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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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廠安全可靠發電,保證電網穩定運行,保證國家資產和投資者的權益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發電行業的特點和我站的組織形式制定,用於規定電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係。

第三條 電站實行以法人代表爲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並充分發揮作用。

第四條 電站應在工作範圍內,樹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責任”的意識,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按照統一的部署,依靠全體員工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程、標準,制定適合本站實際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第六條 電站必須貫徹“企業安全責任主體”、“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考覈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考覈安全工作。<$1strike><$1strike>

第七條 電站對安全生產事故及異常情況的處理,執行“四不放過”(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1strike><$1strike>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電站從事發電、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爲主要業務的部門和人員。

第二章 目標

第九條 電站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電站員工造成傷害、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以下幾種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電站垮壩事故;

(三)特大設備事故;

(四)其他特別重大事故。

第十條 電站安全生產目標:

(一)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發生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

(三)不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

(四)不發生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

(五)不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七)不發生由本單位責任造成的有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第十一條 電站實行三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一)企業不發生人身重傷和一般設備事故;

(二)班組不發生未遂和異常;

(三)個人無違章,實現“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第三章 責任制

第十二條 電站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級行政正職與下一級行政正職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各基層企業要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做到逐級負責。

第十四條 電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站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

第十五條 法人代表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一)負責組織本單位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並組織實施,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五)及時瞭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每月至少一次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彙報。按本規定第五十六條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研究解決生產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重大問題;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六)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的配備符合要求,確保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七)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等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發放;

(八)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十六條 電站安全生產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人,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法人代表負責。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逐級到位,並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認真貫徹、執行、落實國家和上級主管單位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 電站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監督組織機構,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監督體系,與安全保證體系共同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 電站設置安全監督機構,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爲法人代表;設兼職安全監督人員,安全監督人員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身體健康、堅持原則、責任心強、熟悉安全監督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應根據《工會法》有關要求參與安全生產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督機構職責:

(一)組織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監督所必需的規章制度,根據上級要求配套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實施細則;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等;

(二)組織本單位以及外聘人員、外包工程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與考覈;監督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落實;

(三)監督本單位各級人員、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以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貫徹執行,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及時反饋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完善修改意見;

(四)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檢查生產現場,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見附件),責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並向主管領導報告,及時跟蹤檢查;

(五)監督本單位所簽定的協議、合同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內容的落實情況;

(六)組織或參加和協助本單位領導進行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的認定、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並提出處理意見;

(七)負責安全生產獎懲工作,負責有關安全檔案的管理和對外安全信息發佈工作;

(八)參與工程建設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及有關科研成果的鑑定。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等企業管轄區域檢查瞭解安全情況;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爲;

(二)有權保護事故現場,有權調查瞭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

第五章

規程制度

第二十三條 電站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 電站在貫徹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牴觸,不得低於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電站應當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

(一)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二)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管理辦法、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製造說明,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三)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發電企業所在電網的電力調度機構頒發的調度規程,編制本企業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四)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制定工程建設安全管理規定,同時督促參建單位認真編制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措施,並認真監督、檢查其落實情況;

(五)綜合產業應結合生產特點,編制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規程、辦法,按規定經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電站應及時複查、修訂現場規程、制度。

(一)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範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並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二)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複查、修訂,並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複查人、批准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並通知有關人員;

(三)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並印發。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 電站及在電站工作的所有部門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巡迴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條 電站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部門和人員的作用,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二十九條 電站必須按照有關要求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三十條 電站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制定。

第三十一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企業事故防範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第三十二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頒發的有關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三十三條 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爲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颱風等應急救援預案所需項目,也應當作爲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應優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條 電站自上而下逐級監督、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並保證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 安全監督部門作爲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的主管部門,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並跟蹤檢查整改情況。

第七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七條 新入廠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新入廠(公司)生產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上崗:

(一)運行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2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還應經仿真機培訓;

(二)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九條 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

(一)應定期對在崗生產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二)離開運行崗位連續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並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工作;

(三)離開檢修維護崗位連續3個月及以上的人員,必須經有關安全規程制度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工作;

(四)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五)對於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應創造條件定期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

(六)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條 新任命的生產管理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等定期考試:

(一)電站各級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規、規程、制度考試,合格後方能從事本崗工作;

(二)電站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

(三)電站對運行、檢修、施工、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併合格,對於特殊工種應按規定進行相應的特殊考試。

第四十二條 企業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以正式文件公佈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將職工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安全知識、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訓、考試情況記錄在案。對考試不合格者應限期補考,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事故未遂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運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四十七條 電站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四十八條 班前會和班後會

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佈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

班後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 安全月活動

企業每年於6月1日至31日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爲主,活動內容應聯繫實際,有針對性,並做好記錄。

第五十條 安全例會和分析會

電站應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或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採取預防事故的對策。

月度安全例會和分析會由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主持。

第五十一條 安全檢查

企業應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春、秋季爲定期檢查,另外結合防洪度汛、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不定期進行檢查。安全檢查可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由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區域子公司、分支機構組織區域內互查,集團公司組織區域間互查。

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查落實爲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實現閉環管理。

第五十二條 安全簡報

電站應定期編寫安全簡報,編髮不定期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

安全簡報每月一期。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結合實際定期開展安全性評價自查評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隱患,定措施,抓整改。

第五十四條 企業要積極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貫標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的自我約束、持續改進機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積極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把安全生產變爲員工的自覺行動。

第九章 生產事故應急處理與調查

第五十五條 電站成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法人代表擔任組長,副組長由

 擔任,成員包括

等。

第五十六條 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有關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接受地方政府部門及上級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小組)的領導;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應急處理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四)指揮本單位事故搶險及應急處理工作;

(五)發佈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啓動命令;

(六)通報事故搶險及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第五十七條 電站應辨識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評估與監控,針對人身傷亡、火災、防汛、抗震救災、發電設備、環境污染、突發事件處置等方面,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預案應覆蓋事故發生、發展和處理的全過程。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應急救援與處理的指揮機構和相應職責分工;

(二)應急救援與處理的設備、設施和材料準備、保管、領用等;

(三)限制事故影響範圍及防止事故擴大的緊急控制措施,以及減少事故損失並儘快恢復正常秩序的恢復控制措施;

(四)直接涉及事故職工的救護方案和應急措施;

(五)不直接涉及事故的職工的撤離路線和防護行動;

(六)報警的程序等。

第五十八條 爲保持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確保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1strike><$1strike>

第五十九條 應對有關人員進行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的培訓,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六十條 應急救援管理實行備案制度。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將其成員名單、常用通信聯繫方式、重大危險源分佈和控制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等報上級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小組)。

第六十一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發(承)包工程和臨時用工

第六十二條 電站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要求建立發包工程、承包工程和臨時用工管理制度,規範發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明確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對外企業(含本單位成立的獨立法人的多經公司)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工程合同;同時,發包方企業法人應授權安全監督部門與承包方簽定安全管理協議,具體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作爲合同的附件,否則不許開工。

第六十三條 電站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指定部門對承包方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施工安全記錄;

(二)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員和工人的技術業務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應當由有檢驗、試驗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特殊作業還應具備相應許可證、特殊工種作業證等;

(四)具有兩級及以上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並滿足要求;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六十四條 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七十條所列條件;

(二)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安監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相應工種和作業的安全培訓,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三)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並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安全監督、生產技術部門審查合格後監督實施,以上內容必須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四)設監護人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監護人應能勝任工作。嚴格履行工作許可制度;

(五)應經常檢查施工作業現場,發現違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

(六)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六十五條 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由承包方責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第六十六條 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發包方事故的,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作爲電站內部管理,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方進行考覈。

發包方根據合同條款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 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覈,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係或有管理關係者除外。

第六十八條 電站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應具備相應資質並依法簽定承包合同,明確雙方安全責任,並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瞭解所承包工程的生產和工藝流程特點,對工程系統中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有害因素及相關作業場所進行查找和辯識,並制定有效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要求發包方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提供相關設備的技術資料和檢測評估報告;

(三)檢查作業現場的各項勞動防護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四)根據需要,向發包方提出必須的配合工作要求。

在承包工程過程中,企業的安全監督工作必須到位。

第六十九條 電站對外承包工程時,由於我方責任造成我方或對方發生事故,均由我方在系統內上報,並追究責任,進行考覈。

第七十條 電站的臨時工所從事的工作應爲服務性崗位和生產輔助工作。

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或佩戴標誌上崗。臨時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必須等同於正式員工對待。

第七十一條 臨時工或外來人員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承擔其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十二條 臨時工或外來人員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並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或外來人員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第七十三條 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覈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十一章 考覈與獎懲

第七十四條 電站安全生產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爲手段,以教育爲目的。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 應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爲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十二章 附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用於明確電站內部安全管理關係和規範安全工作行爲,不作爲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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