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村級衛生組織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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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村級衛生組織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工作之一,關係到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關係到農民醫療保障、保護農村生產力、統籌農村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大局。爲進一步加強村級衛生組織建設,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關於加強村級衛生組織建設的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村衛生建設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級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網絡,滿足農民羣衆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工作目標:XX年,完成村衛生室規劃佈局,完善業務用房建設,配齊人員和必要器械設備;60%以上村衛生室達到甲級衛生室標準;鄉鎮中心衛生院所轄村衛生室真正落實並服從一體化管理;鄉村醫生普遍接受一次系統培訓;中醫適宜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65%,應用率達到30%以上。到2010年,80%以上村衛生室達到甲級衛生室標準;鄉鎮衛生院所轄村衛生室全部實行並服從一體化管理;中醫適宜技術應用率達到40%以上。到2010年,大多數鄉村醫生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所有的村衛生室全部達到甲級衛生室標準;預防保健能力明顯增強,診療水平明顯提高,農民羣衆小病不出村,與社會主義新農村相適應的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

二、基礎設置

(三)按照方便羣衆、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和便於管理的原則,根據服務人口、地理環境、交通條件等因素,合理調整村衛生室佈局。每個衛生室的服務人口數量不得低於800人,不足800人的按照自願結合的原則進行撤併。服務人口達不到要求的,原則上不再允許按衛生室設置。鄉鎮衛生院駐地的村原則上不再設村衛生室。

(四)村衛生可由村民委員會、鄉鎮衛生院、鄉村醫生或有執業資格的個人舉辦。鼓勵鄉鎮衛生院領辦、協辦村衛生。

(五)村衛生室實行室長負責制。村衛生室長對村衛生室的行政和業務工作擔負組織、管理和領導責任。村衛生室長由鄉鎮衛生院聘任,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六)村衛生室要具備開展村級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所需的基本條件,要具備適應工作開展需要的人員、業務用房和必要器械設備。

(七)村衛生室爲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業務管理

(八)明確村級衛生組織職責。村衛生室承擔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賦予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任務,宣傳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開展羣衆性健康教育,依法及時報告並協助處理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開展預防保健服務工作,提供常見傷、病的初級診治服務工作,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負責有關衛生資料的統計上報等各項工作。

(三)《就醫證》管理和效期:實行統一編號,一律使用XX年建立的電腦數據庫中的編號,在填寫新的《就醫證》時,換證不換號。簽發下年度《就醫證》時加蓋“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印章,同時加蓋簽發《就醫證》的定點醫療機構印章。

參加今年資金統籌的,《就醫證》有效期爲12個月,簽發時間爲XX年9月1日,在《就醫證》有效期內參加連續交費的,《就醫證》有效期爲16個月,簽發時間爲XX年年9月1日;沒參加合作醫療的,就醫時申請參加當年或下年度合作醫療,交費之日爲簽發時間,簽發的當年和下年度《就醫證》有效期至XX年年8月31日,下年度的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第八條調整運轉週期。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轉週期與上級要求和財政年度不符,從今年起進行調整。運轉開始時間由每年的9月1日調整爲每年的1月1日,結束時間由每年的8月31日調整爲每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實行封閉運作。各級政府補助基金和農民交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統一存入縣財政專用帳戶,縣財政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上報的報表資料進行審覈後,每月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專戶撥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每月底彙總並審覈各定點醫療機構上報的報表、憑證等有關資料,每月向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和縣直定點醫療機構專戶撥付。

第十條建立公示制度。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底在本院門診明顯位置張貼報銷情況,各鄉鎮同時要在各村進行張貼,全方位接受羣衆監督。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定期向省、市、縣有關部門部門進行資金使用情況彙報。基金年終結算時,節餘部分轉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由縣、鄉財政共同解決。

第五章就診與費用報銷

第十一條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醫證》制度。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戶爲單位,縣合作醫療辦公室統一印製《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醫證》,由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發放到戶。農民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須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醫證》,門診病人就醫直接報銷,住院病人出院時按規定比例一次性報銷。病人應否住院,要根據病情確定。定點村衛生室承擔參合作醫療報銷,限定在家庭帳戶範圍內;達到甲級衛生室標準要求,並經縣合管辦、衛生局醫政科驗收合格的方可承擔住院報銷。

第十二條轉診。羣衆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醫證》在縣內任何定點醫療機構看病,不需辦理轉診手續,病情危重的可直接到縣級醫院就診,報銷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在縣級醫院住院需要轉市級或以上醫院治療的由縣級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轉診證明,回縣級醫院報銷。外出打工人員因病在外地住院,出院後持《就醫證》、《身份證》、住院發票、治療清單和所在單位打工證明到縣合作醫療管公室辦理報銷手續。住院病人先墊付住院費用,出院後根據有關規定分段累計報銷。各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底持住院病人名單、診斷證明、住院費用發票、領款人簽字憑證等有關資料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三條報銷比例。

(一)鄉鎮衛生院住院按45%報銷。

(二)縣級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比例,小於3000元的按40%報銷,3000以上按50%報銷。

(三)每人每年最高報銷額爲8000元。

(四)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產婦,實行定額報銷,產婦出院後先行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憑某縣衛生局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及住院有關資料到原就診醫院報銷,平產報銷200元,剖腹產報銷300元。

6、風險基金:從XX年年1月1日起,每年按籌資總額的3%提取風險基金,風險基金達到資金總額的10%後不再提取,提取的風險基金及時存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戶,用於意外情況應急。

第十四條不屬補償範圍的:

(一)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者。

(二)未經批准到非指定醫療機構(不含縣醫院)治療或未經批准自行轉診到其他醫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三)違法犯罪、打架鬥毆、自殺自殘、酗酒、外傷、交通事故、突發自然災害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住院病人經會診決定出院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後的一切費用。

(五)患有先天性疾病、預防注射生物製劑、輸血、器官移植、心臟換瓣、起博器、假肢(趾)、鑲牙補牙、保健藥品、美容、配鏡等費用。

(六)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核磁共振、ct、彩超、直線加速器、高壓氧等)費用。

(七)按規定公佈的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費用。

(八)按國家規定不能報銷的醫療檢查、藥品和其他費用。

(九)特護費、空調費、高標準房間費。

第六章考覈與獎懲

第十五條縣合管辦負責對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考覈,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報銷範圍、報銷標準的;

(二)侵佔、挪用、貪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嚴重虧空的;

(四)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追回經濟損失;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屬醫務人員個人行爲的,取消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處方權,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按《執業醫師法》及其相關衛生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違規行爲時常發生,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病種目錄》、《基本用藥目錄》、《診療服務項目目錄》,分解收費、亂收費,不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範,不堅持首院、首科、首診負責制,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放寬入院標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濫用大型檢查設備、重複檢查的;

(四)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而診治,或爲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五)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不按規定限量用藥,開過時或超前日期處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基本用藥串換成自費藥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費藥品、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超基本範圍的診療服務項目未徵得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簽名而發生醫療費用的;

(八)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與者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暫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的合作醫療證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資金的;

(三)私自塗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或自行開方取藥、違規檢查、授意醫護人員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五)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縣合管辦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轉和預交資金的管理和督查,完善報銷制度,規範報銷行爲。要認真落實各項規定,加強宣傳引導,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交費機制,爭取一次性交費成功,確保連續交費制度的順利實施。要建立專門的督查組織,按照督查標準,採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巡迴抽查的辦法,對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管,對運轉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爲的要從嚴查辦,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條原發《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爲準。本辦法由縣合作醫療辦公室負責解釋,****年**月*日起施行。

(九)健全落實相關制度和規範。包括:村衛生室管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藥品管理制度、傳染病疫情上報管理制度、輸液准入制度以及常用診療技術操作規範等。

(十)嚴格規範醫療服務行爲。健全門診登記、處方、傳染病登記並記錄完整。堅持“六有”,即看病有登記、開藥有處方、收費有發票、轉診有記錄、疫情有報告、輸液有準入。衛生室必須做到技術操作規範熟練、病歷文書書寫規範、及時,嚴格無菌操作。人員注重儀表形象,着裝整齊,穿戴隔離衣帽等。

(十一)加強人員規範化培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規劃,健全制度,強化措施,加強對村級衛生人員業務(含中醫適宜技術)知識和衛生、藥品等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XX年全部完成全縣鄉村醫生首次系統培訓工作,無特殊原因不參加培訓的鄉村醫生不予以年度註冊,轉爲待聘。

(十二)落實鄉村醫生執業資格。在崗的鄉村醫生要全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鼓勵鄉村醫生參加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十三)鼓勵縣市、鄉鎮、村衛生機構開展縱向業務合作,加強技術、業務的合作和互補,鼓勵鄉級衛生技術人員到村開展服務。注重發揮各級、各類、各種所有制形式醫療衛生機構的優勢和特點,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整體質量,使農村居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經濟、方便的醫療衛生服務。

四、運作機制

(十四)認真落實《德州市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辦法》(德衛發[XX]3號),完善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機制。村級衛生組織參加並服從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尤其鄉鎮中心衛生院所轄村衛生室XX年要真正落實管理一體化。

五、監督管理

(十五)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衛生組織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進入村衛生室,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加強村衛生室規範管理,重點對診療操作規程、醫療安全與質量、醫療器械消毒等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村級衛生服務質量的績效評估、考覈監督。鄉鎮衛生院要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村衛生室的衛生服務、人員培訓、工作考覈等進行管理和指導。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XX]13號),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大力發展農村衛生事業,提高農民的醫療保健水平,根據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借鑑外地經驗,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爲主的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旨在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縣政府成立由縣長任主任,分管副縣長任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衛生、財政、農業、經管、民政、審計等部門及各鄉鎮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爲科級事業單位,編制5人,經辦機構設在縣衛生局,所需經費列財政預算。各鄉鎮成立由鄉鎮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並在鄉鎮衛生院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合作醫療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具體負責合作醫療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業務管理工作;

(二)負責審定合作醫療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切實做到合作醫療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人負責,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三)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財務招標制度,按照規定要求籌集、管理、使用合作醫療基金;負責審批醫療轉診,審覈報銷醫療費;

(四)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行爲和執行合作醫療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包括醫療行爲、服務質量、醫療收費、藥品價格、報銷程序、補償兌現等;

(五)及時向社會公佈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監督,在醒目的位置設置舉報箱,對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及時處理羣衆的投訴和舉報,接受羣衆監督;

(六)按時準確填寫各種統計報表並及時上報;

(七)負責改進和完善合作醫療管理工作,深入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合作醫療相關信息,爲管委會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第五條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本轄區連續交費工作,爲羣衆及時辦理參合(參加合作醫療,下同)手續,做好登記和簽發《就醫證》等項工作。

(二)按規定及時辦理參合人員醫藥費用的報銷,定期張榜公佈,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監督。

(三)做好合作醫療制度的組織建立工作,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四)向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領導小組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彙報工作,定期上報有關統計資料。

第六條衛生、財政、農業、經管、民政、審計等部門互相協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積極完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七條XX年凡我縣農村常住人口,以戶爲單位,按每人10元籌集,XX年7月31日前由鄉鎮政府一次性籌齊,上交縣財政局專用帳戶,作爲合作醫療專項使用基金,實行鄉籌縣管。XX年9月1日後,實行連續交費制度

(一)交費

1、參合農民自XX年9月1日起,在全縣任何定點醫療機構(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就醫時,本着自願的原則,可用報銷所得的費用,以戶爲單位,預交下年度參合資金,定點醫療單位在羣衆足額交費後,現場辦理參合手續,發放下年度《就醫證》。交費額按每人每年不低於10元;參加2010年度合作醫療的,因週期調整須補交XX年年9到12月的參合資金,每人須交費13.30元,報銷數額不足交納參合資金的,可先進行登記,待下次報銷後辦理;農民交納的10元參合資金全部記入家庭帳戶,用於門診報銷,最多報銷15元。住院病人出院報銷時,註銷家庭帳戶資金。農民參合後一直連續交費,家庭帳戶資金一直沒有報銷的,家庭帳戶資金可轉下年累計報銷使用。參合年度中斷的,家庭帳戶資金視爲自動放棄。

2、沒有參加合作醫療的,門診病人就醫時申請辦理參加當年或下年度參合手續,可補交全家當年的參合資金,按門診規定比例報銷(交費後三個月內住院按規定比例減半報銷),同時交納下年度全家參合資金,給予辦理參合手續,簽發交費年度《就醫證》。住院病人出院時申請辦理當年或下年度參合手續的,補交全家當年的參合資金,當次按規定比例減半報銷。同時交納下年度的參合資金,給予辦理參合手續,簽發交費年度《就醫證》。

3、參加合作醫療後當年未就醫且願意繼續參加下年度合作醫療的,可以隨時到當地鄉鎮衛生院或縣級醫院交費辦理參合手續。

(二)登記發證。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要對本轄區農業人口進行摸底登記,在此基礎上,健全電子檔案,XX年8月底以前完成系統升級和數據更新。縣級醫院和鄉鎮衛生院在住院病人出院結算時,要做好宣傳和動員工作,在戶主及家屬同意的基礎上,辦理參合手續:從報銷所得費用中交納下年度該患者家庭所有成員參合資金,開據統一發票,在《參合人員交費情況登記表》上進行登記,同時將該家庭所有參合人員交費情況錄入微機,填寫《就醫證》有關內容,簽發交費年度《就醫證》;在鄉鎮衛生院門診或定點村衛生室的病人,報銷數額能交齊全家下年度參合資金的,現場辦理參合手續,程序同上。報銷數額不足的,收費人員或鄉村醫生要向戶主或其家屬做好宣傳工作,勸其補交,爭取一次性辦結。定點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爲就醫羣衆開據統一發票,做好《就醫證》記錄,註銷家庭帳戶資金,填寫《參合人員交費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每天向當地衛生院電話上報參合人員名單,每5天報帳一次,上報《參合人員交費情況登記表》一份,領取交費年度《就醫證》,然後發放到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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