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門頭溝市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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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小升入國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基一〔20xx〕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重點大城市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廳〔20xx〕1號)、《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xx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京教基二〔20xx〕3號)等有關要求,爲依法保障本區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經區政府批准,現就20xx年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北京門頭溝市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

20xx年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貫徹落實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xx〕48號)精神,按照鞏固成果、完善制度、推進改革的總體思路,深化義務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大力促進教育公平,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學校辦學水平,着力完善義務教育入學規則,積極推行學區制和九年一貫對口招生,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確保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各項工作有效推進。

(二)工作原則

1.堅持政府統籌原則,將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作爲政府行爲予以保障。

2.堅持區縣爲主,組織實施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

3.堅持免試、就近,確保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4.堅持程序規範,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作爲規範辦學的重要環節,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二、入學政策

(一)入學資格

1.凡年滿6週歲(20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均須按區教委劃定的學校服務片區參加學齡人口信息採集,免試就近入學。

2.有本市戶口的國小畢業生,按照單校劃片或多校劃片的辦法到相應國中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3.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家庭實際居住地就近入學。

4.持有區教委開具的《臺胞子女就讀批准書》、全國博士後管理部門開具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子女介紹信》及其父(或母)的《進站函》、部隊師(旅)級政治部開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及現役軍人證件、區僑務部門開具的《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持有街道辦事處開具《子女關係證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戶口簿的適齡兒童和國小畢業生,以及持有政府人事部門簽發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各類人員子女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本市戶籍對待。

在國小入學工作中符合上述條件學生的資格審覈、認定工作由門頭溝區教委小幼科在5月1日前統一完成。

5.對持有烈士子女、臺籍學生、華僑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全國勞動模範子女身份證明的學生,按相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給予照顧。

6.非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區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在我區務工就業證明、在我區實際住所居住證明、全家戶口簿、在我區暫住證、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覈,通過審覈後參加學齡人口信息採集,並自行聯繫學校就讀;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可申請區教委發展規劃科協調解決。

(二)入學辦法及相關規定

1.國小入學

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繼續開展學齡人口信息採集工作,適齡兒童的父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學齡人口信息採集平臺錄入信息。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要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嚴禁非正常跨區入學;嚴禁非正常跨片入學(棚戶區拆遷等特殊原因除外)。各國小首先接收服務片區內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未在我區進行信息採集的學生,將影響該生的國小入學工作。

經區教委審覈、認定的享受本市戶籍對待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的信息單獨採集。

入學人數超出學校所能提供的學位數,由區教委規劃科協調其它學校接收入學。

各國小要嚴格按照計劃招生。

2.國中入學

(1)單校劃片:採用對口直升方式招生,在此範圍的每一所國小的畢業生升入劃定的國中學校;在此範圍的每一所國中學校接收片區內本市戶籍的國小畢業生(含對待生)。

(2)多校劃片:根據我區實際情況,永定地區的大峪一小和實驗二小永定分校共同對應大峪中學分校和首師大永定分校,採用多校劃片入學的方式,根據兩所中學計劃招生數(除去政策規定的特長生、住宿生數等),以隨機派位的方式確定學生入學學校(其中,20xx年大峪中學分校在接收劃定片區和人大附小京西校區京籍國小畢業生後的剩餘學位數參加隨機派位)。多校劃片的隨機派位工作由區教委統一組織,邀請相關單位和家長代表參與。

(3)國小畢業生因棚戶區改造和山區規劃調整等特殊原因導致家庭住址在區內變動的,可以申請到家庭新住址所對應的學校入學。但如果該學校接收確有困難,則由區教委協調其他學校解決。

(4)國小畢業生可以申請回戶籍或家庭實際居住地所在區縣升入國中。申請到外區縣入讀國中的國小畢業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在就讀國小提出申請,國小進行初審合格後,在就讀的國小打印並填寫“回戶籍或家庭實際居住地入學申請表”,由家長攜帶相關材料(出具監護人的房屋產權證及全家戶口簿等有關證明)統一到我區考試中心招生辦公室辦理審覈手續,審覈通過後,再由家長到戶籍或家庭實際居住地所在區縣教委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登記後將申請表交回我區考試中心招生辦公室。該生將由登記部門所在區縣分配入學,我區不再保留其國中入學資格。

(5)特長生入學

進一步規範特長生入學工作。在市教委備案可招收體育、藝術和科技特長生的學校,原則上可在本區跨片招生,其他義務教育學校一律不得以特長生名義招收學生。20xx年開始,特長生項目和數量將向中華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方向傾斜。招生學校要向社會公佈特長生招生計劃。

(6)就讀寄宿學校

進入寄宿校(班)就讀的適齡兒童少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入學時須向學校出示學生本人20xx年4月份以後在本市區縣級以上醫院進行一般性體格檢查的體檢證明。寄宿學校招收寄宿生人數不得超過本校的招收寄宿生計劃數。

(7)就讀特教學校和隨班就讀

培智學校要按時做好有就學能力殘疾兒童少年的新生入學工作。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根據殘疾程度到就近的普通中國小校隨班就讀,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通過以上各種方式入學的學生,入學名單經區考試中心招生辦公室確認後,錄入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任何學校不得拒絕接收錄取名冊中的學生和錄取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電子學籍系統將不再設置手工錄入學生的功能。

(8)20xx年本區繼續使用全市統一的國小和國中入學服務系統,將每一個學生入學途徑和方式全程記錄,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權限進行查詢和監控。

三、工作要求

(一)明確職責,加強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由區教委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由區考試中心招生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各中國小要認真貫徹執行本實施細則,切實做好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

(二)實行計劃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實行計劃管理。加強入學需求前瞻預測,按照學齡人口數量、國小畢業生數量和中國小學校辦學規模等制定國小、國中招生計劃並報市教委備案。各學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招生計劃。

(三)加強學籍管理

北京市中國小信息管理系統將依據學齡人口信息採集系統和國中入學服務系統建立新生學籍。

(四)關於入學的要求

爲保證本區內每一名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學年都能夠入學就讀,各學校要嚴格按照招生工作時間安排統一操作,按計劃招生。

各學校應服從區教委的統一調劑和安排,顧全大局、服務全局,本着以人爲本的原則,穩妥解決有關入學問題的信訪和糾紛。

(五)關於收費

嚴格執行北京市關於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等相關文件要求,加大監督力度,嚴禁在義務教育階段以任何名義收取擇校費、報名費、測試費和借讀費等。

(六)關於規範操作

1.各中國小校要嚴格執行區教委統一規定的時間表和入學工作程序,要按規定的日期發放正式“入學通知書”。在放暑假前,各國小要負責本校畢業學生的教育工作。

2.杜絕違規操作。嚴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xx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執行,對於違規違紀事件,要依法嚴肅處理。

3.區教委將嚴格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控制新生非正常流動。各國中學校嚴禁擅自接收已被其它學校錄取的新生,不允許出現學生與學籍分離的現象,保證各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4.強化計算機信息管理,要求各學校在接收學生後,要立即將相關信息錄入中國小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招生部門隨時檢查和調用數據庫中的數據。學校如有空餘學位,對按照政策安排的學生,必須無條件接收。

5.關於落實公示制度

(1)區教委將向社會及時公示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實施細則。

(2)每所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公辦中國小要在學校顯著位置公示學校服務片區、招生計劃及錄取名單。

在國小、國中入學工作結束後,各中國小要認真總結經驗,按規定時間將“國小、國中入學快報表”、“招生工作總結”報送區教委發展規劃科和區考試中心招生辦公室。

(七)關於信訪工作

各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好信訪接待工作,耐心細緻地向市民解釋政策,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樹立首都教育形象 ,確保社會穩定。區教委監察科定期對全系統受理、承辦及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問題等信訪情況進行內部通報。

(八)關於宣傳與監督工作

加強對本區義務教育學校入學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區教委要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學年開學時入校就讀,防止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

20xx年,區教委和政府教育督導室及紀檢監察部門將對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開展督導檢查。對違反《義務教育法》、違規招生、違規收費、違規辦班的行爲堅決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進行通報批評,確保招生政策落實到位。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4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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