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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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衆對現代公共服務的質量標準逐步升級,公路作爲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交通運輸通道,在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發揮着關鍵作用。下文是江西省公路條例,歡迎閱讀!

江西省公路條例
江西省公路條例全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爲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按技術等級分爲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專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工作的領導,將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並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轄路段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所轄路段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的建設、養護管理體制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組織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商、水利、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公路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 公路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公路網規劃要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需要編制,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等相協調。

第八條 公路規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編制。

公路規劃編制應當堅持科學、規範的原則,並進行專家論證。

公路規劃批准後,除涉及國防的內容外,應當向社會公佈。

經批准的公路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新建、改建公路項目應當符合公路規劃,對未納入公路規劃或者與公路規劃不一致的公路建設項目,不予批准。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及建設工程有關規定執行。公路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 公路建設資金可以採取下列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徵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爲的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三)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的投資、捐款;

(四)依法出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

(五)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依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

(六)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公路建設用地的徵收、補償和拆遷安置等,由公路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公路建設用地的徵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出擬徵地公告之日起,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擬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內不得再批准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統籌規劃客貨運站(點)、服務區(停車區)、養護中心、超限檢測站、路政執法站、交通流量觀測站等公路附屬設施,並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規範的要求設置安全設施,並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安全、經濟、實用的原則,逐步完善安全設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和相應的防護設施。

禁止非施工車輛和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以及施工完畢尚未投入試運營的路段。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交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投入試運營。試運營之前,應當明確試運營期間的管理和養護單位。

公路建設項目試運營期滿,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改建公路涉及對原有公路改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改建公路立項時,確定改建後未併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單位,並在改建公路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辦理管理和養護移交手續。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報廢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公路調整爲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公路調整爲城市道路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保修期和保修範圍由合同約定,在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發生因施工原因造成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路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公路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公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檔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公路養護管理,建立公路養護檢查、巡查制度和養護檔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公示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聯繫電話。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定時進行養護巡查,按照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養護作業,並建立公路養護臺賬,記錄養護巡查、檢測、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路網運行情況,提出全省公路養護資金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全省公路養護工程費和小修保養費的定額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路況、交通量、養護定額及養護規範,編制公路養護計劃,統籌安排公路養護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條 公路養護應當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合同管理。

鼓勵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公路養護大修、中修等工程作業及路況信息。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維修合同約定的工期、時段進行大修、中修等工程作業。

第二十三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需要臨時佔用公路路面進行日常養護作業的,應當保證通行和養護作業的安全。

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公路安全作業規程,穿着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公路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誌,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

因公路養護影響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配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公路橋樑進行檢查。需要進行檢測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公路橋樑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誌,並及時採取維修和加固等養護措施;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樑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先行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誌,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培訓與演練,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確保惡劣天氣、地質災害、重大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發生時搶修救援需要。

第四章 公路線路和通行

第二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覈實、登記造冊,並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及貨物集散地、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村道不少於十米,並儘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第二十八條 規劃鐵路、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油氣管線等設施時,需要上跨、下穿或者並行於既有或者規劃公路的,應當徵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保證既有公路的安全暢通和規劃的相互協調。

第二十九條 因修建鐵路、機場、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或者增設平交道口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設置規範、清晰、齊全的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加強現場管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路段現場的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併發布公告。

第三十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置照明、通信、標誌、管線、信號燈等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設。

公路管理機構發現前款規定的設施有缺損、移位、變形等情形,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修復、處理;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覈,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綜合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臺,完善監控網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利用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臺,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爲及處罰情況。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採取巡查和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貨運車輛檢查,從源頭減少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爲的發生。

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做好貨運源頭治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設施、設備,並在站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電話、超限認定標準和超限檢測程序。

第三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公路超限檢測站,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對貨運車輛故意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爲,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等流動檢測方式進行檢查。

經流動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置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

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將有關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超載行爲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公路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需要對公路限速進行調整的,或者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需要完善安全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公路管理機構接到處理決定後,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排查和處置。

第三十八條 禁止車輛在裝載物着地的情況下行駛。

車輛裝載物易拋灑、滴漏、飛揚、散落、污染的,應當採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渡口管理的規定,服從渡口管理人員的調度和指揮。

公路渡口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合理安排運力,提高渡運效率,嚴禁超載,確保渡運安全。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第四十條 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高速公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投標方式選定投資者,並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防護、排水、安全設施,監控、通信、收費系統,養護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超限運輸檢測、交通量觀測等專用場所、設施,以及經營服務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前款規定的系統、場所和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限期補建。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專項工程養護應當採用招標方式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對高速公路進行大修、中修和實施專項工程改造,應當考慮工程實施對交通的影響。確需封閉一條以上車道時,應當採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發生阻塞,保證安全通行。

對高速公路的日常養護作業,應當避開車流高峯時段。

第四十四條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橋樑、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費站連接線,應當在高速公路建成後移交給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養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准後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通行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其車輛通行費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採取計重收費的方式收取。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並按照法定程序審查批准。

第四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公佈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起止年限、監督電話等內容,文明收費,接受監督。

通行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足額交納車輛通行費。車輛通行費的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符合減免規定的車輛,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經查驗後方可通行。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保證車輛暢通。

第四十八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行爲:

(一)調換或者使用僞造的通行卡或者憑證;

(二)假冒法定減免費車輛;

(三)採取衝磅、跳磅、剎磅等非法方式妨礙正常計重;

(四)干擾聯網收費系統正常運行;

(五)其他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行爲。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九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應當減速慢行,不得有下列擾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行爲:

(一)強行衝卡;

(二)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費道口;

(三)侮辱、威脅、毆打收費人員;

(四)其他擾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行爲。

第五十條 自高速公路兩側用地外緣起向外八十米範圍內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並加強管理。

設置高速公路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範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的經營管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的經營管理,服務區設施應當處於良好狀態,保證安全,保持清潔、衛生。

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內的停車場、公共廁所、供電、供水、加油、汽車維修等應當晝夜提供服務。停車場、公共廁所、飲用水服務應當免費。

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因故無法提供部分服務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通過可變信息板等設施及時發佈信息,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服務。

第五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工商、價格、環保、衛生、公安、食品藥品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服務區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和保護財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維持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並通知清障施救單位進行清障施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路產損失。

第五十四條 遇有高速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路況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視情況依法採取交通分流、限速通行、間斷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及時發佈交通管制信息,並根據實際情況派交通警察現場指揮。

高速公路恢復通行條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交通管制措施,並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

第六章 鄉道村道特別規定

第五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事業發展,組織協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做好鄉道、村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幫助下,負責做好本村村道建設和日常養護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鄉道、村道建設的投入,安排資金對鄉道、村道建設和養護實行定額補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籌措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日常養護。

村民委員會應當遵循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籌集村道的建設、養護資金。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鼓勵利用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路邊資源開發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

第五十七條 鄉道、村道建設應當儘量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

鄉道應當按照四級以上公路技術標準建設,路面寬度應當不低於雙車道標準。村道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第五十八條 鄉道、村道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坡、急彎、沿河、村莊和人羣聚集地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保持行車安全。

鄉道、村道建設應當根據需要,將農村客運候車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五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技術人員和村民代表參與鄉道、村道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

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十條 鄉道、村道的養護,應當做到路基穩定、路面路肩整潔、構築物完好、排水暢通,保證正常、安全使用。

鄉道、村道的養護,可以採取建立羣衆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鼓勵採用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

第六十一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道、村道上超限超載運輸行爲的治理,保持鄉道、村道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六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道的管理納入村規民約,村規民約中有關村道管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編制和實施鄉道、村道的大修、中修養護工程計劃,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檢查和制止侵佔、損壞、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配備與公路技術等級、通車裏程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和裝備。

公路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按照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崗位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公路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十六條 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公路經營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瞭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統一着裝,佩戴統一標誌,並向當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用於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誌和示警燈。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在辦公場所和相關網站公開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接受社會公衆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在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並答覆投訴舉報者。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應交通行費五倍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擾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或者拒絕、阻礙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予以放行的;

(二)收繳的罰款不按規定上繳國庫的;

(三)違法扣留車輛及其他有效證件的;

(四)發現違法行爲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爲的投訴舉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爲。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xx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公路的技術分級

高速

能適應年平均晝夜汽車交通量25000輛以上。具有特別重要的政治、經濟意義,專供汽車分道高速、連續行駛,全部設置立體交叉和控制出入,並以長途運輸爲主的公路。

一級

能夠適應年平均晝夜汽車交通量5000~25000輛,連接重要政治、經濟中心,通往重要工礦區、可供汽車分道快速行駛、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設置立體交叉的公路。

二級

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折算成中型載重汽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20xx~5000輛,連接政治、經濟中心或大型工礦區以及運輸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級

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折算成中型載重汽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20xx輛以下,溝通縣與縣或縣與城市的一般幹線公路。

四級

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折算成中型載重汽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200輛以下,溝通縣與鄉、鎮之間的支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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