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工操作規程

來源:瑞文範文網 1.5W

一、正常操作:

自救器工操作規程

(一)自救器的收發管理

1、自救器由礦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對號發放。

2、按牌發自救器,發放前要進行封條的檢查,保證符合要求。發完後將自救器牌掛到相應位置。不得藉故不發。

3、收發自救器時,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乾淨,並進行外觀、封條檢查、放回原處。

4、交回自救器時,發放人員應將其自救器牌還給使用人。

5、對收回的自救器,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即:儀器要擦乾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

6、對當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進行登記。

7、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時彙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8、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臺建帳,登卡,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開啓原因等。

9、對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時註銷並補充。

10、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自救器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乾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氣。庫房中的自救器應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他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

11、交接班時,要把自救器使用情況,損壞程度交接清楚。自救器帳、卡、物必須相符。

(二)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

1、收到廠家發來的自救器後,必須在1個月內由自救器管理工配合供應部門對外觀(包括銘牌、出廠日期和標重)、氣密性和稱重(僅指過濾式自救器)進行檢查、驗收,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嚴禁投入使用。

2、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1克的天平,增重超過10克的自救器應予報廢。

3、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自救器氣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規定進行,經過檢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

1、使用的氣密儀必須經過調試檢查要求儀器系統本身是氣密的。

2、使用氣密儀時,環境溫度應爲10-35℃,相對溼度小於80%。

3、氣密儀的工作壓力範圍爲(480-520)×9.81帕,檢查自救器時,可將壓力計水柱提高到540毫米。封壓後10秒,水柱保持不動時,則認爲氣密儀調試合格。

4、將被試自救器放入氣密儀的工作室中。如果檢查過濾式自救器,須預先在工作室裏放置隨機附帶的l形填塊。

5、蓋上氣密儀的封蓋,扣上封壓鉤,同時按秒錶計時,第10秒時,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第25秒時,再次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

對於過濾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15秒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8毫米,則認爲氣密合格;超過8毫米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未達到470毫米的,則認爲氣密不合格 。

對於隔離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15秒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30毫米,則認爲氣密合格;超過30毫米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未達450毫米,則認爲氣密不合格 。

爲提高檢查速度,封壓10秒後,若壓力計水柱停留在480毫米以上某一高度不動,則認爲自救器氣密合格,不必再觀察15秒鐘。

6、氣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繼續使用;氣密不合格的自救器不能繼續使用。

7、被檢查的自救器應處於氣密檢查場所2小時後,才能開始檢查,檢查時環境溫度的波動不應超過2℃。

8、被檢查的自救器及氣密儀應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氣等熱源,檢查場所應儘可能避免有過堂風或受抽、排氣設備影響。

9、被檢自救器上的煤粉和髒物應擦掉,不允許炮粉和髒物等落到密封環和托盤上,以保證氣密儀系統的可靠密封。

10、使用氣密儀時,加壓(扣封壓鉤)卸壓(鬆開封壓鉤)均應緩慢地進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水濺到工作室裏,使機件受損。

11、自救器檢查完後,應立即取出,不可長時間放在氣密儀工作室裏加壓。

二、特殊操作:

1、若扣上封壓鉤後,壓力計水柱很快下降到400毫米以下,說明自救器大漏氣;如懷疑氣密儀系統本身的氣密性,可換用庫存不漏氣的自救器作對比試驗,不可冒然調整氣密儀。

2、檢查自救器時,若發現壓力計水柱有上升現象,說明橡膠密封質量不好;如在後15秒內壓力計水柱上升高度超過4毫米,則橡膠密封環應予更換。

3、壓力計刻度管裏出現水泡時,表明壓力計缺水,應注水後再用。

4、對氣密處於不合格邊緣的自救器,應進行復查。

5、對氣密不合格的過濾式自救器,應在經校正誤差不超過±1克的天平上稱重,增重不超過10克的,密封后可繼續使用。

6、爲了尋找漏氣部件,可用直觀方法尋找,也可用毛筆沾濃度適當的肥皂水在自器補加壓30-60秒後塗抹可能漏氣的部位進行檢查,冒泡處即是漏氣處。此法同樣適用於隔離式自救器。

7、使用氣密性檢查隔離式自救器時,如果在後15秒內壓力計水柱高度下降15-30毫米,屬小漏氣,仍屬氣密合格,但應將漏氣處用錫焊封閉;如在最後15秒內壓力計水柱下降30—50毫米,屬中等漏氣,經試驗還未失效的,補漏維修後可繼續使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