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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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家勞動人事管理法規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內部機構的定崗、定員。

廠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二、廠中層幹部實行考試考覈竟聘制;一般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實行雙向選擇組合制;生產崗位和服務崗位實行優化勞動組合制。

三、對全廠上崗人員,實行崗位合同管理。根據崗位責任大小劃分級別,以崗定薪,實行崗位工資制。

四、未被聘任(用)或未被組合上崗的幹部職工,實行內部待崗,或安置到多種經營部門工作

五、對新安置的退伍軍人,新招聘的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學生,以及新調入人員,必須實行崗前培訓,並根據其考試考覈成績分配工作崗位。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除新安置的退伍軍人可安排輔助性崗位,其餘人員一概予以辭退。

六、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可對上崗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各單位內部人員調整由各單位自主決定;跨工種之間的調整必須經厂部批准。

七、各單位如現有崗位缺編或需要新增崗位,可向厂部提出申請,由厂部在符合上崗條件的人員中調劑安排上崗。

八、厂部每年對上崗人員的年度工作進行一次考覈評比,並將考覈結果存入個人檔案,作爲個人晉職調薪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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