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管理制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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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管理制度大綱

第一章 適用範圍

公司在進行財務決算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檢查公司的存貨、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等各項相關資產,遵循本制度規定,提取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存貨跌價準備、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的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等非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第二章 提取減值準備的程序

公司按以下程序規定提取資產減值準備:

1、公司負責項目管理的項目公司、負責相關資產的部門期末終了,應調查瞭解公司減值範圍內資產的情況及市場行情並書面報告計劃財務部。

2、計劃財務部依據該報告,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減值準備提取原則和方法,確定各項資產是否需要提取減值準備。計劃財務部根據金融資產減值的判斷標準和計提方法,對應收款項計提減值準備。單項計提減值500 萬元以上(含500 萬元)的,按照本章第6 條程序執行。

3、對須提取減值準備的事項,計劃財務部根據公司重大事項彙報制度書面報管理層審批。

4、管理層對批准提取減值準備的事項書面報告董事會並詳細說明損失估計及會計處理的具體方法、依據及數額;需要覈銷相關項目的,管理層應向董事會提供具體覈銷依據。

5、董事會根據管理層報告作出專門決議

6、單次單項覈銷和提取減值準備金額500 萬元以上(含500 萬元)的事項,須由董事會報告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報告內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原則

1、根據本制度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根據賬齡計提的的應收款項減值準備除外),均須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則應作出專門決議予以披露。

2、監事會應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專門意見,形成決議予以披露;

3、按照提取準備程序規定金額在500 萬元以上,應報告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作出決議予以披露。

第四章 減值準備提取的原則和方法

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於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對減值範圍內的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對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減值損失,確定減值準備,具體各項減值準備的提取原則和方法如下:

一、存貨

期末對各項庫存開發產品、開發在產品等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後,按存貨的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提取或調整存貨跌價準備。

開發產品等直接用於出售的商品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淨值;

爲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以合同價格爲基礎計算,若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以一般銷售價格爲基礎計算。

期末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則合併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金融資產

期末對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以判斷是否有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由於一項或多項事件的發生而出現減值。

判斷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以下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髮生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六)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七)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對金融資產的減值分以下類別進行判斷:

1、應收款項

期末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款項發生減值,則將其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爲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期末對於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根據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對於期末單項金額非重大的應收款項,採用與經單獨測試後未減值的應收款項(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應收款項)一起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劃分爲若干組合,再按這些應收款項組合在期末餘額的一定比例(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計算確定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應收款項,不再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應收款項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根據以前年度與之相同或相類似的、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應收款項組合(即賬齡組合)的實際損失率爲基礎,結合現時情況確定以下應收款項組合壞賬準備計提的比例。

賬 齡

 計提比例

一年以內(含一年)

 5%

一年至二年(含二年)

10%

二年至三年(含三年)

20%

三年以上

40%

五年以上且回收可能性極小的款項

100%

2、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發生減值,按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爲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較大幅度下降,或在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後,預期這種下降趨勢屬於非暫時性的,確認其減值,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一併轉出,確認減值損失。

三、長期股權投資

對於採用成本法覈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損失根據其賬面價值與按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進行確定。

其他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該長期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將差額確認爲減值損失。

四、固定資產等長期非金融資產

對於固定資產、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長期非金融資產,在期末判斷相關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因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進行減值測試。

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爲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以單項資產爲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爲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組的認定,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爲依據。

第五章 風險和責任

公司的經營活動經常是在有風險的情況下進行的,所以公司在日常經營中,要研究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儘可能的計量風險,提出風險應對措施以減少和化解風險。

本制度旨在提請經營班子審慎經營,有效地防範和化解資產損失風險。公司也提請董事會、監事會履行相關職責,使本公司更加規範經營,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六章 附則

本制度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原制度同時廢止。在執行本制度過程中如遇國家相關財政法規規定有變動,以國家法規爲準,屆時本制度再行修改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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