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1895年與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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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那麼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關於1995年和20xx年信訪條例的比較吧!

信訪條例1895年與對比

信訪條例1995年與20xx年之間有什麼不同

隨着國務院新的《信訪條例》的頒佈,如何進行信訪改革的討論暫告一段落,認爲新條例充分體現全面保護信訪人權利的意見佔據了主流。與被廢止和替代的1995年國務院頒佈的第一部《信訪條例》相比,新的《信訪條例》體例和內容有很大的變化。概括地看,這部法規的體例由原來的六章增加爲七章,字數由原來全文近3500字增加到近7000字。新《信訪條例》的基調凸顯了“規範”,對信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規範各級政府機關的信訪工作,規範信訪活動各方行爲,明確信訪事項和信訪工作職責來體現的。

1.屬地管理信訪工作的新思路

新條例總則中將多年來實行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信訪工作原則,修改爲“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第四條),強調了信訪事項屬地管理的優先原則,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在處理跨地信訪和越級信訪時的主導作用。信訪工作實踐中,“歸口”的含義一般是指對辦理信訪事項的責任歸屬部門或單位的認定,遇到“條”“塊”交叉時如何歸口辦理,容易產生認定困難和矛盾,也爲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間相互推諉責任提供了客觀條件,損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屬地管理並不排斥“歸口辦理”信訪事項,就信訪工作而言,屬地管理的內涵應當更加豐富,即無論是屬“條”還是屬“塊”的信訪事項,其所在地的政府都應承擔起管理職責,儘快明確辦理部門並督促解決。至於屬地管理原則究竟是指信訪事項的屬地管理,還是信訪人的屬地管理,實踐中有可能被誤讀,筆者認爲,綜觀新條例全文內容,應當理解爲對信訪事項的屬地管理,纔有利於及時、有效地化解跨地或越級信訪產生的矛盾。

2.暢通信訪渠道成爲各級政府重要職責

原條例第二章“信訪人”被新條例第二章“信訪渠道”取而代之,意味着國家將暢通信訪渠道作爲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處理信訪事項的重要職責,併力圖通過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信訪機構的工作方式、工作制度、工作機制等,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無阻,爲信訪人信訪活動提供便利,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其中,由信息化帶來信訪形式的變化,構築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將成爲暢通信訪渠道的重要舉措之一。新條例規定,利用現有各級政府政務網絡信息系統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並實現上下級政府互聯互通,既有利於信訪人查詢信訪信息,也有利於上級政府信訪機構及時瞭解、指導和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此外,新條例還將政府主導之下的社會團體參與信訪機制寫入第二章,開始重視發揮社會團體如法律援助機構、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等在解決信訪事項中的作用。此前,已有不少地方政府信訪機構開始嘗試社會參與處理信訪的機制,如上海一些城區的居委會代理信訪,律師參與政府信訪接待並提供諮詢等,在拓寬信訪渠道的同時也收到一定實效。

3.全面規範信訪工作和信訪活動

新條例第六條第一次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性質和職責範圍,即縣級以上政府信訪機構是本級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賦予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督查、調研和指導等職權,使得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信訪工作的職責更爲公開明晰,這與我國新一屆政府提出的法治、責任、透明目標相吻合。新條例第七條還規定將信訪工作績效考覈納入公務員考覈體系,使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切實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法定職責,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新條例規定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時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取消了原條例中內容較爲虛泛和難以操作的獎懲與處罰一章,增加第六章爲法律責任,即明確政府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和信訪活動各方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據公務員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中的相關條款,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處理信訪事項和信訪人違法進行信訪行爲應當承擔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4.依法行政和理性信訪的改革

1995年頒佈的《信訪條例》第八條規定:“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一)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二)檢舉、揭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爲;(四)其他信訪事項。”從信訪工作實踐來看,這一條對於信訪人可以提出信訪事項的範圍規定得過於寬泛,難以區分哪些信訪事項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程序另有規定”的事項,最後一項兜底條款更易造成信訪人對提出信訪事項的誤解。

新的《信訪條例》明確規定,信訪人針對或不服幾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成員)的職務行爲,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這幾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成員)主要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信訪人針對這些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爲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不服的,屬於行政機關信訪的受理範圍。這既與現行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制度相銜接,也與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提供服務的定位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義。將處理、化解民間糾紛等功能從行政機關信訪受理範圍與信訪功能中分離出來,符合我國信訪制度漸進改革的總體思路,也是引導信訪人依法、理性信訪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之一。

第一部《信訪條例》經過20xx年的施行已近結束其歷史使命,嚴峻信訪形勢考驗下出臺的第二部《信訪條例》難以完全革除現行信訪制度的諸多弊端,但畢竟朝着法治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對於即將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新《信訪條例》,過多的讚譽與過度的擔憂都不可能完全改變中國信訪的客觀現實,一部好的法規需要付諸實踐才能產生預期效果。同時,實現信訪法治化需要政府、社會和民衆各方的共同努力,惟有過程與時間,才能換來制度變革的更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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