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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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全文

第一條 爲規範期貨交易行爲,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組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交易所組織的期貨、期權交易活動。交易所、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品種與合約

第四條 交易所上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交易品種。

第五條 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第六條 期權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第七條 期貨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低交易保證金、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最後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碼等。

第八條 期權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合約月份、交易時間、執行價格間距、賣方交易保證金、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最後交易日、執行方式、交易代碼等。

第九條 合約的附件與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交易日爲每週一至週五 ( 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種的交易時間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交易所批准,有權在交易所從事交易或者結算業務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交易所的會員分爲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

第十三條 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具有與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交易結算會員只能爲其客戶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全面結算會員可以爲其客戶和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交易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特別結算會員只能爲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交易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四條 交易會員可以從事經紀或者自營業務,不具有與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的接納、變更和終止,須經交易所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董事會批准,報告中國證監會,並予以公佈。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四)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決定;

(三)按照規定繳納各種費用;

(四)接受交易所監督管理;

(五)履行與交易所所簽訂協議中規定的相關義務;

(六)交易所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申請成爲交易所會員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或者變更會員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在獲得交易所批准後,與交易所簽訂相關協議。

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的,應當向交易所重新申請會員資格,由交易所進行審覈。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建立會員聯繫人制度。會員應當設業務代表一名、業務聯絡員若干名,組織、協調會員與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第二十二條 會員違反交易所的會員管理規定或者不再滿足會員資格條件的,交易所有權暫停其業務或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交易業務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某種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的交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會員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所申請設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席位。

第二十六條 客戶委託會員進行交易,應當事先通過會員辦理開戶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會員在爲客戶開立賬戶前,應當向客戶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後,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會員和客戶應當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二十九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等委託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會員下達交易指令。

第三十條 交易指令分爲市價指令、限價指令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市價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的、按照當時市場上可執行的最優報價成交的指令。市價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限價指令是指按照限定價格或者更優價格成交的指令。限價指令當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會員接受客戶委託指令後,應當將客戶的所有指令通過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進行場外交易。

第三十二條 交易指令成交後,交易所按照規定發送成交回報。

第三十三條 每日交易結束後,會員應當按照規定方式獲取並覈對成交記錄。

會員有異議的,應當在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視爲對成交記錄無異議。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額度審批制度。套期保值額度由交易所根據套期保值申請人的現貨頭寸、資信狀況和市場情況審批。

第三十五條 會員進行期貨交易,應當按照規定向交易所繳納手續費。

第五章 結算業務

第三十六條 結算業務是指交易所根據交易結果、公佈的結算價格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盈虧狀況進行資金清算和劃轉的業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期貨交易的結算,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交易所對結算會員進行結算,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交易會員進行結算,交易會員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用於結算和擔保期貨合約履行的資金。

經交易所批准,會員可以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第四十條 保證金分爲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結算會員向交易會員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結算會員有權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和交易會員的資信狀況調整對其收取保證金的標準。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結算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結算會員應當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其客戶及受託交易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與結算會員之間的期貨業務資金往來應當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會員應當將客戶繳納的保證金存放於期貨保證金賬戶,並與其自有資金分別保管,不得挪用。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四十六條 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規定水平且未按時補足的,如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規定的最低餘額,不得開倉;如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交易所可以按照規定對其進行強行平倉。

第四十七條 交易會員只能委託一家結算會員爲其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交易會員應當與結算會員簽訂協議,並將協議報交易所備案。

第四十八條 交易會員和結算會員可以根據交易所規定,向交易所申請變更委託結算關係,交易所審批後爲其辦理。

第四十九條 結算會員應當建立結算風險管理制度。結算會員應當及時準確地瞭解客戶及受託交易會員的盈虧、費用及資金收付等財務狀況,控制客戶及受託交易會員的風險。

第五十條 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覈算,專戶存儲。

第六章 交割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期貨交易的交割,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第五十二條 期貨交割採用現金交割或者實物交割方式。

第五十三條 現金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五十四條 實物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分爲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按照一定原則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持有合約的最大數量,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者客戶持倉不受此限。同一客戶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的,其對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該客戶的持倉限額。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會員或者客戶存在違規超倉、未按照規定及時追加保證金等違規行爲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權對相關會員或者客戶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強行平倉盈利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損失及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由相關會員或者客戶承擔。

第五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強制減倉制度。期貨交易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或者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情況的,交易所有權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淨持倉盈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第六十條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依交易所規定繳納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爲必要的,可以分別或者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佈風險警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二條 期貨交易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或者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情況的,交易所可以採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及強制減倉等風險控制措施化解市場風險。

交易所採取強制減倉措施的,應當經交易所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議批准。

採取上述風險控制措施後仍然無法釋放風險的,交易所應當宣佈進入異常情況,由交易所董事會決定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條 結算會員無法履約時,交易所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開倉;

(二)按照規定強行平倉,並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依法處置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四)動用該違約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五)動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六)動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

(七)動用交易所自有資金。

交易所代爲履約後,由此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六十四條 有根據認爲會員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爲防止違規行爲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客戶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前款第(一)、(二)、(三)項臨時處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其他臨時處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會決定,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六十五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佈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因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出現本規則第六十二條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等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董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十七條 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條 交易所期貨交易信息所有權屬於交易所,由交易所統一管理和發佈。

第六十九條 交易所期貨交易信息是指期貨、期權上市合約的交易行情、各種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佈的各種公告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十條 交易所發佈的信息包括:合約名稱、合約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及其持倉變化、會員成交量和持倉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佈的信息。

信息發佈應當根據不同內容按照實時、每日、每週、每月、每年定期發佈。

第七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採取有效通訊手段,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七十二條 交易所的行情發佈正常,但因公共媒體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會員和客戶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三條 交易所、會員不得發佈虛假的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七十四條 交易所、會員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不得泄露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經批准,交易所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並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七十五條 爲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交易所應當實行異地數據備份。

第七十六條 交易所管理和發佈信息,有權收取相應費用。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和有關規定,對與交易所期貨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實施自律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 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爲:

(一)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各會員業務運作及內部管理狀況;

(三)監督、檢查各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九條 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複製與期貨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對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等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三)要求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等被調查者對被調查事項做出申報、陳述、解釋、說明;

(四)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條 交易所、會員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職權,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配合。

第八十二條 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管理,對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迴避調查或者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單位和個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者進行處罰。

第八十三條 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八十四條 交易所發現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違規的,應當立案調查;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違規行爲後果進一步擴大。

第八十五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有權向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嚴肅處理。

第八十六條 交易所制定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對違規違約行爲進行處理。

第八十七條 交易所在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和協調下,與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等相關機構,建立對期貨市場和相關市場的信息共享等監管協作機制。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八十八條 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之間發生的有關期貨業務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交易所調解。

第八十九條 提請交易所調解的當事人, 應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交易所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第九十條 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一條 會員與交易所發生爭議,可以依照與交易所簽訂的協議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辦法。

第九十三條 本規則由交易所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四條 本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須經交易所股東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九十五條 本規則自20xx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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