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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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細則出臺,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鄭州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細則全文
鄭州市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鄭政〔20xx〕30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範圍

在本市購置、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註冊登記辦理上牌手續的新能源汽車。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須符合相關規定,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且享受中央財政補貼。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

1.對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車輛(不含公交車),市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0.6的比例給予配套補貼,省市兩級財政補貼之和不超過中央財政補貼標準、且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後車輛銷售價格的60%。

2.對非財政投資的公交運營企業購買的新能源公交車,參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由市財政和省財政共同承擔,按照1:1的比例給予配套補貼,省市兩級財政補貼之和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後車輛銷售價格的60%。

3.對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市級財政配套補貼

(二)車輛使用環節補貼

個人和企業購買使用及用於出租和公共租賃的新能源乘用車,市財政給予車輛使用環節補貼,主要用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路橋費、充電費、充電設施建設安裝費等方面。補貼標準爲純電動乘用車1萬元/輛,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續航里程曒50公里)0.5萬元/輛。

(三)巡遊出租車車輛更新專項補貼

鼓勵運營企業或個人更新巡遊出租車時使用純電動汽車,對巡遊出租車運營企業或個人更新車輛時使用純電動汽車的,除享受純電動乘用車購車補貼和使用環節補貼外,市財政另外給予3萬元/輛的推廣應用補貼資金。

三、補貼方式及申請條件

(一)補貼方式

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由在本市註冊的整車生產企業或非本市整車生產企業在本市註冊的經銷機構(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或經整車生產企業授權的本市唯一的指定經銷代理商,以下簡稱“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申請、領取,並按照扣減中央、省市級財政補貼後的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

(二)申請條件

1.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須先期在市工信委辦理備案手續,並通過由市工信委、財政局等部門組織的第三方機構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市級財政補貼。

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備案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營業執照(註冊資金不低於3000萬元)。

車輛銷售計劃。

《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車型清單。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清單。

《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清單。

車輛市場指導價等。

2.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應在本市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體系,在本市設立3個以上分佈合理且滿足市場需求的標準維保網點;

3.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銷售的新能源車輛應符合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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