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正式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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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帶薪年休假有“規矩”可依了——《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經省政府同意,日前正式出臺。

《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正式出臺

根據《細則》,不管你的工作單位性質是什麼,只要是有勞動關係的在崗勞動者,且連續工作滿一年,就能享帶薪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息天數多於帶薪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的,每應休未休一天,按本人當年日均工資300%支付報酬;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逾期不改正的將加付賠償金。

條件

連續工作滿一年才能休年休假

《細則》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崗工作人員(含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在崗勞動者適用本細則”。

《細則》同時規定,職工連續工作一年(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

需要注意的是,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12個月)以上的情形。

這意味着,不管你的工作單位性質是什麼,只要你是有勞動關係的在崗勞動者,且連續工作滿一年,就能享受休年假。

勞務派遣工符合條件也可享受

按照《細則》,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帶薪年休假天數。

勞務派遣工在正常工作期間的帶薪年休假,由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協商,用工單位具體負責安排、落實。

時間

年休假天數據累計工作時間定

《細則》規定,帶薪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累計工作時間包括在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計算爲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勞動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根據《細則》,職工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爲5天;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爲10天;滿二十年的,年休假爲15天。累計工作滿一年、滿十年、滿二十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需要注意的是,年休假天數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因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天數。

帶薪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細則》規定,帶薪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如因承擔搶險救災、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及其他特殊任務等工作需要,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但應向職工說明原因及休假安排,並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在下一年度仍無法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計發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職工一次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排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申請

職工休年休假時應填寫申請表

《細則》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實行單位計劃安排與職工個人申請、單位批准相結合的辦法”。

單位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於每年3月底前制定出當年職工休年休假計劃,對職工休年休假作出統籌安排。職工應主動按照單位制定的休年休假計劃,及時向單位請銷假。

職工休年休假時應填寫《帶薪年休假申請表》,做到有據可依,有據可查,保證年休假制度規範運行。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休年休假計劃,應當報上級分管負責人批准;單位班子成員的休年休假計劃,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單位內設機構人員的休年休假計劃,由單位分管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人事(幹部)工作的負責人批准。

補償

每應休未休一天可獲三倍工資

《細則》規定,非職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單位應當根據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向其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支付標準爲:每應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當年平均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包含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其中,平均日工資收入不含根據住房、用車、通訊等制度改革,向職工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以及加班費、餐費補助等。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本人當年自願放棄的,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請事假累計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均不享受未休年假補償,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單位違規逾期不改加付賠償金

《細則》明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細則》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當事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該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拒不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細則》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職工與所在單位因休年休假髮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勞動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七種情況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工作單位按照規定不扣發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含非因工負傷、產假續假,下同)累計兩個月(42個工作日)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三個月(63個工作日)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二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四個月(84個工作日)以上的

6.不在崗職工重新上崗,當年的年出勤天數低於應出勤天數80%的

7.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以上第(二)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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