份的巡視全覆蓋。

20xx年,中央巡視再“加碼”——巡視組由10個增至13個,並實行“一託二”,每個組巡視兩家單位,僅已開展的頭兩輪巡視就已覆蓋46家單位。

儘管巡視工作加快推進,但據統計,中央巡視對象共有285個,省區市巡視對象更是高達8607個,本屆任期內完成巡視“全覆蓋”任務十分艱鉅。

爲使“全覆蓋”成爲“剛性”要求,確保如期完成任務,修訂後的巡視工作條例將“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明確寫入“總則”。

此外,條例還對巡視對象作了重新界定,擴大了巡視範圍,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並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範圍作出相應規範。

看點三:

招式更加靈活:組長不戴“鐵帽子”,專項巡視“短平快”

早在20xx年,首輪中央巡視就改進方式方法,開始探索實行“三個不固定”——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巡視組和巡視對象的關係不固定。自此,巡視組組長摘下“鐵帽子”,實現了一次一授權。今年以來,一大批有經驗的辦案人員充實到巡視組,進一步提高了巡視質量和水平。

爲使這一有效的創新舉措轉化爲黨內法規制度,修訂後的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專項巡視也是黨的以來巡視工作的一大創新舉措。

與常規巡視不同,專項巡視更加機動靈活,或者圍繞一人一事、一個項目、一筆資金展開,或者對已巡視過的地方和部門殺個“回馬槍”;打法“靈準狠”,循着問題線索而去,直切要害,定點突破;節奏“短平快”,一個月內完成任務,不拘泥於複雜的工作流程等的限制,出其不意,攻其不備。

20xx年,中央先是分兩輪對6個單位開展了專項巡視試點,隨後又把當年第三輪巡視的13個單位全部列爲專項巡視對象。自此,專項巡視工作進入常態化。

這次修訂明確將“專項巡視”寫入巡視工作條例,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這就把巡視從程序、時間、對象等固化模式制約中解放出來,使黨內監督不留空白、讓心存僥倖者感到震懾常在。

打鐵還需自身硬。工作方式的改進,爲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着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爲重要。爲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不得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並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列爲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