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管紅線

來源:瑞文範文網 2.75W

與去年 12 月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新的暫行辦法將 12 條負面清單擴充爲 13 條,增加了禁止 P2P 進行債權轉讓,即 P2P 不得從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爲。下文是具體的監管紅線,歡迎閱讀!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管紅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管紅線

1. 爲自身或變相爲自身融資;

2. 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 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 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 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 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 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8. 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爲;

9. 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 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 向借款用途爲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 從事股權衆籌、實物衆籌等業務;

13. 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專家對於監管紅線的看法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鈞峯:

銀監會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爲監管,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爲的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包括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及處置工作。此外,P2P 明確不得線下推廣。

恆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12條禁令”變成了13條(增加了不得進行資產證券化等要求)。但更意外的是,這個正式版的辦法,對借款人的借款金額進行了限額管理(自然人在單個網貸平臺和所有網貸平臺的借款金額不得超過20萬和100萬,企業不得超過100萬和500萬)。這樣的規定重在引導網貸平臺以小額分散爲原則,重在爲小微企業和個人提供借貸撮合,從事實上的信用中介功能迴歸到到辦法中的信息中介定位。同時,這樣的限額可能也有利於降低網絡借貸風險,推動網貸行業規範健康發展。不過,隨着資金存管、機構備案、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陸續出臺,小型網貸平臺將面臨較大的生存壓力,而大型網貸平臺也得面對業務調整和轉型的挑戰,目測整個行業將迎來一段爲期不短的調整期。

PPmoney萬惠董事長陳寶國:

互聯網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普惠金融在資產端的關鍵是小額分散,因此這一規定使得互聯網金融進一步迴歸普惠金融的本質,順應普惠金融的大趨勢,有利於有效降低風險,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

融道網·生菜金融副總經理鄭海陽:

對借款餘額上限的規定勢必涉及到行業信息共享的問題。如果沒有一個類似於央行的徵信系統的借貸信息共享系統,如何能夠得知借款人或企業是否超出了借貸的限度?也同樣無法知曉借款人或企業是否在多家P2P進行借款。

捷越聯合創始人王曉婷:

限額的規定後續如何更好實施可能也是個問題,目前各個平臺之前的借貸信息不透明也不共享,行業內也還沒有一個統一的信息共享系統,很多借貸信息難以做到確認,行業內需要儘快建立信息披露機制,讓更多信息公開透明。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薛洪言:

習慣做大額融資項目的平臺,很難轉型去做小微業務,監管強制性的借款額度規定,不僅不會促進這些平臺主動向小微業務轉型,反而可能促進這些平臺通過去P2P化來規避監管規定,因而很難從根本上解決信貸資產集中度問題。

團貸網創始人兼CEO唐軍:

首先,《監管意見》的出臺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臺,讓我們這個行業有了合法的社會地位,作爲國家認可的、由銀監會監管的一個行業,以後我們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順的,不會再受到社會的歧視和各種負面輿論的影響。

銀客集團聯合創始人兼總裁林恩民:

他對於此項規定持有不同看法,他認爲,本次對於多個平臺最高借款自然人100萬、法人500萬的限額設定沒有問題,但是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就是爲了解決小微用戶、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需求,降低融資成本。如果能在一個平臺解決的問題反而需要多個平臺一起,無形中增加了融資成本,這與行業成立的初衷的普惠金融的理念有出入。同時,對於個人借貸接近100萬,企業借貸500萬的借貸人來說莫大的打擊,這樣就會催生出一些根本不創造價值的多平臺融資中介服務機構。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確立了行業合法的社會地位,對行業及企業而言,是非常大的利好。同時該辦法也提出了監管具體細則,也是在更大程度上保護行業的良性發展。至於更加完善具體的監管內容,相信監管層會陸續出臺政策,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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