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辦事公示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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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辦事公示規章制度

第一條 公示的原則:社會公示內容與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相一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涉及黨和國家機密,能公開的政務事項一律對外公開、公示,全面推行陽光政策。

第二條 公示的內容:

1. 上級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2. 上級部門事關全局的重大行政決策;

3. 本鎮轄區發展規劃;

4. 重大項目的審批和實施;

5. 徵地拆遷;

6. 稅費徵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

7.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8. 社會勞動就業、保障情況;

9.計劃生育工作情況;

10 重大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

11.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必須公開的事項和其它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三條 公示的形式

1. 通過宣傳欄等形式公示;

2. 通過嘉峯鎮陽光農廉網等形式公開;

3. 通過印發辦事指南、發放便民冊等形式公示;

4. 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條 全鎮各站所根據政務事項變動情況,應及時更改公示內容,確保政務公開的時效性、準確性,使焦點、熱點問題及時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羣衆公示。

第五條主動接受社會和羣衆的監督,及時收集羣衆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對人民羣衆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及時認真答覆、處理,做到事事有答覆,件件有落實。

第六條 凡應公示而沒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規範的,或者因政務公開工作不力而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部門和個人,由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影響和不良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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