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的內容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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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制度是國家爲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實施,而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制度和慣例。

當代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的內容大綱

一、行政區劃

(一)行政區域的劃分

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爲:

1、全國分爲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爲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爲鄉、民族鄉、鎮;

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爲區、縣;

5、自治州分爲縣、自治縣、市。

中央政府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二)中國行政區劃的層級

二級制:直轄市--區;

三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四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二、地方政府的類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分別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所產生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經國務院批准而組織的維護本地治安的武裝部隊。

(三)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府

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具體規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經濟特區政府、開發區、礦山工業區、自然保護區等,其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不同於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23個省。

省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省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發佈或撤銷省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省政府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省政府的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省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省政府有權統一領導轄區的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的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

省、自治區的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所設立的派出機關一般被稱爲"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不是一級政府。它所管轄的區域也不是一級行政區域。其基本職責是代表省、自治區政府指導、協調所屬縣、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設專員一人、副專員、顧問若干人,由省、自治區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實行專員負責制。

行署由專員、副專員、顧問、專員助理、正副祕書長組成行署專員辦公會議,討論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專員最後決定。

行署成員無法定任期,人員變更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有關規定而定。

行署設立工作機構,一般稱爲局,大致在40-50個之間。

四、城市政府

(一)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發佈或撤銷直轄市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直轄市政府執行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直轄市政府的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直轄市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直轄市政府有權統一領導轄區的區、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的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副省級城市政府

副省級城市政府是較大的、由計劃單列城市發展而來的、行政單位低於省政府,但實際行政相對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濟南、青島、南京、寧波、杭州、廈門、武漢、廣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三)地級市政府

地級市是除了直轄市、副省級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爲市區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25萬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20萬以上;工業總產值20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並已成爲若干市縣範圍內的中心城市。

地級市政府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向省級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同時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領導整個城市的經濟文化建設和市政工作;領導整個行政區域內的各項行政事務,並領導所屬縣、縣級市政府。

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行政規章。

(四)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

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就是在省與縣、縣級市之間建立一級正式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形成省-地級市-縣、縣級市-鄉(鎮)的地方行政組織體制。

這一體制要求地級市政府同時具有管理農村和城市的雙重職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併。

將地區行政公署與行署駐地的地級市政府合併,建立新的地級市政府管理縣、縣級市。

2、劃縣入市。

將地級市周圍一定數量的縣、縣級市劃歸原先不管縣的地級市,由地級市政府管理。

3、建市領縣。

將縣級市、鎮升格爲地級市,或將地區行署機關直接改爲地級市政府機關,建立地級市政府,並管理縣、縣級市。

(五)縣級市政府

縣級市政府是在符合國家設市標準的較小地域內設立的城市政府。

縣級市一般是由縣屬鎮發展設立或撤縣建市設立的,一般有較強的農業地區行政管理的色彩。

縣級市政府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1、在沒有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地方的縣級市政府,受省、自治區政府的直接領導,並受地區行政公署的監督指導;

2、在沒有設立或不再設立地區行政公署的地方的縣級市,受省、自治區政府的直接領導;

3、在實行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縣級市政府,受地級市、自治州政府的領導。

縣級市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六)區政府

區政府是在設區的市設立的、城市內部分地區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區政府設立於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

區政府受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政府的領導。

區政府按照所轄地域的性質,分爲城區政府和郊區政府。

城區政府設於城市內,是城市地區的基層政府,城區政府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

在城市邊緣的城鄉結合地帶一般設立郊區政府,郊區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五、農村地區政府

(一)縣政府

縣政府是設立於農村地區的地方政府。

縣政府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1、在沒有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地方的縣政府,受省、自治區政府的直接領導,並受地區行政公署的監督指導;

2、在沒有設立或不再設立地區行政公署的地方的縣政府,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下轄的縣政府,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直接領導;

3、在實行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縣政府,受地級市、自治州政府的領導。

縣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縣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爲縣政府的派出機構。

(二)鄉、民族鄉、鎮政府

鄉、民族鄉、鎮政府是農村地區的基層地方政府。

鄉、民族鄉、鎮政府受縣、自治縣、縣級市、區政府的領導。

六、地方政府的機構和職權

(一)地方政府的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1、省、直轄市政府的組成

省、直轄市政府由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祕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直轄市政府領導人員產生後,應在2個月內由正職領導人員提請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祕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並報國務院備案。

在省、直轄市人大閉會期間,省長、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從副省長、副市長中決定代理人選,直到省、直轄市人大下次會議時再進行補選。

在省、直轄市人大閉會期間,副省長、副市長的個別任免由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省、直轄市政府的任期每屆爲5年。

2、地級市政府的組成

地級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和祕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市長、副市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市人大閉會期間,副市長的個別任免,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地級市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如祕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人選,應在市長、副市長產生後的2個月內根據市長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省、自治區政府備案。

地級市政府的任期每屆5年。

3、縣、縣級市、區政府的組成

縣、縣級市、區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

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均由縣、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縣、縣級市、區人大閉會期間,縣、縣級市、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縣、縣級市、區政府局(科)長的任免,由縣長、市長、區長提名,縣、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縣級市、區政府的每屆任期爲5年。

4、鄉、民族鄉、鎮政府的組成

鄉、民族鄉政府設鄉長1人,副鄉長若干人;鎮政府設鎮長1人、副鎮長若干人。

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鄉、民族鄉、鎮政府的任期爲每屆3年。

(二)地方政府的職權、行政地位和相互關係

1、地方政府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佈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覈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省、直轄市的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制和區域劃分。

鄉、民族鄉、鎮的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2、地方政府的行政地位

地方各級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地方各級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3、地方政府的相互關係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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