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交通事故賠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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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機動車的保有量日益增加,交通事故的數量日趨增多,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數量大幅上升。有損害就需要有相應賠償制度對受害方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進行救濟,交通事故賠償制度就是在這樣的前提下產生的。下文是甘肅交通事故賠償條例,歡迎閱讀!

甘肅交通事故賠償條例
甘肅省20xx年最新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一、居民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93.5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456.9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9539.2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7487/年

甘肅交通安全事故具體賠償項目及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xx年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醫療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鑑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爲基礎)

交通事故賠償的要點

一、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

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審查確定的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情況分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有關標準進行計算。

二、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三、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

(一)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三)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四)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五)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六)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七)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八)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十)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十一)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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