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評估控制管理制度(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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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控制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風險評估控制管理制度(精選6篇)

識別企業在生產(管理)、服務、活動過程中能夠控制與可能施加影響的危害,評價和確定一級風險、二級風險和重大風險,以確定一般危害和重大危害,作爲制定安全標準化目標的基礎與依據,並進行有效控制。

2.範圍

本廠生產活動區域和全體員工。

3.內容

3.1評價組織及職責

(1) 本廠成立風險評價小組

組長爲本廠安全第一責任人,副組長爲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成員爲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管理部門成員。

(2)職責

組長:直接負責風險評價工作。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程序;審批《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副組長:協助組長做好風險評價工作。負責風險評價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進行風險評價定期評審;

成員:對各單位上報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進行調查、覈實、補充完善,確定本廠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風險並編制《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和重大隱患項目治理方案;負責相關方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3.2風險管理

(1) 危害識別

1)在進行危害識別時,應充分考慮:

①火災和爆炸;一切可能造成時間或事故的活動或行爲

②衝擊與撞擊;物體打擊,高處墜落,機械傷害;

③中毒、窒息、觸電及輻射(電磁輻射、同位素輻射);

④暴露於化學性危害因素和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工作環境;

⑤人機工程因素(比如工作環境條件或位置的舒適度、重複性工作、照明不足等);

⑥設備的腐蝕、焊接缺陷等;

⑦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漏;

⑧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包括水、氣、聲、渣、廢物等污染物排放或處置以及能源、資源和原材料的消耗。

2)同時還應考慮:

①人員、原材料、機械設備與作業環境;

②直接與間接危險;

③三種狀態:正常、異常及緊急狀態;

④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及將來。

(2)人的不安全行爲:

違反安全規則或安全常識,使事故有可能發生的行類別: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成品、材料、工具等)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清掃等)。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爲。

11)不使用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或用具。

12)不安全裝束。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處理錯誤等。

(3)物的不安全狀態:

使事故可能發生的不安全物體條件或物質條件(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1)物質:火災、爆炸性物質;毒性物質;

2)物體: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4)有害作業環境:

1)作業場所缺陷:間距不足;信號、標誌沒有或不當;物體堆放不當。

2)作業環境因素缺陷:採光不良或有害;通風不良或缺氧;溫度過高或過低;溼度不當;外部噪聲;風、雷電、洪水、野獸等自然危害。

(5)安全管理缺陷:

1)設計、監測方面缺陷或事故(件)糾正措施不當;(人機工效學);

2)人員控制管理缺陷:教育培訓不足;僱用不當或缺乏檢查;超負荷;禁忌作業等;

3)工藝過程、作業程序缺陷;

4)相關方管理缺陷。

3.3危害識別的範圍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常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人爲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10)後期服務活動。

3.4危害識別的方法

危害識別以事先分析爲主的思想爲指導,採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檢查表(scl)、現場觀察法等多種方法,可單獨或聯合使用。

(1)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從作業活動清單中選定一項作業活動,將作業活動分解爲若干個相連的工作步驟,識別每個工作步驟的潛在危害因素,然後通過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

(2)安全檢查表(scl):安全檢查表分析方法是一種經驗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員針對擬分析的對象列出一些項目,識別與一般工藝和操作有關的已知類型的危害、設計缺陷以及事故隱患,查出各層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後確定檢查項目。再以提問的方式把檢查項目按系統的組成順序編製成表,以便進行檢查或評審。

(3)現場觀察法:由專家和諮詢師組成現場調查組,通過現場實地觀察、詢問、交談,從而快速識別出部門的環境因素;

3.5危害識別的步驟

(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設計危害識別所用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表格,發至各部門;

(2)各部門負責組織人員,從本部門班組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識別出具有或可能具有危害,填寫《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後,報送安全管理部門;

(3)安全管理部門對各部門識別出來的危害進行整理、彙總、分類,分類形式可按不同的危害分類;

(4)安全管理部門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覈實、補充完善,經風險評價小組討論後製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3.6風險評價

(1)風險評價範圍

1)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裝置;

3)儲存設施;

4)檢維修作業;

5)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

6)拆遷工程;

7)後期服務活動。

(2)評價準則的依據

1)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2)行業的設計規範、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合同規定;

5)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3)評價準則

採用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和後果的嚴重性s及風險度r進行,r=l×s

1)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參照表1來制定

表1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判斷準則

等級

標準

5

在現場沒有采取防範、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危害的發生不能被發現(沒有監測系統),或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此類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發生不容易被發現,現場沒有檢測系統,也未作過任何監測,或在現場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執行或控制措施不當,或危害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3

沒有保護措施(如沒有保護防裝置、沒有個人防護用品等),或未嚴格按操作程序執行,或危害的發生容易被發現(現場有監測系統),或曾經作過監測,或過去曾經發生類似事故或事件,或在異常情況下發生類似事故或事件。

2

危害一旦發生能及時發現,並定期進行監測,或現場有防範控制措施,並能有效執行,或過去偶爾發生危險事故或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範、控制、監測、保護措施,或員工安全衛生意識相當高,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極不可能發生事故或事件。

2)事件發生後果的嚴重性s參照表2來制定

表2事件後果嚴重性s判別準則

等級

法律、法規

及其他要求

財產

(萬元)

停工

環境污染、資源消耗

本廠

形象

5

違反法律、法規和標準

死亡

>50

部分裝置(>2套)或設備停工

大規模、

本廠外

重大國際、國內影響

4

潛在違反法規和標準

喪失勞動能力

>25

2套裝置停工、或設備停工

本廠內嚴重污染

行業內、本廠內

3

不符合本廠安全方針、制度、規定等

截肢、骨折、聽力喪失、慢性病

>10

1套裝置停工或設備

本廠範圍內中等污染

地區影響

2

不符合本廠的安全操作程序、規定

輕微受傷、間歇不舒適

<10

受影響不大,幾乎不停工

裝置範圍污染

本廠及周邊範圍

1

完全符合

無傷亡

無損失

沒有停工

沒有污染

形象沒有受損

3)風險的等級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和實施期限參照表3來制定

表3風險等級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

風險度r

等級

應採取的行動/控制措施

實施期限

20-25

巨大風險

在採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立刻

15-16

重大風險

採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制程序,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9-12

中等

可考慮建立目標、建立操作規程,加強培訓及溝通

2年內治理

4-8

可容忍

可考慮建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但需定期檢查

有條件、有經費時治理

<4

輕微或可忽略的風險

無需採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記錄

(4)風險等級的確定

1)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①火災和爆炸;

②衝擊和撞擊;

③中毒、窒息和觸電;

④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漏;

⑤其他化學、物理性危害因素;

⑥人機工程因素;

⑦設備的腐蝕、缺陷;

⑧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等。

2)在確定重大風險時,應考慮:

①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②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嚴重性;

③企業的聲譽和社會關注程度等。

3)按風險度r=可能性l×嚴重性s,計算出風險值。

風險值r≤8的確定爲一級風險;

風險值r在9~12的確定爲二級風險;

風險值r在15~16的確定爲三級風險;

風險值r在20~25的確定爲重大風險。

3.7危害的分級管理

(1)危害管理分爲二級:

對判定爲一級風險和二級風險的危害,作爲一般危害,由其所在單位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進行控制管理;

對判定爲三級風險和重大風險的危害,由其所在單位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並報本廠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上報的控制措施進行整理、彙總,形成本廠《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報本廠評審小組組長批准。並將批准後的本廠《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反饋到各單位。

(2)對確定爲重大風險的應制定《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序號

危害

潛在事件及後果

風險等級

部門、裝置、工藝、設備

改進措施

操作、技術人力資源需求限制

評估

負責人

備註

1

2

(3)對確定爲重大隱患的項目的風險,本廠應制定隱患治理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技術方法、資源、時間表,並定期對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隱患治理方案的有效實施。重大隱患項目治理結束後,有關部門應進行驗收,形成報告。

本廠對重大隱患的項目應建立檔案,對項目的立項、治理、竣工驗收等過程進行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評審意見;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竣工驗收報告。

3.8風險的.控制

(1)本廠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順序,採取措施消減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預防事故的發生。

本廠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該先考慮消除危害,再考慮抑制危害,修訂或制定操作規程,最後採用減少暴露的措施控制風險;同時還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及企業的經營運行情況、可靠的技術保障和服務。

(2)控制措施的選擇應包括:

1)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2)管理措施,規範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4)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危害。

3.9風險信息更新

本廠應不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

(1)識別、評價的時機

1)對於常規的活動每隔一年應組織一次危害識別和風險評價。

2)對於非常規性(如拆除、新改擴建設項目、檢維修項目、開停車、較重要的隱患治理項目和較重要的工藝變更、設備變更項目等)的危險性較大的活動,在活動開始之前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在此基礎上編制實施方案(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等),並經有關領導嚴格審批。如果有發生嚴重事故可能的作業活動,還應制定應急措施、編寫應急預案,並且要在活動或施工之前進行演練。

3)當下列情況發生時,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3)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4)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2)危害(風險)的更新按以下原則進行:

1)各部門將更新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和《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交所在部門領導審覈後,交本廠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人員(或評價小組)在15個工作日內審覈判定,修改後發放至各相關部門。

2)安全管理部門、對口部門分別保存危害更新所產生的記錄。

風險評估控制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風險管理,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承受度和風險應對策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等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風險是指公司經營活動中與公司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包括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本制度所稱風險評估是指通過對基於事實的信息進行分析,就如何處理特定風險以及如何選擇風險應對策略進行科學決策。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各部門爲公司風險評估管理工作的責任機構,具體職責:

(一)對公司經營活動中的風險進行識別;

(二)對識別的風險進行評估,辨識評估出風險等級並將中、高風險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管理層,上報內容應包括:風險發生地、發生原因、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擬採取的應對措施等。

(三)執行審批後的風險應對預案,並及時反饋風險的應對、解決結果;

(四)對識別的風險進行監控,發生變化時重新評估,並根據新辨識評估的風險等級進行相應的處理;

(五)年中、年度對風險評估管理工作進行總結。

第四條公司企劃部門爲公司風險評估管理工作的組織機構,具體職責:

(一)負責制定公司的風險評估方案;

(二)負責組建風險評估工作小組;

(三)負責審覈風險清單、應對預案;

(四)擬定公司風險評估報告,上報公司管理層。

(五)負責建立經營環境監控體系,切實監控並記錄內、外部經營環境和條件的變化,以修正風險識別與評估。

(六)負責建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要求各具體部門定期提供數據,進行指標分析;對於超過風險預警值的指標,應確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五條財務部門的風險評估

(一)負責建立流程識別和應對會計法規、準則、制度的變化,評估對會計信息的'影響。

(二)負責建立溝通渠道和流程參與公司業務操作流程的變化,評估對會計覈算的影響。

第六條公司管理層主要職責爲:

(一)審定公司各部門風險管理工作職責;

(二)批准風險應對預案;

(三)研究、確定公司重大風險事項及應對預案;

(四)審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公司風險管理方面的報告,並報董事會審議。

第七條董事會負責審議公司管理層提交的公司風險評估報告報告,批准風險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風險評估的頻率

第八條風險評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並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評估的頻率。

第九條當出現下述情況時,應考慮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一)企業經營模式發生重大變動;

(二)企業所使用的信息技術發生重大變動;

(三)關鍵人員變動;

(四)企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發生重大變動;

(五)購併的發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等等涉及到複雜的會計處理要求的事項發生;

(六)其他。

第四章控制目標的設定和傳達

第十條企業董事會應當按照戰略目標,設定相關的經營目標、財務報告目標、合規性目標與資產安全完整目標,並根據設定的目標合理確定企業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次上的可接受的風險水平。

第十一條公司董事會應定期更新和修正公司的戰略目標、經營目標、風險管理目標;

第十二條公司管理層應向各部門清晰傳達了公司的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和風險管理目標(如通過工作準備會等),並進行目標分解。

第十三條公司企劃部負責風險評估方案的制訂,風險評估方案須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執行,風險評估工作由企劃部組建風險評估小組負責風險評估的具體工作。

第五章風險識別

第十四條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方案的要求,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準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

第十五條公司各部門在進行風險識別時,可以採取座談討論、問卷調查、案例分析、諮詢專業機構意見等方法識別相關的風險因素,特別應注意總結、吸取企業過去的經驗教訓和同行業的經驗教訓,加強對高危性、多發性風險因素的關注。

第十六條各部門及子公司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本公司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外部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風險信息的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戰略風險方面,收集國內外企業戰略風險失控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重點收集國內外宏觀經濟政策以及經濟運行情況、行業狀況,國內外產業政策、項目工程市場需求與供給狀況等與戰略有關的信息;

2.財務風險方面,收集國內外企業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重點收集企業財務報表、資產質量、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現金流量、成本覈算、資金結算等方面的信息;

3.市場風險方面,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重點收集主要客戶資信、競爭對手等方面的信息;

4.運營風險方面,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運營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重點收集與企業治理、投資決策、項目管理、人力資源等各方面的信息;

5.法律風險方面,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重點收集國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往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七條公司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1.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2.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3.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4.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5.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6.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十八條公司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1.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2.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爲等社會因素。

4.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5.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6.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六章風險分析

第十九條公司各部門應當針對已識別的風險因素,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別確定科學合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標準。具體如下:

表一: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表二:風險的後果或影響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依據風險的重要性水平,運用專業判斷,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對企業影響的嚴重程度進行風險排序,確定應當重點關注的重要風險。

風險程度定性分析表

注:

E =極高;要立刻停止有關工作,直到風險減低。在風險減低前有關工作須完全禁止進行。

D =高風險;要停止有關工作,直到風險減低。如有關工作現正在進行中,須提供有效監控及緊急應變程序。

C =中等風險;須規定有關管理職責及指引把危害控制,或在可行下進一步減低風險,如有關風險可能產生嚴重的危害,應作進一步危害評估及加強控制。

B =可接受的風險;按正常運作程序管理,在不影響成本下可作進一步改善。

A =微不足道的風險;無須作任何行動,按慣常運作。

第七章風險彙總及應對預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各部門應當根據風險分析情況,結合風險成因、企業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次上的可接受風險水平,確定風險應對策略。風險應對策略主要包括風險迴避、風險承擔、風險管理和風險分擔經營。

第二十二條公司各部門應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編制風險清單,並制訂相應的應對預案,風險清單、應對預案須報公司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審覈後,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第八章風險評估報告及執行

第二十三條公司風險評估工作小組負責編制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覈後,報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風險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風險評估的範圍;

2、風險評估的方法;

3、風險清單;

4、風險應對預案;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應根據董事會批准的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實施,對風險應對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及時反饋風險應對、解決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部門(或協同風險管理部門或小組)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具體部門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整改情況,形成檢查記錄。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及時修訂本制度,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風險評估控制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爲切實抓好項目公路橋樑、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工作,在施工階段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開展定向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風險估測,增強施工安全風險意識,改進施工措施,規範預案預警預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安全風險,嚴防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降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保障公路橋樑、隧道施工建設安全。

2、編制依據

依據《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xx年4月),結合項目工程實際,特製度本制度.

3、術語定義

風險:某一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的組合。

施工安全風險評估:針對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項作業活動、作業環境、施工設備、危險物品等所潛在風險進行風險源辨識、風險源分析、風險估測的系列工作。

4、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目公路橋樑、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管理。

5、職責

5.1各施工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論,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對項目施工過程實施預警控制。專項風險等級在ⅲ級(高度風險)及以上的施工作業活動(施工區段)的風險控制,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5.1.1重大風險源的監控與防治措施、應急預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論證和複評估。

5.1.2施工單位應建立重大風險源的監測和驗收、日常巡查、定期報告等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5.1.3施工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與交底;施工現場應設立相應的危險告知牌。

5.1.4適時組織對典型重大風險源的應急救援演練。

5.1.5當專項風險等級爲ⅳ級(極高風險)且無法降低時,必須提高現場防護標準,落實應急處置措施,視情況開展第三方施工監測;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不得施工。

5.2監理單位在審查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急預案時,應同時審查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無風險評估報告,不得簽發開工令。

5.2.1工程開工後,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並以記錄。對施工中存在的重大隱患應及時指出並督促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及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3風險評估報告經監理單位審覈後應向建設單位報備。建設單位應對極高風險(ⅳ級)的施工作業,組織專家或安全評估機構進行論證和複評估,提出降低風險的措施建議;當風險無法降低時,應及時調正設計、施工方案,並向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4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應遵循動態管理的原則,當工程設計方案、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施工隊伍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5.5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應遵循動態管理的原則,當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施工隊伍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6、評估範圍

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範圍,由各施工單位根據自身工程建設條件、技術複雜程度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工程建設經驗,並參考以下標準確定。

6.1橋樑工程

6.1.1多跨或跨徑大於40m石拱橋,跨徑大於或等於150m的鋼筋混凝土拱橋,跨徑大於或等於350m的鋼箱拱橋,鋼桁架、鋼管混凝土拱橋;

6.1.2跨徑大於或等於140m的鋼式橋,跨徑大於400m的斜拉橋,跨徑大於1000m的懸索橋;

6.1.3墩高或淨空大於100m的橋樑工程;

6.1.4採用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新技術的特大橋、大橋工程;

6.1.5特殊橋型或特殊結構橋樑的拆除或加固工程;

6.1.6施工環境複雜、施工工藝複雜的其他橋樑工程。

6.2隧道工程

6.2.1穿越高地應力區、岩溶發育區、區域地質構造、煤系地層、採空區等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隧道,黃土地區、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

6.2.2淺埋、偏壓、大跨度、變化斷面等結構受力複雜的隧道工程;

6.2.3長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ⅵ、ⅴ級圍巖連續長度超過50m或合計長度佔隧道長度全長度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6.2.4連拱隧道和小淨距隧道工程;

6.2.5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隧道工程;

6.2.6隧道改擴建工程;

6.2.7施工環境複雜、施工工藝複雜的其他隧道工程。

7、評估方法

7.1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分爲總體風險評估和專項風險評估。

7.1.1總體風險評估。橋樑或隧道工程開工前,根據橋樑或隧道工程的地質環境條件、建設規模、結構特點等孕險環境與致險因子,估測橋樑或隧道工作施工期間的整體安全風險大小,確定其靜態條件下的安全風險等級。

7.1.2專項風險評估。當橋樑或隧道工程總體風險評估等級達到ⅲ級(高度風險)及以上時,將其中高風險的施工作業活動(或施工區段)作爲評估對象,根據其作業風險特點以及類似工程事故情況,進行風險源普查,並針對其中的重大風險源進行量化估測,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7.2評估方法應根據被評估項目的工程特點,選擇相應的定性或定量的風險評估方法。具體評估方法的選擇,可參照《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指南》(試行)。

8、評估步驟

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制定評估計劃、選擇評估方法、開展風險分析、進行風險估測、確定風險等級、提出措施建議、編制評估報告等方面。評估步驟一般爲:

8.1開展總體風險評估。根據設計階段風險評估結果(若有),以及類似結構工程安全事故情況,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初步分析本項目孕險環境與致險因子,估測施工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確定項目總體風險等級。

8.2確定專項風險評估範圍。總體風險評估等級達到ⅲ(高度風險)及以上橋樑或隧道工程,應進行專項風險評估。其他風險等級的橋樑或隧道工程可視情況開展專項風險評估。

8.3開展專項風險評估。通過對施工作業活動(施工區段)中的風險源普查,在分析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爲的基礎上,確定重大風險源和一般風險源。宜採用指標體系法等定量評估方法,對重大風險源發生事故的概率及損失進行分析,評估其發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與嚴重程度,對照相關風險等級標準,確定專項風險等級。

8.4確定風險控制措施。根據風險接受準則的相關規定,對專項風險等級在ⅲ級(高度風險)及以上的施工作業活動(施工區段),應明確重大風險源的監測、控制、預警措施以及應急預案。其他風險等級的橋樑、隧道工程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按照成本效益原則確定相應的風險源控制措施。

9、評估組織與評估報告

9.1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原則上由項目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當被評估項目含多個合同段時,總體風險評估應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專項風險評估工作仍由合同施工單位具體實施。

9.1.1當施工單位的經驗或能力不足時,可委託行業內安全評估機構承擔相關風險評估工作。

9.2評估工作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管理經驗,並有參與類似工程施工的經歷。

9.3風險評估工作應形成書面報告。評估報告應反應風險評估過程的主要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評估依據、工程概況、評估方法、評估步驟、評估內容、評估結論及對策建議等。評估結論應當明確風險等級、可能發生事故的關鍵部位、區域或節點、事故可能性等級、規避或者降低風險的建議措施等內容。

風險評估控制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目的)爲規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主要內容)本規定適用於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原則、範圍、程序和結果處理等工作。

第三條(職責職能)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組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依法採取相應的監測、檢測、通報和監督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條(原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監測信息和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爲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和章程進行風險評估,可以委託有關技術機構具體承擔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分析等任務。

風險評估經費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六條(獨立性)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及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機構應獨立開展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果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第七條(評估範圍)以下情形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覈同意後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一)爲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後認爲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的;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爲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風險評估的建議,並同時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一)發現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隱患的;

(二)因科學技術發展,需要對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進行重新評估的;

(三)爲確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的需要的。

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應提供《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並儘可能提供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條(與食用農產品風險評估關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已有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不予評估的情形)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提出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作出不予評估的決定:

(一)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存在違法行爲,通過依法採取控制措施可以解決的`;

(二)對於食品安全風險較低或者可以通過簡單的風險管理措施解決的而缺乏評估必要性的;

(三)國際已有風險評估結論且適於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發現有新的科學數據和有關信息證明仍有必要開展風險評估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重新做出風險評估的決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確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和優先評估項目。

第十三條(任務說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時,應向提出風險評估建議的部門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的性質、涉及的食品種類、食品數量和分佈範圍;

(二)危害進入食品的途徑和含量;

(三)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四)危害涉及的人羣和數量;

(五)國內外現有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其它與風險評估相關的信息。

第十四條(任務下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風險評估任務書》的形式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風險評估任務書》應包括風險評估的目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結果產出形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制定評估方案)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根據評估任務提出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於需要進一步補充信息的,可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數據和信息採集方案的建議。

第十六條(實施評估)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評估方案,遵循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徵描述的結構化程序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風險交流)風險評估過程中,受委託承擔風險評估具體任務的風險評估機構應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需要,及時提交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

對於風險評估過程中需要進一步補充數據才能進行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做出報告和工作建議。

第十八條(評估結果)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的時限內提交風險評估結果,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有關風險評估機構應對風險評估結果和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應急評估)發生下列情形,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立即研究分析,對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事項,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定應急評估方案。

(一)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衆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儘快解答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並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四)處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過風險評估解決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條(進行評估)臨時工作組按照應急評估程序和應急評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風險評估結果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佈結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用語定義如下: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等。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危害識別:指對食品中可能產生不良健康影響的某種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徵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應關係或危害作用機理。

暴露評估:不同人羣攝入某種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風險特徵描述:根據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和暴露評估的結果,綜合分析該危害產生不良健康影響的嚴重性和可能性。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風險評估控制管理制度 篇5

1、總則

1.1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電網建設工程的安全、高效,提高電網建設安全施工水平,加強和規範施工風險的評估管理,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電網公司電網建設的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廣東電網公司新建、擴建和改造的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風險評估。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風險評估參照此辦法進行。具體規定由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依據和參照文件

2.1中國南方電網公司《電網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南方電網計[20xx]27號

2.2中國南方電網公司《電網建設安全健康和環境管理“三欣”標準評價體系》

2.3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範》(gb/t28001-20xx)。

2.4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

3、定義

3.1輸變電工程――指220千伏及以上新建、擴建和改造的輸電線路工程和變電站工程。

3.2運行管理部門――指承擔諸如電力、公路、鐵路、航道、通信等各種設備、設施、物業管理等的有關部門。

3.3建設單位――指受廣東電網公司(業主)委託的承擔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建設的相關部門。

3.4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施工――指在電力生產設備附近或在帶電區域內施工、與運行設備有關聯或因施工改變運行方式的施工。

3.5施工方案――指爲指導工程項目或施工項目、作業活動按預定目標實施的書面文件,包括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施工安全措施、作業指導書等。

4、職責

4.1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各類施工項目的施工方案,評估施工方案的安全風險等級,提出處理措施。

4.2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3各建設單位負責對已經監理單位審查的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或批准,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或者由建設單位通知有關部門,監理單位組織方案審查會,經各方通過的方案,由監理批准實施。)

對不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經監理單位審查後,報建設單位備案。

4.4建設單位對嚴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或安全風險等級評爲5級的施工方案報省公司工程建設部,由省公司工程建設部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和協調,並報省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4.5省公司運行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參與工程管理部門組織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爲最終批准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資源提供支持和配合。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在輸變電工程建設施工中,所有施工活動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措施。凡重大施工項目和重要施工項目、危險及特殊作業項目、惡劣氣候及惡劣條件下的施工作業項目,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運行的其他施工項目(見《電網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附錄a和附錄b),必須編制含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的施工方案,並對施工方案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

5.2施工方案安全風險評估是評價當施工方案失敗或不能按預期目標實施的可能性和其後果的嚴重性。施工方案安全風險等級根據預計的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來劃分,見表一、表二。

表一事故嚴重程度評估表

事故嚴重等級

事故後果

參考標準

輕微

人員輕傷事故

施工機械一般損壞

電力生產設備故障

周邊其他非電力設施損壞

10萬元以上

一般

人員重傷事故

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

施工機械嚴重損壞

電力生產設備故障

周邊其他非電力設施損壞,損失一般

50萬元以上

嚴重

人員死亡事故

施工機械重大損壞

電力生產設備事故

周邊其他非電力設施損壞,損失重大

100萬元以上

嚴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1、區域電網解列

2、負荷損失10萬千瓦時以上。

表二風險等級評估表

事故的可能性

事故的嚴重程度

極不可能

不可能

可能

輕微

1級

2級

3級

一般

2級

3級

4級

嚴重

3級

4級

5級

注:1級-可忽略風險2級-可容許風險3級-中度風險4級-重大風險5級-不可接受風險

5.3施工方案安全風險評估對事故的可能性,必須考慮施工時的氣候條件、作業環境條件(如夜間施工等),對人爲失誤、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及緊急等情況應考慮在內。

5.4施工單位對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

5.4.1施工方案編制前必須識別現場風險源(危險點)、施工項目涉及的'相關方對施工項目安全的需求、工期要求。

現場風險源的識別:包括過去、現在和將來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

5.4.2施工方案選擇應綜合考慮現有的施工技術水平、資源能力水平和相關方對安全施工的需求和工程建設目標要求。

5.4.3施工方案編制必須識別所採取的技術措施可能對電網設備、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增加的新的風險,並提出相應控制措施或應急措施。

5.4.4在審批施工方案時,應把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各方需求均衡的方案作爲優先方案。

5.4.5施工方案的風險等級水平評定爲4級(重大風險)及以上時,應重新選擇和評估新的施工方案,如確沒有更安全的施工方案,經監理審查後,分別報請相關的運行管理部門和工程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5.5監理單位對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審查

5.5.1監理單位應對所有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客觀性。

5.5.2監理單位應對重要項目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從“人(施工單位資質、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施工人員熟練技能、精神狀態等)、機(機械設備、電源設備等完好率、可靠度等)、料(供貨商資質、原材料出廠合格證、進場複測報告等)、法(施工方案、工藝、作業指導書、規章制度、安全措施、流程等)、環(地質、氣候、雨季、颱風、夜間施工、周圍不安全因素等)”(4m1e)五個方面評估。

5.5.3經監理單位審查後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凡涉及運行安全的,施工單位必須報送建設單位備案,需有關部門協調的還要進行協調,其中安全風險等級評定爲4級(重大風險)或5級(不可接受風險)的,施工單位還必須報請建設單位和有關單位審查和批准方可施工;對不涉及運行安全的,經監理審批後報送建設單位備案。

5.6各級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對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審批

5.6.1工程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運行等有關部門對涉及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和電網運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或由監理組織,建設單位召集,協調意見後監理批准。)

5.6.2根據工程特點(工程項目的物點、性能、工程進行的條件、內外環境等),對安全風險項目進行定性分析確定,找出施工實施中有可能對人身及電網安全影響最大的風險項目,對其發生的後果進行定性分析。

5.6.3以確保人身、電網安全爲前提,進行風險成本及風險處理成本評價,確立是否可以接受風險,進行權衡。

5.6.4施工方案的安全風險等級評定爲5級(不可接受風險)的,建設單位還必須報請省公司工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批准。

5.6.5規避安全風險,一般採用以下方法:

對嚴重危害人身及電網安全的方案,予以否決,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另行編制新的方案,重新報審。

要求運行等相關部門提供充分條件,制訂相應的預案,降低安全風險等級至3級及以下後再批准方案實施。

6、附錄

6.1附錄一:《評估流程圖》

6.2附錄二:《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審批流轉單》(表1、表2、表3)

風險評估控制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識別企業在乳膠基質和現場混裝生產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害,確認風險等級,以便於確定防治對策,作爲制定安全標準化目標的基礎與依據,並進行有效控制。

2、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3、內容

3.1評價組織及職責

(1)本企業成立風險評價小組

組長爲本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副組長爲安全生產部長,成員爲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安全。

(2)職責

組長:直接負責風險評價工作。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程序;審批《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副組長:協助組長做好風險評價工作。負責風險評價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進行風險評價定期評審;

成員:對各單位上報的《lec評價法》進行調查、覈實、補充完善,確定企業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風險並編制《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和重大隱患項目治理方案;負責相關方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3.2風險管理

(1)危害識別

1)在進行危害識別時,應充分考慮:

①火災和爆炸;一切可能造成時間或事故的活動或行爲

②衝擊與撞擊;物體打擊,高處墜落,機械傷害;

③中毒、窒息、觸電及輻射(電磁輻射);

④暴露於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工作環境;

⑤人機工程因素(比如工作環境條件或位置的舒適度、重複性工作、照明不足等);

⑥設備的腐蝕、焊接缺陷等;

⑦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漏;

⑧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包括水、氣、聲、渣、廢物等污染物排放或處置以及能源、資源和原材料的消耗。

2)同時還應考慮:

①人員、原材料、機械設備與作業環境;

②直接與間接危險;

③三種狀態:正常、異常及緊急狀態;

④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及將來。

(2)人的不安全行爲:

違反安全規則或安全常識,使事故有可能發生的行類別: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成品、材料、工具等)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清掃等)。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爲。

11)不使用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或用具。

12)不安全裝束。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處理錯誤等。

(3)物的不安全狀態:

使事故可能發生的不安全物體條件或物質條件(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1)物質:火災、爆炸性物質;毒性物質;

2)物體: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4)有害作業環境:

1)作業場所缺陷:間距不足;信號、標誌沒有或不當;物體堆放不當。

2)作業環境因素缺陷:採光不良或有害;通風不良或缺氧;溫度過高或過低;溼度不當;外部噪聲;風、雷電、洪水、野獸等自然危害。

(5)安全管理缺陷:

1)設計、監測方面缺陷或事故(件)糾正措施不當;

2)人員控制管理缺陷:教育培訓不足;僱用不當或缺乏檢查;超負荷;禁忌作業等;

3)工藝過程、作業程序缺陷;

4)相關方管理缺陷。

3.3危害識別的範圍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常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人爲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10)後期服務活動。

3.4危害識別的方法

lec評價法:採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即lec法,定量計算每一種危險源所帶來的風險,公式爲d=lec(其中d-生產作業條件的危險性,即風險值;l-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e-人體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率;c-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

3.5危害識別的`步驟

(1)安全辦負責設計危害識別所用的《lec評價法分析記錄表》表格,發至各部門;

(2)各部門負責組織人員,從本部門班組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識別出具有或可能具有危害,填寫《lec評價法分析記錄表》、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後,報送安全生產部;

(3)安全部對各部門識別出來的危害進行整理、彙總、分類,分類形式可按不同的危害分類;

(4)安全辦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覈實、補充完善,經風險評價小組討論後製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3.6風險評價

(1)風險評價範圍

1)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裝置;

3)儲存設施;

4)檢維修作業;

5)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

6)拆遷工程;

7)後期服務活動。

(2)評價準則的依據

1)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2)行業的設計規範、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合同規定;

5)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3)評價準則

採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即lec法,定量計算每一種危險源所帶來的風險,公式爲d=lec(其中d-生產作業條件的危險性,即風險值;l-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e-人體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率;c-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

分值取值見表1。

序號

分值

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l)

1

10

完全會被預料到

6

相當可能

3

不經常,但可能

1

完全意外,極少可能

0.5

可以設想,但高度不可能

0.2

極不可能

0.1

實際上不可能

2

分值

人體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率(e)

10

連續暴露於潛在危險環境

6

逐日在工作時間內暴露

3

每週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幾次暴露在潛在危險環境

0.5

非常罕見地暴露

3

分值

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c)

100

大災難,許多人死亡,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40

災難,數人死亡,或造成很大財產損失

15

非常嚴重,一人死亡,或造成一定財產損失

7

嚴重,嚴重傷害,或造成較小的財產損失

3

重大,致殘,或造成很小的財產損失

1

引人注目,需要救護,不利於基本的安全生產要求

根據公式計算風險值d,確定危險源風險級別的界限值和危險程度,風險評價結果分爲ⅰ~ⅴ(或1~5)從高至底五級,爲風險控制策劃提供依據。

風險值見表2。

危險源風險等級

風險值(d)

危險程度

ⅰ(或1)

>320

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ⅱ(或2)

160~320

高度危險,需要立即整改

ⅲ(或3)

70~160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ⅳ(或4)

20~70

可能危險,需要注意

ⅴ(或5)

<20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4)定性評價

根據運行經歷及現有的控制能力對作業活動區域內的設備設施、人員、生產工藝、材料、能源、作業環境、管理情況及相關方等進行定性判斷某種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危險事件發生後所帶來的後果,並確定該危險源的風險級別,對下述情況可直接定爲較高級別的風險:

——不符合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易發生較大事故的,評爲ⅰ(1)級;

——符合gb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危險源,評爲ⅰ(1)級;

——曾經發生過事故而至今未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評爲ⅰ(1)級;

——上級或本單位最高管理層特別關注的風險或事故;評爲ⅰ(1)級;

——緊急狀態下的風險或事件,評爲ⅰ(1)級或ⅱ(2)級;

——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評爲ⅱ(2)級;

——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危險的錯誤,且無適當控制措施的,評爲ⅱ(2)級。

(5)風險控制

a)風險控制策劃原則

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對於可接受風險(ⅴ級風險),應維持管理,通過有效措施保障其處於有效控制狀態;對於不可接受風險(ⅳ級及其以上級別風險),應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即安全對策措施),消除或降低風險,最終使其變爲可接受風險。制定的風險控制措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性,對象是事故隱患,重點是安全設施,不能以安全管理措施替代安全設施

b)風險控制措施制定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制定風險控制措施應從兩方面制定,一是安全技術對策措施;二是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安全技術對策措施按下列等級順序優先選擇:直接安全技術措施、間接安全技術措施、指示性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和個體防護。具體應遵循先後順序:消除、預防、減弱、隔離、連鎖、警告。

制定風險控制措施應包括的主要內容:一是單元的技術、佈局、工藝、方式和設施、設備、裝置方面;二是單元配套和輔助工程方面;三是應急救援措施方面;四是職業健康方面;五是安全管理方面。

4、風險信息更新

本企業應不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

4.1識別、評價的時機

1)對於常規的活動每隔一年應組織一次危害識別和風險評價。

2)對於非常規性(如拆除、新改擴建設項目、檢維修項目、開停車、較重要的隱患治理項目和較重要的工藝變更、設備變更項目等)的危險性較大的活動,在活動開始之前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在此基礎上編制安全生產方案,並經有關領導嚴格審批。如果有發生嚴重事故可能的作業活動,還應制定應急措施、編寫應急預案,並且要在正式生產之前進行演練。

3)當下列情況發生時,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3)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4)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4.2危害(風險)的更新按以下原則進行:

1)各部門將更新的《lec評價法記錄表》交所在部門領導審覈後,交安全生產部。安全生產部負責組織人員(或評價小組)在15個工作日內審覈判定,修改後發放至各相關部門。

2)安全生產部保存危害更新所產生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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