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處辦證大廳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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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辦證人員請假須填寫請假條,1天以內由辦證大廳負責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報處分管領導批准。

客運處辦證大廳請假制度

第二條 辦證人員事假、病假、曠工等考覈規定如下(均指在崗辦證人員,公傷例外):

1、辦證人員當月休病假3天(含3天)的,扣發當月全部考覈津貼;病假2天以上(含2天)、3天以下的,扣發當月考覈津貼的40%;2天以下的,扣當月考覈津貼的20%;辦證人員全年病假累計30天以上(含30天)的,不享受當年年終各類考覈津貼。

2、辦證人員當月休事假2天以內(含2天)的,扣發當月考覈津貼總額的80%;休事假2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考覈津貼。辦證人員休事假期間的月基本工資、崗位特殊津貼等按實際休假天數扣除,且事假每天扣年終各類考覈津貼的10%,扣半年各類考覈津貼的10%。

3、辦證人員曠工除扣發當月工資、全部考覈津貼、當年的半年和年終的各類考覈津貼外,還將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當年內辦證人員事假累計超過10天或病假累計超過30天的,當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如休假後其病、事假累計超過上述規定天數的,則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公休假待遇。

5、辦證人員因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或病假的不扣發工資和各種考覈津貼。

6、辦證人員因長期患病(經與院方覈實),需要6個月以上長時間治療或休養,經處領導研究批准交辦公室備案後方可准假。病假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不享受月考覈津貼、半年及年終各類考覈津貼,其它一律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辦理

7、辦證人員生病,單位原則上一般不派人護理。如辦證人員身患重大疾病的或因公受傷不能自理的,經領導批准,住院期間單位可派人護理,護理期間單位護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待遇不變。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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