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99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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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下發《關於調整信託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即99號文,下稱“徵求意見稿”)至各信託公司。這是自20xx年1月印發原標準以來,銀監會首次提出調整信託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並對信託公司“通道類”業務的定義及各方所需承擔責任予以說明。下文是關於99號的最新消息,僅供參考!

解讀99號文
99號文《關於調整信託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解讀

儘管對於國內的信託公司是否屬於“影子銀行”,業界一直存在爭議,但對信託公司所開展的資金池業務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徵,業界基本達成共識。

今年1月,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一份旨在釐清影子銀行概念、明確影子銀行監管責任分工,以及完善監管制度的文件正式下發。

其中明確我國影子銀行主要包括三類: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三是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部分理財業務等。

雖然上述文件並未明確指出信託公司屬於“影子銀行”,但其中提到,運用淨資本管理約束信託公司信貸類業務,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

因此,本次下發的《通知》繼承了國務院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精神,也是影子銀行監管的觸角在信託領域縱深化推進的最新延伸。

實際上,在20xx年底,監管部門就曾對信託公司的資金池業務進行“窗口指導”,當時主要是出於防範接盤即將兌付項目的流動性風險。

北京某信託公司人士對記者表示,去年的風險暴露並沒有預期的那樣嚴重,“因流動性而出現問題的項目更多是被暗中接盤,但是通過期限錯配進行接盤,最後的接棒者面臨的風險巨大。”

20xx年12月,銀監會原副主席蔡鄂生就曾警告:“要高度重視潛在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着力加強風險防範的前瞻性。”

自去年下半年以來,信託公司的資金池產品發行逐漸升溫,並出現一些新的“變種”,資金池產品大有捲土重來之勢。

今年1月6日,銀監會20xx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再次強調信託業“不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

在資金池業務方面,對於已開展的開放式融資類信託業務和開放式混合型信託業務,《通知》提到,信託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在清理完畢之前應對其承擔的流動性風險計算附加資本,但開放式設計的公開市場金融產品投資類信託業務則不需計算附加資本。

此外,爲防範關聯交易風險,需要按照相應風險係數額外計提附加資本的,還包括信託公司對資金來自非關聯方但用於關聯方的單一信託業務。

舊版淨資本計算標準廢止

自《通知》下發之日起,銀監會於20xx年發佈的《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信託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作爲信託業“一法三規”中“三規”之一的《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於20xx年8月公佈,當時監管部門還發布了配套細則,即《信託業風險資本調整表》,其中對四方面項下的投資類、融資類和事務管理類等業務分別給定具體的風險計提比例,四方面主要爲單一類信託業務、《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72號文)下發前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集合類信託業務和72號文之後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附加風險資本。

廢止的《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信託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也屬於《淨資本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

這次下發的《通知》將非通道類業務分爲投資和融資兩大類,要求按照相應風險係數分別計算風險資本,投資類信託業務主要包括證券投資、非公開市場金融產品投資和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等;融資類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股權投資附加回購選擇權、股票質押融資、以融資爲目的的財產與財產權信託、各類收益權信託和已開展的非標資金池等業務。二者區別之一是後者設有預期收益率。

對於同時包括投融資兩類的混合型信託業務,《通知》要求進行投資類或融資類區分,分別計算風險資本;對全部委託人爲機構的集合類信託業務,信託公司可按照單一信託的係數計算風險資本。

由於《通知》並未給出調整後的計提比例和風險權重,因此尚無法對信託公司調整的方向和策略做出判斷,此外,《通知》雖鼓勵信託公司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銀監會監管政策導向積極調整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但並未明確具體達標時間。

不過文中強調,對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要求的信託公司,各銀監局應按照《銀監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採取暫停業務等監管措施。

一位信託公司研究部人士對記者分析:“這次發佈的僅是徵求意見稿,所以《通知》對硬性的達標時間以及具體的計提標準並不會明確,這需要得到信託公司的反饋和監管的統籌,不過,新的淨資本計算標準應該會保留舊版的部分內容。”

該人士還表示,雖然根據《通知》尚不好判斷信託公司業務調整的方向,但總的來說,監管還是希望信託公司迴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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