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中房產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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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廣告“緊箍咒”有哪些?9月1日,新《廣告法》開始實施,其中關於地產廣告的4條細則讓業內驚呼“地產廣告沒法做了”。房產廣告受限制的內容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等。下文是關於廣告法中關於房產的最新規定。

廣告法中房產的最新規定
廣告法中關於房產的最新規定

20xx年9月1日新版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專門對房地產廣告做出了規定,這是老版廣告法所沒有的。詳細內容爲: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爲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2、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3、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4、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那麼史上最嚴廣告法的頒佈,“地產”你準備好了嗎?相信本次廣告法的頒佈,將顛覆現在的廣告行業,或者更是一次廣告行業的重新洗牌,小型無創意廣告公司將被迫轉型或進步。

新廣告法規定:房產不得承諾送學位、戶口

未取得預售證不得發佈廣告

《規定》修訂稿明確,房地產廣告中,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爲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以項目 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同時,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不得含有廣告主能爲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此前東莞房地產廣告不乏因爲“用詞模糊”、“偷換概念”、“學位”等問題,引發多起糾紛。對此,《規定》修訂稿要求,房地產廣告中對 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爲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 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註明;廣告中涉及面積的,應當表明是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而且,預售房地產在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 的情況下,不得發佈廣告。

業界:廣告新規可減少糾紛

“少了廣告的迷惑與模糊不清的承諾,購房者的權益能得到有效保障,購房者與房企的糾紛也會大大減少。”瑞峯置業市場研究部經理李玲玲告訴記者,例如在入 戶、升學方面,東莞本來就沒有買房入戶的做法,也沒有學位房的概念,只是有些樓盤跟學校有合作,但入學的名額有限,用完即止。業主如果不清楚這一點,就會 引發糾紛。

另外,有些項目可能離某個商圈 或某一地點很遠,但廣告上卻寫着“幾分鐘可達”;或者經常有“售價××元起”之類的說法,但這些廣告幾乎沒有看到明確標註價格有效期的內容。當購房者前去 看房的時候,售樓員就會說“這個活動已經結束了”或者“這種戶型已經賣完了”。“現在規範了這些廣告用語,對於減少糾紛是好事。”李玲玲表示。

除此以外,業內人士認爲,新規有利於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規範房地產廣告市場,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對房地產市場來說,使得房企推廣操 作更加規範,有利於營造公平公正競爭環境。”李玲玲稱,新規出臺後對房企的的宣傳內容如何脫引而出,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驗,因爲原有可以推廣的賣點是 最爲吸引購房者眼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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