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精選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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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

一、爲了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_____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______-______元,經理事會集體審覈後,由理事長審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覈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爲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覈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爲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覈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2

xx市專業合作社於x年8月20日在xx村委會會議室召開合作社成員大會,經合作社成員一致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條

本社成員共33名。

其中,農民成員32名,所佔比例97%;

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0名,所佔比例0%;其他非單位成員1名,所佔比例3%。

現修改爲:

第四章第四條

本社成員128名。

農民成員128名,所佔比例100%。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專業合作社

x年8月20日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爲:廣西壯族自治區××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 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運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 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託)或全體農戶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含委託)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託)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並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 村民合作社設立後,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 村民合作社合併、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註銷等手續。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條 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爲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 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村民合作社設置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 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 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閒旅遊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塗等資源型資產和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於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 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於以下項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項目。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託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佈財務狀況。

第六章 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併爲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願、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村“兩委”應當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託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爲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4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 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覈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 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 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 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 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 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採購、採購與驗收保管、保 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 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 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 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週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

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 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 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 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鑑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 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 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爲其他 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 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 _______ 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 _______ 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覈後,由理事長審批; 在 _______ 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 作社出資額度 2 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 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 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覈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覈通過的,需有會議記 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爲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覈,對未按規 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向社 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 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 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 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 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覈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 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餘分配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後不再享有。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由出資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 住 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爲本社宗旨

第六條 經營範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製造、小型農產品後續加工、發展旅遊服務業。

第四章 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 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瞭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爲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後,依法分得本社的剩餘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 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 本社的註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 註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 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 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 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 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爲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本社成立後,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佈賬目。

第十八條 本社稅後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 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本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爲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於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 股金分紅中相當於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 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准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准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准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增減註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准本社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爲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爲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准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並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分立、合併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爲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爲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 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本社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後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東認爲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覈定內容爲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3 份,並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6

爲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爲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佔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覈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爲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覈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覈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爲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爲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覈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7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名稱:**市**區**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市**區**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三條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

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淨資產:*萬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佔*%;個人股股,佔*%。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後,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餘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週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羣衆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並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徵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增加、減少淨資產,以及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

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爲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

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准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併、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爲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並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瞭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爲;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於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並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機關批准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覈定內容爲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8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如何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幹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蔘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置、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並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分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運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黨員幹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掌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覈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戶貧困戶全部加入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戶109戶入股19.2萬餘元,通過紮實扶貧互助合作社運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爲貧困戶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羣衆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9

爲提高村級合作組織財會人員的政策水平,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規範“一村一合”管理工作,推進村級合作組織財務管理規範化建設進程,同時也爲進一步指導和規範村級合作組織財務會計覈算工作,5月24日下午,由扎仁鎮財政所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財務人員召開了“一村一合”財務管理培訓會。

會上財政所旦增羣培同志圍繞合作社會計制度的現實意義、合作社與村集體財務管理制度的異同、合作社財務會計管理等主要內容做了詳細講解,同時重點強調了本次培訓的目的意義和相關要求,規範合作社財務管理是必須環節,要通過強化財務管理培訓,切實提高合作社財務管理水平。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0

專業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於 年 月 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條原爲:

現將該條修改爲:

二、章程第 條原爲:

現將該條修改爲: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 月 日

———————————————————————————————————

注:①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體成員簽署;如由全體成員簽署,此處應修改爲“成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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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經濟合作社(市轄區範圍內的村經濟合作社應註明XX市)。

本社住所: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或路號)。

第三條 本社是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以行政村區域爲範圍,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具體職責爲:

(一)保護管理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塗等資源;

(二)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

(三)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

(五) 。

第五條 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並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戶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爲本社社員:

(一)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

(二)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爲本社社員的;

(三)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係落戶的;

(四)因社員依法收養落戶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戶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戶籍關係遷出本村或者被註銷的,保留社員資格:

(一)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初級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除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人員,履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以成爲本社社員或者保留社員資格。

第九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十八週歲以上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有社員(代表)大會決定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項福利的權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對本社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委託社監會查閱社員(代表)大會、社管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等民主監督管理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執行本社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四)遵守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社員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不得分割帶走集體資產。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等機構。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和本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修改章程;

(二)討論決定章程未明確的社員資格條件及保留、喪失社員資格的有關事項;

(三)選舉、罷免社管會成員和社監會成員;

(四)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各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集體資產處置方案;

(七)監督財務管理工作;

(八)討論審議本社的分立、合併、終止事項;

(九)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一)設社員代表 名(一般爲每五戶至十五戶一人,但不得少於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於三十人)。社員代表中應有適當的婦女代表。

(二)具體名額按社員戶數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組,以組爲單位由社員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推選產生。

(三)社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四)社員代表可以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提議或者社管會、社監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召開社員大會應當有十八週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社員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或者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過半數通過。

社員大會和經社員大會授權的社員代表大會表決本社合併、分立、終止和本章程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事項的,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通過的合作社合併、分立、終止的決議,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覈准,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八條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管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管會設社長1名,由社管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社長(代表合作社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

第十九條 社管會實行社員大會領導下的社長負責制。社管會必須嚴格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社監會和本社社員的監督。

(一)社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並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3、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並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5、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資產經營責任考覈方案;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社管會會議;

2、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及社管會形成的決議,並向社管會報告;

3、 。

(三)社管會定期召開會議。社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社管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監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監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監會設主任1名,由社監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三)社監會成員不得由社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社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

(二)監督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監督社管會的職責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對社管會及其成員損害本社利益的行爲,提出糾正意見;

(四)審查本社財務並向社員公佈審查情況,定期開展民主理財和財務清理活動,審覈本社各項財務收支;

(五)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社監會主任或社監會成員代表有權列席社管會會議。

第四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社管會、社監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換社員代表和社管會、社監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選舉按照第十五條執行。屆中個別社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社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四條 社管會、社監會選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具體指導下,由村經濟合作社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 人(一般爲3至9人)組成,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確認。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爲社管會、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行終止。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額應當及時補足。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社管會、社監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選舉辦法;

(三)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

(四)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管會成員、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七條 選舉結果經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當場宣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上一屆社管會應當在新一屆社管會產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公章、證明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社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聯名提出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啓動罷免程序。罷免社管會成員由社監會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社監會成員由社管會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社管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監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社監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管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社管會或社監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聯名罷免的社員人數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覈實,並公佈結果。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覈實屬實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社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 本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資產經營活動。具備一定條件時,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進行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將本社改製爲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工程項目建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及出讓、物資採購等事項必須經社管會集體討論,社員較爲關注或金額較大的項目或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投標。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及時報送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三十二條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臺賬,積極組織引導社員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未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本社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遵照和執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財務實行委託代理制,會計覈算委託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向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報賬。

村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納入本社統一覈算和管理,但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

第三十六條 村級各項收支必須經社監會審覈簽章後方可入賬,村級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社監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按時在固定公開欄公開村級所有收支、資產負債、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財務收支情況經社監會審覈後,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做到收支有據,審批有序,資料有檔,賬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在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後,社管會根據社員與本社集體財產關係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社按照《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接受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至少每三年審計一次,並及時向全體社員公佈審計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 屆第 次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或修訂)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並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管會負責解釋。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員代表大會於x年年 1 月 5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條原爲:本社由等七人發起,於x年6月9日召開設立大會“

現將該條修改爲:本合作社由等同志發起,已於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條原爲:本社住所:伊川縣白沙鎮程莊村

現將該條修改爲: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縣xx鄉xx村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作社蓋章)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3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名稱:xx市xx區xx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 住所:xx市xx區xx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 經濟性質

第三條 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四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 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 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淨資產:*萬元。

2、

第五章 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 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佔*%;個人股股,佔*% 。

第八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後,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餘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 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週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羣衆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 股東代表的產生: 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 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並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徵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 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增加、減少淨資產,以及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爲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 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董 事會

第十九條 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准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併、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爲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並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瞭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 監 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爲;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 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於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 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並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可依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機關批准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覈定內容爲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爲,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覈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覈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爲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戶,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爲20xx元,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餘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餘及財產分配,並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戶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爲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爲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准,領用人簽名 蓋章,保管員根據批准後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決定處理方式;高於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准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後的餘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於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佈。

第十七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並分攤到成員賬戶上。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合作社會計覈算以權責發生製爲基礎,採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會計覈算以人民幣“元”爲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覈。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覈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並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於當日存入開戶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覈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覈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覈,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着勤儉節約和量入爲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於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後,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並註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覈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後,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範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後,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徵得社員同意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佈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監事會查閱審覈有關財務賬目;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5

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於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係而產生的,它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係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針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資金營運活動、分配活動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規、規則、準則、方法等一系列規範約束性條款,統稱爲財務管理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於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禦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一)覈算體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爲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佈財務狀況。

(二)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爲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餘公積金作爲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餘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三)盈餘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餘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於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四)財務控制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並定期考覈、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於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後,廠長(經理)最後審批,屬於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准。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係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並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爲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諮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後,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瞭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蒐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運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6

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規範運營。規範運營可以從登記註冊,辦公室佈局,社員管理,決策規範,業務規範,榮譽添加等幾個方面努力改進,目標是按照示範社的要求規範發展。

(一)登記註冊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是合作社規範運營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三個法定註冊登記證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局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局和地稅局取得稅務登記證。

(二)辦公室佈局

辦公室的佈局一方面是政府檢查的重點,另一方面也是發展社員的門面。規範的合作社佈局一般包括室內和室外兩部分。室外部分:門頭上要懸掛合作社全稱橫排,大門兩側門框邊上掛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門上一般要貼上“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字樣,窗上要貼合作社的口號和服務,比如“服務三農”“民主管理”“造福社員”等。室內部分主要是在營業窗口設計上,要避免裝修成銀行的樣子,不要有大的封閉玻璃牆。一般要體現親民性。在牆上要掛上合作社章程、各項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節選、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領導人照片等。

(三)社員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管理社員。凡入社農戶,都要填寫入社申請表,複印本人戶口本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留底,發放社員證。在日常的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員賬戶,在成員賬戶和社員證同時記錄交易信息,作爲年底分紅以及申報國家補貼的依據。社員退社要提前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辦理退社手續,以合適的形式退還社員股金以及公積金。總之,無論是入社、交易、分紅、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決策規範

合作社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制定和執行決策事項。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參加,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用來修訂章程、分紅、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制定來年發展計劃以及增資擴股等重要事項。社員大會表決要經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每個社員簽字生效,要留有會議記錄。理事會一般由3到5人組成,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執行,召開理事會決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數通過,並留有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審查合作社財務安全、投資安全等方面的事務,並形成會議紀要。

(五)業務規範

業務規範主要是日常開展業務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門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完善業務手續,規避弄虛作假和鋪張浪費。特別是財務管理方面要謹慎安全,財務賬目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要求來做賬。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爲記賬。

(六)榮譽添加

在申報國家項目補貼方面,規範性主要體現在是否獲得了一些社會榮譽,比如是否是示範社,是否獲得過產品獎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積極參與各種榮譽比賽,爲自己增光添彩。

農民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於 年 月 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條原爲:

現將該條修改爲:

二、章程第 條原爲:

現將該條修改爲: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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