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休假規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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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休假規定 篇1

公務員退休當年的年公休假怎樣處理?沒有休年公休假的其示休公休假?

公務員休假規定(通用5篇)

根據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爲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2019年的,每年休假期爲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2019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爲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爲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爲20天。

年休假安排

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礎,也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據工作任務、崗位性質和工作人員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計劃並妥善安排工作人員休假,並做到既要保證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各單位要結合“AB”崗設置,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的年休假,避免出現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現象。

(二)各單位要對年休假實行登記管理。對確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計劃安排年休的,應當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三)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後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覈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

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後,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單位除外)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參照執行。

公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時間換休,也可以按標準工資的200/100計發工資。

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能換修,可以按標準工資的200/100計發工資。

當年退休的職工應在退休之前安排完公休假。

公務員休假規定 篇2

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溫馨提示——當年度結束以及員工離職時,會發生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資的問題,在此總結一下:

(一)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二)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爲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爲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公務員休假規定 篇3

新中國成立以來,公務員工資制度共經歷了四次大的改革,分別是在1956年、1985年、1993年和XX年。

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爲30級。同時爲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爲11個工資區,第11類區工作人員工資比第1類區同級別人員工資高出30%。

亮點和遺憾:改革實現了從供給制到貨幣制的跨越。然而該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直到1985年“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才解決上述問題。

公務員休假規定 篇4

198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下達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次改革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基礎工資,發放的金額不分職務等級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樣。二是職務工資,職務越高得到物質回報越多。三是工齡津貼,主要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來定。四是獎勵工資,即來自所在單位行政經費的結餘獎勵工作績效好的工作人員。

亮點和遺憾:改革剝離了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部分。但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獎金原則上是給績效較好的員工,實際執行中則是人人有份;過度強調職務對工資的決定作用,造成了高職位不當擴張。

公務員休假規定 篇5

1993年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新工資制度要防止高定級別、高套職務工資等不良現象。與此同時,不再劃分工資區,而是引入了地區津貼。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此次改革強調在條件成熟時,對考覈優秀和稱職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亮點和遺憾:雖然這次改革制定了用於補償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地區生活成本的地區津貼制度,卻恰逢我國地方政府預算外資金急劇擴張,導致地區間和部門間的巨大工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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