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精選4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12W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 篇1

1、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在公司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企業的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精選4篇)

2、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新入廠職工的廠級安全教育;歸口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覈;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辦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組安全活動計劃,對領導參加情況進行檢查考覈。

3、組織制定、修訂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安全大檢查。執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定防範措施,檢查監督隱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況。

5、參加新建、擴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安技裝備的維護保養、管理工作。

6、會同設備管理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大機組安全監督工作。負責本專業特殊工種(如、氣、電焊工、起重工、電工、鍋爐司爐、氣瓶充裝工、壓力容器檢驗工等)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覈工作。

7、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並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8、負責各類事故彙總、統計上報工作,主管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各類報總公司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鑑定,發生重大事故,組織到總公司彙報。

9、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制定職工勞保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發放標準,並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合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覈,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具有決策權的領導人員。

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註冊執業資格,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覈發證

第五條 “安管人員”應當通過其受聘企業,向企業工商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覈機關)申請安全生產考覈,並取得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覈不得收費。

第六條 申請參加安全生產考覈的“安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產工作經歷,與企業確立勞動關係,並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第七條 安全生產考覈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覈和管理能力考覈。

安全生產知識考覈內容包括:建築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論等。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覈內容包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辨識和監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條 對安全生產考覈合格的,考覈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合格的,應當通過“安管人員”所在企業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有效期爲3年,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證書式樣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條 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安管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由本人通過受聘企業向原考覈機關申請證書延續。准予證書延續的,證書有效期延續3年。

對證書有效期內未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爲記錄,且已按規定參加企業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考覈機關應當在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准予證書延續。

第十一條 “安管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並通過新聘用企業到考覈機關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考覈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 “安管人員”遺失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通過其受聘企業向原考覈機關申請補辦。考覈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 “安管人員”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

第三章 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五條 主要負責人應當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確定項目安全生產考覈目標、獎懲措施,以及企業爲項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措施。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應當與分包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六條 主要負責人應當按規定檢查企業所承擔的工程項目,考覈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發現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必要時,調整項目負責人。檢查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和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實施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隱患排查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發生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並開展現場救援。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考覈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檢查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重點檢查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處理在建項目違規違章行爲,並記入企業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在施工現場開展安全檢查,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安管人員”進行培訓和考覈,考覈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和相關專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應當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教育培訓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安管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爲的,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考覈機關。

第二十六條 考覈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的信用檔案。違法違規行爲、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爲不良行爲記入信用檔案,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安管人員”及其受聘企業應當按規定向考覈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管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考覈的,考覈機關不予考覈,並給予警告;“安管人員”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覈。

“安管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的,由原考覈機關撤銷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安管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覈。

第二十八條 “安管人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覈,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覈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四)“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 “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築施工企業停業整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爲,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建築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安管人員”核發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安管人員”不予核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 篇3

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第一條 爲明確建築施工企業和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辦法,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和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活動,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組織建築施工企業內部安全檢查,及時改正各類安全隱患。

第四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覈合格,並取得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爲,應當立即制止。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獨立法人機構及其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應當各自獨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企業(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建築結構、動力、機電、大型設備等進行安全管理並負責其安全運行。根據企業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爲:集團公司—1人/百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十億施工總產值/年,並不應少於4人。工程公司、區域公司、分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並不應少於3人。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小組,小組成員爲企業委派到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至少爲:

(一)建築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積:

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爲1人;

1~5萬平方米的工程爲2人;

5~10萬平方米的工程爲3人;

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應當設置安全總監,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按照安裝總造價:

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爲1人;

5000萬-1億元的工程爲2人;

1億元-2億元的工程爲3人;

1億以上的大型工程應設置安全總監,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項目施工難度和危險工種的作業量等實際情況,在第七條規定的配置原則上適當調整。對下列工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要增配:

(一)地下暗挖作業;

(二)深度超過1.5m的基坑、溝槽土方開挖作業;

(三)人工挖孔樁作業;

(四)腳手架及水平安全網的搭設和拆除作業;

(五)大模板和跨度超過6m的樑、板模板施工作業;

(六)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

(七)起重吊裝作業;

(八)拆除、爆破作業。

第九條 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人員超過50人的,應當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難度和危險工種的作業量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條 施工作業班組應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超過15人的班組應增設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施工現場危險部位和重點工序實施安全旁站監督。

第十一條 各地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 篇4

1 目的

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企業安全達標標準規定,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爲規範工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工廠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3、職責

3.1 廠長負責工廠安全管理協調機構和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3.2 勞動人事教育處負責安全管理人員的選用考覈。

4 管理內容

4.1 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設置

a)工廠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包括廠長、黨委書記、總工程師、生產廠長、機動副廠長、總會計師、質量廠長、工會主席、安監處長、職工代表,安委會主任由企業廠長擔任。

b)安全生產委員會人員中應有員工代表,員工應清楚員工代表的選擇標準和職責,員工代表的職責應工作場所中展示,員工代表應熟悉職責範圍內的各種危險源及其風險。

C)安全生產委員會要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議,審查安全工作進展和確定方案,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

D)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內容全部形成會議紀要,其中必須包括工作項目清單,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簽發。

E)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監環保處,安監環保處是安委會日常管理機構,安監環保處爲安委會辦公室主任。

4.2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設置

a)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必須是相對獨立的部門,其工作人員爲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b)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公司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主動發現事故隱患,監督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等,專門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計劃與佈置、監督與檢查、總結與考覈。

C)安全管理機構是工廠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組織,除安全生產管理外,不兼做其他工作。

D)安監環保處爲工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現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15人,安全管理人須取得相應的安全管理資質證書。

4.3 人員的任命

a)工廠依據特點按書面或調令形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員。

b)被任命的人員必須理解並履行其職責與義務, 被任命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培訓,並考覈合格。

5、相關文件

5.1 關於成立(調整)工廠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通知

5.2 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