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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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爲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組織建設,使工商所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今天小編就收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查閱!

工商行政管理條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條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條 爲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的組織建設,使工商所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商所是區、縣(含縣級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工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制、經費開支、幹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等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 工商所的基本任務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第四條 工商所按經濟區域設立。

工商所的設立,由區、縣工商局根據轄區大小、經濟發展情況和管理任務需要,提出具體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工商所設所長一人;任務較多的,設副所長一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

工商所實行所長負責制。

第六條 工商所的職責包括:

(一)辦理轄區內由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區、縣工商局覈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初審、呈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第七條 工商所的具體工作範圍,由區、縣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轄區內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前條所列職責範圍內予以確定,並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 工商所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區、縣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爲,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一)對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爲的處罰;

(二)對集市貿易中違法行爲的處罰;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

前款第(一)、(二)項處罰不包括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工作程序,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結果,接受羣衆監督,做到公正嚴明,管理有章,處罰有據,廉潔奉公。

第十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對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定期考覈,並將考覈情況作爲任職、獎勵、晉升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各項工商收費和罰沒物資、現金、票證,應當分別登記造冊,按規定處理。

工商所的費用開支,按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內勤工作制度。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登記歸檔;認真處理來信來訪;嚴格執行用印製度。

第十三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必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不得以權謀私,索賄受賄。

第十四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各項紀律、守則,積極工作,忠於職守。

第十五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着裝,儀表莊重,待人禮貌。

第十六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工商所可提請區、縣工商局給予獎勵。對違紀違法的,由區、縣工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其他專業所、隊、站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解讀

一、題注

由國家工商總局於1996年10月17日頒佈、20xx年12月1日修正、實施了近20xx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工商局58號令,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退出了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國家工商總局於20xx年9月4日頒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工商總局2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雖然,《暫行規定》和《規定》只是短短兩個字的差別,但其立法背景、指導思想、具體規則有了許多新的變化。瞭解和掌握這些變化,有利於我們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樹立工商部門執法爲民、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是“建設和諧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內容。

二、《暫行規定》修訂的指導思想

(一)充分注重與現有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暫行規定》與《行政處罰法》幾乎是同時頒佈的。20xx年來,依法治國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觀念成爲行政執法部門必須樹立的用權指南。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也有了很大完善,對行政行爲的立法監督和司法監督有了比較完備的法律規定。《規定》全面體現了行政行爲司法化的特點,對行政處罰從立案、辦案期限、證據的形式要件、當事人救濟權的行使,等等,都吸收借鑑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着眼於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是弱者權益的保護神。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當事人處於相對劣勢的一方。行政處罰程序方面的立法本身就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手段之一。程序的價值不僅在於保障實體價值得到順利實現,程序本身也具有獨立的價值。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英國法諺雲:“程序先於權利”。《規定》完善了立案時限、辦案期限、表明身份、強制措施說明救濟權等等制度,進一步保障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三)以程序制約權力。這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相得益彰的。通過程序規定明確權力行使的邊界,減少權力行使的隨意性,使權力的行使達到實施行政處罰的目的,即懲罰違法行爲,維護市場秩序。

三、《規定》的主要變化

(一)立案期限和辦案期限

1、立案期限

關鍵詞:七個工作日;十五個工作日。

法條: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覈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處長至十五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第17條)

備註:均爲工作日。

2、辦案期限

關鍵詞:九十日;延長三十日;集體討論。

法條: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第57條)

(二)告知制度和送達制度

1、申請回避權利、如實作證義務告知制度

關鍵詞:首次,當事人,迴避;有關單位,個人,如實作證。

法條: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第20條)

備註:只有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而告知如實作證義務的相對人是所有提供證據的單位和個人。當事人還可以在辦案過程中申請辦案人員迴避。辦案人員也可以主動申請回避。

2、不予立案告知制度

關鍵詞:機關負責人批准;告知具名的;記錄留存。

法條: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第19條)

備註:只有具名,纔有此義務,也纔有告知的對象。

3、辦案結果告知制度

關鍵詞:處理結果;被調查人;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法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投訴、舉報、申訴所涉及的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調查人和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第58條)

4、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制度

關鍵詞: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十五日。

法條:……。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辦案機關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爲放棄此權利。(第52條)

備註:注意細微的差別。當事人直接簽收的陳述、申辯權行使期限是三個工作日;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行使期限是十五日,不是工作日,並且是寄出之日或者公告之日起算,而不是當事人簽收回執的日期。

5、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以外的文書送達

關鍵詞: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公告欄張貼,網站上公告。

法條:……(二)無法直接送達的……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三)採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網站上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第67條)

備註:本條細化了實施公告送達的條件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①這幾項送達方式是遞進關係而非平行關係,只有當上一種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時候,才能採取下一種,也就是手段窮盡原則。②郵寄送達如果沒有收到回執,不能草草了事,還要採取公告送達補強。③網站上公告不是強制性的,但推薦這樣做,並要留存採取了張貼或上傳的相關證據,在案卷中予以記錄。

(三)調查取證的程序性手段

1、表明身份的義務

關鍵詞:着制服;執法證。

法條: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第21條)

備註:着制服是新增要求。

2、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應對方法

關鍵詞:註明原因;見證人。

法條: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爲見證人。(第43條)

備註:上述情況在執法過程中經常會碰到。這條規定非常有針對性,也非常實用。但要想辦法固定“註明原因”的相關證據,如把當事人拒籤時的場景拍攝下來、請公證機關公證,等等。

3、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關鍵詞: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七日;逾期;自動解除。

法條:第32、33、34條。

備註:採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自動解除。

4、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1)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

關鍵詞:複議;訴訟。

法條:……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35條)

備註:對於以何種形式告知,《規定》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建議在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中予以記錄,或者在現場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文書中記錄。查封、扣押只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了15日的期限,其它法律沒有規定。按照合理行政的原則,期限應以滿足辦案需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爲目的,參考上述期限,不宜爲其它目的拖拉、故意延長。

(2)查封、扣押財物的先行處理

關鍵詞:容易腐爛、變質;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同意。

法條: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主要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先行處理。(第39條)

備註:先行處理,作爲行政程序上的一項制度,在實體法上只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具體規定。爲保險起見,還是走當事人同意這條途徑。要注意的是:先行處理務必留存好相關證據,否則就是得不償失。

(3)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關鍵詞:財物清單;簽名或者蓋章。

法條:……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達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如數退還當事人,並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第40條)

(四)幾種主要證據的製作要求

1、詢問筆錄

關鍵詞:塗改部分,簽名、蓋章或其它方式確認;逐頁簽名。

法條: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其他方式確認。經覈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辦案人員亦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第24條)

2、非原件書證

關鍵詞:經覈對與原件無誤,出證日期,證據出處。

法條: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覈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第26條)

備註:註明“證據出處”是新增要求,務必引起重視。

3、電子證據

關鍵詞: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聲音資料;文字記錄。

法條:對於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第28條)

備註:網絡的興起,使得固定電子證據成爲必然。要特別注意防止向當事人下發詢問通知書等取證文書之後,當事人銷燬電子證據情況的發生。

4、現場檢查筆錄

關鍵詞: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簽名或者蓋章;拍照、錄像。

法條: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並製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第29條)

備註:現場檢查時必須製作。

5、抽樣取證記錄

關鍵詞:樣品加貼封條;物品清單。

法條: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製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第30條)

備註:抽樣取證時必須製作。

6、鑑定結論

關鍵詞:委託鑑定書;鑑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鑑定機構蓋章。

法條: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鑑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載明委託鑑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託鑑定書……鑑定結論應有鑑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鑑定機構公章。(第31條)

(五)調查終結的處理方式

關鍵詞:證明事項,自由裁量理由。

法條:(1)認爲違法事實成立……。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2)認爲違法事實不成立……,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第45條)

備註:調查終結報告列明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並說明自由裁量理由,是對傳統直陳式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建議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最大挑戰。增加上述內容,突出行政執法文書的說理性,有助於當事人服罰息訴,做到案結事了,務必高度重視。

(六)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

1、建立相應的制度

關鍵詞:罰沒物資;管理、處理;

法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2、管理、處理程序

關鍵詞: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燬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監督銷燬,並製作銷燬記錄。物品處理,應當製作清單。

(七)當事人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保障

1、解除強制措施時退還當事人財物

關鍵詞:三個月;六個月;無人認領,拍賣或變賣;一年內無人認領的。

法條:對依法解除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領取;當事人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認領財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後,無人認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帳戶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爲保管、處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上繳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76條)

2、不加重處罰原則

關鍵詞:陳述、申辯;不得加重。

法條: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第53條)

備註:規定該原則,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申辯權利,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促進行政處罰的規範化。

3、處罰決定書新增內容:

關鍵詞:陳述、申辯情況及理由。

法條:……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四)採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和理由。(第56條)

備註:該條沒有明文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說明自由裁量理由。但是,《規定》要求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自由裁量理由,20xx年8月全省工商系統改革行政執法工作、促進和諧工商建設經驗交流會上,省局把“四項制度、三項改革”確定爲今後行政執法工作改革的基本內容。合理裁量制是就是“四項制度”的其中一項,要爭取於20xx年全面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文書。因此,提倡在行政處罰文書中說明理由,以儘快適應越來越規範的執法環境。

(八)行政處罰層級監督

關鍵詞:負責人;上級;重新進行審查。

法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有權決定對本機關依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決定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重新進行審查。(第80條)

備註:第81條還規定,上級直接審查下級的行政處理決定時,可以直接糾正,也可以責成下級自行糾正其錯誤的行政處理決定。

(九)其它

當場交付相關執法文書的情形

(1)先行保存證據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

(2)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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