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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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爲規範和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程、運營等項目分包安全管理,以保證公司質量、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指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經公司選擇並簽定分包合同的勞務分包和工程分包管理。各部門、各廠站、項目應嚴格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總經理

(一)批准外包項目計劃,並監督各部門正確執行。

(二)授權委託代理人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四條分管副職領導

(一)負責合格承包商名錄的審定。

(二)負責重大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批。

第五條安全監察部

(一)檢查監督相關單位外包資質審查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二)負責檢查監督外包項目安全手續執行情況。

第六條項目管理部門

(一)組織承包商資質審查,項目合規性調查管理。

(二)組織開展外包安健環監督檢查、反違章管理。

(三)組織總結和評價外包安健環管理工作。

(四)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

第七條財務部

(一)負責外包項目費用(含安全生產費)審批、預付、結算工作。

(二)負責對承包商安全保證金的收支和賬目管理工作。

(三)負責外包項目施工期間安全文明違章罰款的收存、安全獎勵的支出以及賬目管理工作。

第八條項目經理部(項目管理部門)

(一)組織或參加審查承包商和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負責工程施工前對外包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二)組織或參與制定、審查施工合同中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與要求。負責外包項目承包商安全措施的審查。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及監護工作。

(三)協助和監督承包商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及過程管理等工作。組織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四)組織現場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違規處罰、支付確認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九條承包商

(一)保證滿足安健環需要的相關資質,對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與發包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並嚴格遵守其規定。

(三)負責項目的施工現場管理,對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負責。

(四)負責工程施工所需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的制定、實施。

(五)負責施工人員的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六)接受安全監察部門、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外包安健環資質審查

第十條招投標管理部門依據公司管理規定,組織外包項目的招標工作,投標要求中應將承包商安全資質、條件材料列入必備內容,作爲重點審查項目。

第十一條承包商應提交《承包商安全審查表》(見附件1),提供本單位的安全資質、條件材料,且內容應完整,否則應補充完善,並經監理審查確認(如果有),無監理單位的項目由項目部審查,包含單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納入國家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

(二)同類項目工作業績以及近3年安全生產業績證明,並註明是否發生人身傷亡等事故。

(三)安全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施工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

(五)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設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文件。

(六)項目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

(七)法律法規或公司或承包項目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協議的簽訂

第十二條簽訂外包項目施工合同的同時,發包方與承包商應簽訂《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應由總經理或授權其他負責人代表公司與承包商具有資格的負責人簽訂,作爲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管理協議中應當至少約定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對項目作業內容、要求及危險因素進行描述。

(二)雙方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雙方安全生產違約責任與處理。

(四)安全考覈與獎懲標準。

(五)相關事故報告、調查等規定,包括髮生事故雙方責任。

(六)其他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必須納入的內容。

第十三條《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應增加、補充的條款由項目管理部門擬定,安全監察部對協議內容、條款進行審查,明確承包商現場安全負責人和項目管理部門安全監護人及發、承包雙方安全責任。《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一式四份,公司及承包商各執二份,應作爲工程資料妥善保存。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協議涵蓋施工項目全過程,超出施工範圍的仍需單獨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十五條兩個以上承包商在同一施工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承包商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樣本見附件3),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各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五章承包商入場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承包商按《安健環監督項目表》(見附件4)向項目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管理檔案、材料,項目管理部門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檔案。

第十七條承包商完成項目管理機構組建,落實全員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等手續後,可爲承包商辦理《承包商入場審批表》(見附件5)。

第十八條入場安全教育。

(一)各單位應對承包商提供和解釋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對承包商的安全培訓事宜,按照公司《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各單位應督促承包商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要求承包商妥善保存教育記錄;必要時可對其安全教育情況進行抽查考覈,考覈合格後方可准許入場作業。

第十九條入場人員備案

承包商進入公司作業現場的人員,如:負責人、專職安全監察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特殊作業人員等,應事先進行備案,填寫《施工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承包商入場人員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時應進行作業資格審查,並重新備案。

第六章施工過程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將承包商納入項目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管控。工程開工前,項目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負責人及主要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並留存書面證據

第二十一條承包商應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經審批後執行(有監理的項目由監理審批,項目部門監督,無監理的項目由項目經理審查)。

第二十二條承包商不得對外包項目項目進行轉包,進行分包應符合國家規定並徵得發包方同意。存在分包情況的承包商將分包合同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三條承包商應嚴格履行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監督和培訓體系,制定和落實安健環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滿足項目需要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日常自主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應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督促承包商提交相應資料和記錄。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應包括: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人員基本情況名冊、安全培訓記錄、安全協議、承包商施工機具臺賬、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賬、應急管理、事故管理以及項目需要建立的其他檔案等。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門應負起施工安全管理責任,項目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召開工程協調會,協調工程進度、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總結安全施工情況。

第二十六條項目管理部門隨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執行、施工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安全保護用品使用等進行檢查和指導,對各種違章行爲、未經許可隨意變動工作範圍的及時制止,並有權停止其工作,對施工存在的安全問題,通知承包商負責人,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施工現場物品存放安全,對易燃易爆藥品(雙氧水、苯、乙醇、油漆、稀料、粘合劑)和建築材料等,保存時應遠離熱源,且與易燃品分開存放,設“禁止煙火”等警示性標誌,並按規定配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承包商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措施及計劃要求進行施工,嚴禁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第二十九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的安健環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宣貫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查或督促監理審查承包商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對承包商施工過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定期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履行情況、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承包商的安全投入,確保承包商將安全費用按計劃足額用於採購更新作業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部門要檢查承包商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安全監察人員、施工機械、車輛、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不合格的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第三十二條對承攬起重機械安裝、拆遷、消防設備安裝檢修、爆破等有特殊規定的工作的承包商,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檢查其具備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專項資質認可證件;對承攬電氣、壓力容器、承壓管道等施工具備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應不定期組織施工安全檢查,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協議履行情況、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爲,必要時下達《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承包商的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發生變動時,應報項目管理部門,新進場人員應經三級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應隨時向承包商傳達上級安健環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和事故通報等,督促承包商加強安全管理,組織學習安全生產製度、文件、事故通報,分析發生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承包商接受發包方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以及經濟處罰,施工中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險情擴大,並立即停工,組織人員撤離;發生人身、設備、火災等事故的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向項目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應急管理。要求承包商根據工作範圍、作業環境以及項目的特點,對施工現場容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源、危險部位、危險環節進行監控,並制定施工現場應急預案,配備應急物資和器材,並定期組織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督促承包商保障安全生產作業環境,落實塵、毒、噪聲、高低溫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做好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條承包商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期間,應穿着統一的工作服,以保證有效識別。

第四十條實行監理的項目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對危險性較大的關健作業,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商安全監察人員應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七章承包商的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包商若發生安健環事故,應立即上報各單位。各單位應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事故管理。督促承包商的現場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四十二條按照《安健環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時,事故調查處理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應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承包商退場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項目完成後,承包商應辦理《承包商退場審批表》(見附件5)。

第四十五條各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編制退場移交目錄,完善退場審批制度。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案,爲所有職工提供一個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確保地調所符合法律法規和大隊要求,避免意外事故,實現環境衛生安全的持續健康。

2適用範圍

地調所所有部門和人員。

3職責

3.1地調所管理人員負責識別環境衛生與安全影響因素,並制定公司環境衛生與安全管理制度,組織環境衛生安全培訓,檢查各部門環境衛生安全管理的執行情況。

3.2 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生產過程中的環境安全衛生,設備的安全操作。

3.3司機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降低意外事故。

4 設備、工程施工、勞動場所安全要求

4.1 各種設備、儀器和車輛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2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4.3 施工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

4.4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4.5鑽機施工場所制定嚴格的安全措施,由專人負責監督執行;如在烘箱旁放置細沙、滅火器等。

4.6爲確保生產、人身安全,作業者在各項工作之前必須穿戴好勞防用品、防護用品和檢查機械設備是否正常後,按順序啓動設備和作業,必須按操作規定進行操作。非操作人員,不準亂碰現場設備,做到文明施工。

4.7非專業電工嚴禁進行電器任何作業,專業電工作業需倆人以上同時在現場,專業電工、維護工在進行作業時應穿戴或使用防護用品,以免危險發生。

4.8工作照明燈、照明線路必須掛在絕緣體上,不得直接安置在生產線上。

4.9 物探測井放射源由專人看管,做好防輻射措施,並設立輻射危險警示標誌。

4.10 放射源嚴禁外借,本單位使用前應提出申請,批准後由專人取出,使用後按時歸還並做好出入登記;

4.11 放射源使用人員應穿戴防護服、防護手套等,按規程操作使用;

4.12 放射源使用人員每年組織體檢,確保身體健康;

4.13 野外成員要檢查所攜帶的設備、羅盤、地質錘、放大鏡、圖件,生活用具、食品飲水、急救包、通訊用具、記號筆、鉛筆及刀器等攜帶齊全,妥善保管。

4.14 禁止單獨一人野外工作;山區作業時,組員間距離不得超出相互視線範圍。

4.15做到看景不走路,走路不看景,以防摔跤和墜崖;遇雷雨天氣時,不得在孤立的大樹下、山頂避雨。

4.16野外小組成員應按約定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地點。

4.17 在預測天氣不利的情況下禁止開展野外工作。

4.18 所有項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地質勘探安全規程》、《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各專業人員在野外作業時應遵守相應的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4.19放射性地質勘探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4.20下班後要求切斷所有電源,鎖好門窗。如造成損失,一切後果由責任人自負。

4.21 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交通管理規章規定。安全駕車,按時參加車輛安全等方面的學習,保證項目組人員安全。

4.22駕駛員應該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4.23 每天出車前要理性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情況是否正常如有異常,要立即加補或調整。

4.24 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4.25 駕駛員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保證準時接送項目組人員。

4.26 非駕駛員項目人員,不得駕駛項目車輛。

5 教育培訓

5.1每年最少一次組織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火災疏散,滅火器操作,報警等,由相應專業人員擔任教員。

5.2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覈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5.3對新職工、實習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6.事故的處置

6.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

6.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並及時報警。

6.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

6.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6.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7環境衛生控制

7.1由管理人員制定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各部門嚴格執行。

7.2對各部門工作環境不定期進行巡檢。

7.3 鑽機施工中產生的廢水、廢料應搞好排放和清除,不應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7.4 鑽機施工後應對施工場所進行環境恢復。

7.5 辦公場所產生的廢舊墨盒、廢舊設備應定點存放,禁止隨意丟棄。

7.6存放放射源的區域,應當配置必要的防護設施,進行必要的防輻射處理,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範圍

手持式電動工具種類繁多,應用廣泛。挪動性大、振動較大,容易發生漏電及其他故障。觸電的危險性較大,故在管理、使用、檢查、維護上應給予特別重視。本制度規定了水電有限公司各種常用手持電動工具保管、使用、試驗、維護檢查要求,以保證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GB3787-)

《華電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版)》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A版)》

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分類

3.1Ⅰ類工具

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包含一個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其方法是將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已固定線路中的保護(接地)導線連接起來,以這樣的方法來使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在基本絕緣損壞的事故中不成爲帶電體。

3.2Ⅱ類工具

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提供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預防措施和沒有保護接地或依賴x條件的措施。Ⅱ類工具分絕緣外殼Ⅱ類工具和金屬外殼Ⅱ類工具,在工具的明顯部位標有Ⅱ類結構符號“回”。

3.3Ⅲ類工具

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和在工具內部不會產生比安全特低電壓高的電壓。

4選購

4.1所購買的工具及其附件必須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認證。

4.2工具出廠時,必須附有隨帶的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說明書中應有獨立的章節說明工具使用時的安全要求,其內容必須包括必須注意的事項,可能出現的危險和相應的預防措施等。

4.3工具的銷售和使用單位所經銷和使用的工具必須具有安全認證標誌。

4.4在正常運輸中,必須保證工具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受震動、潮溼等的影響。

5保管

5.1工具必須存放在乾燥、無有害氣體和腐蝕性物質的場所。

5.2各使用部門、班組需將手持式電動工具分類進行編號,制定清冊,定置存放,明確責任人。

5.3部門、班組安全員應按檢查試驗週期對部門及班組的工具進行定期檢查,需做試驗的應定期進行試驗並記錄備案。

5.4部門及班組安全員負責統一管理並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臺帳包括安全工器具清冊、定期檢查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等

6使用

6.1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應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或安全操作規程,詳細瞭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確使用方法。

6.2在一般場所,爲保證使用的安全,應選用Ⅱ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必須採用其他安全保護措施,如漏電保護電器,安全隔離變壓器等。整潔則,使用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

6.3在潮溼的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必須使用Ⅱ類或Ⅲ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30毫安、動作時間不大於秒的漏電保護電器。

6.4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內等,應使用Ⅲ類工具。如果使用Ⅱ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15毫安,動作時間不大於秒的.漏電保護電器。Ⅲ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電器及Ⅱ、Ⅲ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接器等必須放在外面,同時應有人在外監護。此類場所嚴禁使用Ⅰ類工具。

6.5在特殊環境如溼熱、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蝕性氣體的場所,使用的工具必須符合相應的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6.6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

6.6.1外觀檢查:

外殼、手柄有無裂縫和破損,緊固件是否齊全有效;

軟電纜或軟電線是否完好無損,保護接零(地)是否正確、牢固,插頭是否完好無損;

開關動作是否正常、靈活、完好;

電氣保護裝置和機械保護裝置是否完好;

工具轉動部分是否靈活無障礙,卡頭牢固。

6.6.2電氣檢查:

通電後反應正常,開關控制有效;

通電後外殼經試電筆檢查應不漏電;

6.對於旋轉工具,通電後觀察電刷火花和聲音應正常。

6.7手持電動工具在使用場所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保護裝置。其電源線必須採用銅芯多股橡套軟電纜或聚氯乙烯護套電纜;電纜應避開熱源,且不能拖拉在地。

6.8電源開關或插銷應完好,嚴禁將導線芯直接插入插座或掛鉤在開關上。特別要防止將火線與零線對調。

6.9Ⅰ類工具電源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

6.10工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當電源離工具操作點距離較遠而電源線長度不夠時,應採用耦合器進行聯結。

6.11工具電源線上的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

6.12插頭、插座中的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只能單獨聯結保護線。嚴禁在插頭、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接地極與中性線聯結起來。

6.13工具的危險運動零、部件的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等不得任意拆卸。

6.14操作手電鑽或電錘等旋轉工具,不得帶線手套,更不可用手握持工具的轉動部分或電線,使用過程中要防止電線被轉動部分絞纏。

6.15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完畢,必須在電源側將電源斷開。

6.16在高空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時,下面應設專人扶梯,且在發生電擊時可迅速切斷電源。

7檢查維護

7.1工具必須由專職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7.1.1每季度至少全面檢查一次。

7.1.2在溼熱和常有溫度變化的地區或使用條件惡劣的地方還應縮短檢查週期。

7.1.3工具的定期檢查,除外觀檢查外,還必須測量工具的絕緣,用V兆歐表測試,Ⅰ類不低於MΩ,Ⅱ類不低於MΩ;Ⅲ類不低於MΩ。

7.1.4長期擱置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測量絕緣電阻。如果絕緣電阻小於上表的規定,必須進行乾燥處理或維修,經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7.1.5工具如有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線脫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於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

7.2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檢修應由專職人員進行,同時應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或儀器。

7.3修理後的工具,不應降低原有防護性能。對工具內部原有的絕緣襯墊、套管,不得任意拆除、調換或漏裝,工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調換。檢修後的工具其絕緣電阻,經用V兆歐表測試,Ⅰ類不低於MΩ,Ⅱ類不低於MΩ;Ⅲ類不低於MΩ。工具絕緣部分經過了修理或在大修後尚應進行交流耐壓試驗,試驗電壓標準分別爲:Ⅰ類—V,Ⅱ類—V,Ⅲ類—V。

7.4使用部門和維修部門不得任意改變工具的原設計參數,不得采用低於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與原規格不符的零部件。

7.5在維修時,工具內的絕緣襯墊、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裝,

7.6工具如不能修復或修復後仍達不到應有的安全技術要求必須辦理報廢手續。

8管理臺帳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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