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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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發佈了第64號總局令,公佈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以下簡稱《十條規定》),該規定由五個必須和五個嚴禁組成,規範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過程中集中多發的問題,並首次從部門規章層面明確了化工企業八大危險作業的強制審批制度。下文是危險作業管理細則,歡迎閱讀!

危險作業管理細則
危險作業管理細則一

1. 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範圍,危險作業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

QJ1424《安全生產管理通用表格》

3. 危險作業範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e帶電作業;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g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h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i有限空間作業

j其它危險作業。

4. 危險作業審批

⑴ 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於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項目部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⑵ 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⑶ 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⑷ 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項目經理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 危險作業的實施

⑴ 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⑵ 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⑶ 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⑸ 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爲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⑹ 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⑺ 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⑻ 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管理細則二

(1)進行危險作業辨識,明確企業的各類危險作業。

不同的行業、可能都有着不同的危險作業,這就要求各個企業要根據自己的作業種類,以單個作業活動爲單位進行危險辯識,並進行危險分級,將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定爲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等級劃分:共分爲三級即一級危險作業,二級危險作業,三級危險作業:

一級危險作業:

1)10人以上(含10人)同時進行立體交叉作業或同在容器、爐窯等其他特殊環境內作業;

2)兩個以上(含2個)單位聯合進行作業;

3)15米以上的登高作業;

4)運輸、吊裝特大型設備(50噸以上)或超長、超高、超寬的大型物件;

5)新工藝、新設備的安裝、試車;

6)三個特殊工種、10人以上同時進行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7)在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的輸配電設備、設施的檢修;

8)易燃易爆場所及其輸送管道的清理、檢修施工作業;

9)電解淨化水平煙道、炭素焙燒煙道的清理;

10)10人以上(含10人)與夜間或惡劣天氣的情況下進行的室外作業;

11)五輛汽車以上組成的長途運輸車隊(距離100公里以上);

12)3臺以上大型機械設備參加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13)其他類似於上述規定,存在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二級危險作業:

1)3—9人同時進行立體交叉作業或同在容器、爐窯等其他特殊環境內作業;

2)5—15米的登高作業;

3)運輸、吊裝50噸以下的整體物件;

4)2—5輛汽車組成的長途運輸車隊;

5)本單位內兩個車間以上聯合進行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6)2—3個特殊工種、10人以下同時進行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7)1—2臺大型機械設備參加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8)存在較大危險因素,而又未能達到一級的其他作業。

三級危險作業:

1)1—2人在容器、爐窯等特殊環境內作業;

2)5米以下的登高作業;

3)有中小型機械設備參加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4)有特殊工種、10人以下同時進行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5)車間內部兩個班組以上聯合進行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6)存在一定危險因素,而又未能達到二級的其他作業。

(2)制定各類危險作業的管理制度;

目的:保證危險作業受控;

內容:明確各類危險作業管理的責任部門、人員、許可範圍、審批程序、許可簽發人員等。

(3)制定各類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單據,如動火作業審批單等。

危險作業管理細則三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覈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爲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弔”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爲“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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