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條例經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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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在之前小編所整理的工傷條例中有所瞭解。那麼今天小編再次給大家收集和整理關於工傷的經典案例,供參考!

工傷條例經典案例分析

事先約定不代表可以逃避工傷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λ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事件經過】

張傑入職一家公司時,公司爲節省開支而不爲張傑繳納工傷保險費,又能逃避由於工傷帶來的責任,強行要求與張傑簽訂協議,明確其對工傷概不負責,一切後果都由張傑自行承擔。否則,便拒絕¼用。爲了能獲得該份工作,當時張傑不得不答應。誰知,一個月後張傑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後,張傑不僅花去3萬餘元醫療費用,還落下八級傷殘。張傑曾要求公司給予一定補助,但公司以已約定在先爲由拒絕。雙方因而走上法庭。

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公司與張傑所籤“生死狀”合同無效,公司應當爲張傑的工傷“買單”。

【法官解讀】

首先,張傑的情形構成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張傑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情形完全與之符合。

其次,張傑與公司的“生死狀”無效。一方面,公司利用張傑想獲得該份工作,而強行與張傑簽訂“生死狀”,張傑明知對自己不利卻又不得不接受,當屬脅迫。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λ、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λ、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λ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即任何單λ均具有爲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公司爲一己之私而拒不履行,明顯Υ反了該強制性規定。

再者,《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脅迫手段簽訂的以及Υ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從上述分析可知,本案明顯具備了該規定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覆》也指出,“工傷概不負責”的行爲“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Υ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爲。”

最後,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δ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λ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張傑與公司就工傷問題雖已約定在先,但公司同樣難辭其咎。

員工被上司打死認定爲工傷

核心內容:公司的領班與員工打架致員工曾某死亡,事後曾某家屬得到了對方賠償,而後又被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該公司不服將昌平區人社局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昌平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死者曾某和領班馮某都是北京一家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僱員,負責合作單位的日常保潔、建築及生活垃圾清運、垃圾消納、廢品回收等工作。據該公司起訴稱,20xx年7月27日早上8點多,領班馮某與曾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因而引發互毆,導致曾某死亡。事後馮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賠償曾某家屬18萬元。去年4月7日,曾某之子向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定曾某爲工傷。該環境工程公司認爲,他們與曾某之間的關係爲僱傭關係,曾某之死不應被認定爲工傷,而且被害人親屬已得到馮某的民事賠償,因此起訴要求昌平人社局依法撤銷作出的工傷認定。

庭審中昌平區人社局的代理人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屬於工傷。曾某與該公司之間有勞動關係,事發當時,馮某因口角便將曾某打倒在地,並非兩人互毆,曾某在這起傷害過程中沒有過錯。

昌平法院審理後認定了公司與曾某之間的勞動關係,昌平人社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履行了登記立案、調查取證、送達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判決駁回了該環境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有上限

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之間在誰多拿誰少拿的問題上產生了爭議。如何扣減超額部分,目前國家還沒有具體的規定。怎麼分才符合法理?

20xx年12月,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某建築公司職工張某系因工死亡。根據張某親屬的申請,經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調查確認,張某的供養親屬爲張某的父親、母親、妻子和患有腦癱的女兒。按照相關規定,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能高於工亡職工的生前工資,由於張某的供養親屬多達4人,撫卹金之和超過了張某的生前工資,由此,親屬之間在誰多拿誰少拿的問題上產生了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同時規定,“覈定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張某生前每月工資2500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覈定,張某妻子的撫卹金爲每月1000元,其父親、母親和女兒每人每月750元。如此計算,張某四位親屬領取的撫卹金之和爲3250元,超過張某生前工資總額750元。如何扣減這750元,經辦機構請張某親屬自主協商解決。

張某妻子認爲,妻子和女兒是第一撫養人,應該得到照顧,而張某的父母還有其他子女照顧,扣減的750元,應在其父母的撫卹金中各扣375元。張某父母認爲,他們儘管還有其他子女,但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是基於張某死亡產生的,並且他們年老多病沒有收入,扣減的750元應由4名供養親屬平均分攤才合乎情理。

在供養親屬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只好將張某4位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的比例同比扣減7.5%。

撫卹金作爲死者生前對撫養人供養的一種補償,其總額小於或等於死者生前工資,是得到供養親屬認可的,但是如何扣減超額部分,目前國家還沒有具體的規定,有人認爲,平均分配最爲公平;也有人認爲,應按供養親屬享受比例同比降低的辦法覈定各供養親屬撫卹金金額;還有人認爲,死者父母因還有其他子女可以提供生活來源,因此應降低死者父母的撫卹金總額。這幾種觀點,都可成爲處理這一問題的方法,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儘快出臺相關配套政策,防止出現同樣的問題在不同的地區處理結果不同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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