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市本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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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市本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XX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爲了加強市本級預算審查監督工作,規範預算行爲,促進科學理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及財政局應當提前組織編制預算,細化預算內容;規範編制程序,提高預算編制的透明度。科學編制基本支出,完善公用經費定額標準;規範項目支出的編制,加快項目庫的建設,對項目實行滾動管理。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預算編制的組織和管理,嚴格實行綜合預算,部門的所有收支都要納入部門預算;強化項目的前期論證和遴選工作,編實、編細預算。

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市財政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通報預算編制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加強對預算的初步審查工作。對市本級預算的初步審查,應當按照合法、真實、講求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進行。市財政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關於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下一年度預算的初步方案送交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市本級預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預算收支總表和基金預算收支總表,預算財力測算表,按類、款、項編制的專項支出表,部門預算草案,預算外專項收支總表等初步審查所需要的材料。

財經委對預算草案主要審查下列內容:(1)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量入爲出、收支平衡”的原則;(2)預算收入是否完整合理、積極可靠;(3)預算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勤儉節約、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是否保證了政府正常運轉和重點支出的需要;(4)爲實現預算擬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有力、可行等。

三、加強對預算變更的監督。要嚴格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預算執行中因上級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市財政局應當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並在年度決算中作出說明。

市本級預算超收收入可以用於民生項目、償還政府債務等支出。市本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編制超收追加支出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財政局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初步方案送交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市財政局批覆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確需調劑使用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及財政局批准。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科目的預算資金需要調減的,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以後根據需要還可以逐步增加新的科目。

四、加強對決算的審查工作。預算年度終結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決算草案,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分別列出預算數、調整數或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對本年預算的實際執行數、上年結轉和上級補助的實際執行數作出說明,對預算執行中變化較大的情況和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的使用情況,也要作出專門說明。

市財政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決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的報告送交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決算草案及說明、

決算草案的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發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審查。

市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1)決算草案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2)年度預算收支平衡情況;(3)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4)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5)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結轉結餘資金及其使用情況;(6)部門預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7)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相關材料,對決算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委託審計機關進行專門審計。

五、加強審計監督工作。市審計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效益的原則,依法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審計監督,並提供有關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審計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市審計局應當進一步完善與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相結合的部門決算審籤制度,加強對部門決算的審計監督。市財政局應當建立健全部門決算制度,結合決算審籤工作加強對部門決算的管理。部門決算審籤意見書作爲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參考。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市審計局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送交財經委,並提供審計結果報告等審查所需要的材料。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市本級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上級審計部門對市本級年度決算的審計結論,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六、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外資金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及財政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市本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預算監督。在預算執行中,應當按照預算級次和程序及時批覆預算,撥付資金,積極組織預算收入,嚴格管理預算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

市人民政府及財政局應當採取措施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要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財經委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日常監督,着重監督以下幾個方面:(1)關於預(決)算的決議、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2)預算的批覆情況、預算執行中的調整或者變更情況;(3)重點支出情況、結轉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4)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5)部門預算執行情況;(6)政府債務、預算外收支的執行情況。市財政、國稅、地稅、審計等部門應當及時向財經委送交以上相關材料及報表。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可以組織調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市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預算執行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答覆。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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