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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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最新的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是根據20xx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的,那麼,下面是條例詳細內容。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大綱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3號發佈 根據20xx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xx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以下簡稱《菸草專賣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菸草專賣是指國家對菸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菸草專賣品中的菸絲是指用菸葉、復烤煙葉、菸草薄片爲原料加工製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及領導體制,依照《菸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菸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爲主。

第五條 國家對捲菸、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於捲菸、雪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菸草製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劑和色素。

第二章 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 從事菸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菸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菸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菸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

菸草專賣許可證分爲:

(一)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七條 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菸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菸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菸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菸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菸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和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並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菸草專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菸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菸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

第三章 菸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十五條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佈局的要求,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規範化的原則制定菸葉種植規劃。

第十六條 菸葉由菸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依法統一收購。菸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菸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菸葉收購站(點)收購菸葉。設立菸葉收購站(點),應當經設區的市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菸葉。

第十七條 地方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菸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菸葉評級小組,協調菸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儲備、出口菸葉的計劃和菸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第四章 菸草製品的生產

第十九條 設立菸草製品生產企業,應當由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

第二十條 菸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黴爛菸葉生產捲菸、雪茄煙和菸絲。

第二十二條 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的菸絲,應當使用註冊商標。

第五章 菸草製品的銷售

第二十三條 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範圍和地域範圍內,從事菸草製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菸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捲菸、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爲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菸草製品。

第二十六條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和菸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菸草製品。

第二十七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捲菸、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註焦油含量級和“吸菸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市場供需情況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捲菸、雪茄煙調撥任務。

第二十九條 嚴禁銷售黴壞、變質的菸草製品。黴壞、變質的菸草製品,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燬。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菸草製品,應當交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燬,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一條 假冒商標菸草製品的鑑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菸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第六章 菸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由省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菸草專賣品、國產菸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捲菸紙,應當憑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託運或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菸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捲菸紙以外的其他國產菸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託運或者自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菸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託運或者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菸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託運或者自運。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

(一)超過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的數量和範圍運輸菸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塗改、複印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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