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爲規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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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規範公務員行爲,建立一支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家公務員行爲規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公務員行爲規範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市各級機關中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中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治堅定。牢固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堅定理想信念,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存在模糊認識,聽信、編造、傳播政治謠言;

(二)散佈對黨和政府不滿的文字、言論、圖片和視頻等;

(三)印製、張貼和傳播非法宣傳品,參與或縱容他人蔘與邪教組織。

第四條 勤於學習。牢固樹立終身學習理念,堅持學習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不斷優化知識結構。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在實踐中獲取知識和營養,努力提高工作技能。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不參加單位組織的學習教育和培訓活動;

(二)經培訓仍達不到職位要求具備的知識與技能;

(三)未經批准,不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考試;

(四)不善於學習和應用政策,不善於借鑑成功經驗、用新思路、新辦法解決新問題。

第五條 心繫羣衆。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堅持羣衆路線,密切聯繫羣衆,關心羣衆疾苦,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認真落實“機關聯繫基層、幹部聯繫羣衆”工作機制,堅持“一線工作法”,及時解決羣衆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做到事事有迴音、件件有落實。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不深入基層,不掌握民情,不瞭解民意,脫離羣衆;

(二)對羣衆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漠然視之,隨意處置;

(三)不接受羣衆監督,扣壓、銷燬舉報信件,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四)玩忽職守,給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和損失。

第六條 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執行公務,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首問負責、限時辦結、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爲社會公衆和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爲;

(二)違反規定辦理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拍賣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費用或收取財物;

(四)對服務對象諮詢事項不按規定答覆、辦理,或不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並明確告知當事人;

(五)對服務對象提出的材料齊備的申請事項,不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對材料不齊備的申請事項,不一次性提出補充、修改意見。

第七條 保守祕密。增強保密觀念,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規定。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私自獲取、持有、買賣、轉送或未經批准轉借、摘抄、錄製、複印、傳真、攜帶、傳遞、銷燬國家祕密載體;

(二)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或在接受新聞採訪、公開發表的文章中涉及國家祕密;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祕密信息,或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四)未經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在網站上登載涉密信息,泄露工作祕密和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

第八條 務實創新。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大力弘揚“崇尚創新、寬容失敗、支持冒險、鼓勵冒尖”創新精神,培養創新思維,運用科學方法,深入調查研究,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不察實情,不說實話,不辦實事,不求實效,搞不計成本或犧牲長遠利益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二)工作中弄虛作假,有意誇大或縮小統計數字,編造假情況,誤導、欺騙上級領導和羣衆;

(三)思想僵化,墨守陳規,不求上進,所承擔工作受到通報批評;

(四)對創新工作不支持、不參與,甚至人爲製造障礙。

第九條 講究效率。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遵守工作紀律,注重工作效率。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對於上級黨委和政府的決策部署拒不執行,變相或消極抵制,執行有偏差;

(二)工作懈怠、辦事拖延、效率低下;

(三)遲到、早退、曠工,工作時間從事個人娛樂活動或網絡經營行爲;

(四)不能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工作任務,辦事敷衍塞責。

第十條 團結協作。顧全大局,團結和諧。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甘當配角,多補臺不拆臺,勇於批評和自我批評。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各行其是,個人利益、部門利益至上;

(二)不能主動配合他人工作,推諉、扯皮或拆臺;

(三)拉幫結派,搞小團伙活動。

第十一條 品行端正。時刻注意自身道德修養,作風正派,生活嚴謹,情趣高雅,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充分發揮表率作用。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組織、參與或支持色情、涉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二)酗酒滋事,酒後駕車,擾亂工作或公共秩序;

(三)侮辱、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

(四)遇到國家和羣衆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臨危退縮;

(五)不遵守社區管理規定,影響和阻撓社區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文明禮貌。辦公場所整潔衛生,言談舉止文明禮貌,飾戴着裝得體大方,規範使用“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等文明用語。服務中做到“一張笑臉相迎”、“一聲您好問候”、“一杯熱茶相敬”,主動徵詢“您有什麼事嗎”、“需要我幫您做什麼”,提倡講普通話。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不耐心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以“不知道”、“不清楚”、 “不歸我管”等理由推脫責任或敷衍對方,講髒話或訓斥對方;

(二)對服務對象態度冷漠、生硬、蠻橫、粗暴,故意刁難前來辦事的人;

(三)因服務對象的民族、性別、年齡、身份、地域、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而給予偏袒或歧視;

(四)工作時間穿着奇裝異服。

第十三條 廉潔自律。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秉公辦事,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爲的廉潔性。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爲名佔用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違反公款公物管理使用規定;

(二)經商辦企業,從事第二職業,違反規定兼職或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違反規定接受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三)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參與用公款或企業資金支付的娛樂性消費活動;

(四)利用職務之便爲配偶、子女、其他親屬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藉機斂財;

(五)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公車私用、公車私駕、私車公養,利用職務之便借用或佔用其他單位車輛。

第十四條 勤儉節約。厲行節約,勤儉辦事,認真執行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規定,反對享樂主義、奢靡之風、鋪張浪費、大吃大喝。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不愛惜公物,浪費水電燃油,浪費辦公用品;

(二)用公款相互宴請

(三)要求或接受超標準食宿安排;

(四)在會議、禮儀、慶典等公務活動中揮霍浪費。

第十五條 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實施細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處理違規行爲。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等對公務員行爲規範有其他規定的,仍應遵守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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