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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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新規

9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又稱“261號文”),關於防止電信詐騙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有關網絡支付的條文網絡中引起了不小的反應:自12月1日起,支付機構在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簽訂協議約定賬戶與賬戶、銀行之間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相當部分輿論認爲此爲央行限制網絡支付之舉,但在鐵哥看來,此言論和觀點仍是將網絡支付處於“絕對弱勢”地位,認爲政府出臺的所有政策均是對其迫害,並有意保護傳統銀行業的發展。這着實有點“迫害妄想症了”。

央行出手本爲防範電信網絡詐騙

此次“261號文”從名稱到出發點均是針對網絡電信詐騙而來,自從徐玉玉事件之後,網絡電信詐騙各個鏈條都在反思其中漏洞,如網絡數據安全、電信實名制等等,而身爲整個詐騙鏈條的最關鍵亦是最後環節,金融業一直詐騙團伙銷贓的主要通道而存在。

因此,整個文件中,限制賬戶轉賬限額和筆數僅是此次金融業防範網絡電信詐騙的一種手段,此外還有:

1.推進個人分級賬戶;

2. 明確銀行和支付機構可以拒絕可疑開戶;

3. 建立聯繫電話號碼與身份證件號碼的對應關係;

4. 個人ATM轉賬調整爲資金在24小時後到賬等等。

此外,不僅是對網絡支付的筆數和限額有限制,對傳統金融業仍有相同制約: 自2019年12月1日起,銀行在爲存款人開通非櫃面轉賬業務時,應當與存款人簽訂協議,約定非櫃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櫃面辦理。

如用“迫害論”來解讀,央行此舉明顯是限制傳統銀行業的轉賬自由性,是影響銀行客戶的“用戶體驗”的,既然輿論認爲限制網絡支付是爲保護銀行業,那麼此處又限制是何道理呢?

事實是,一部分詐騙分子確實已經通過網絡支付進行洗錢以及分贓工作,百度中多有相關新聞帖子,鐵哥整理基本可歸爲以下幾類:

通過電商方式進行洗錢,此前微信取消三級分銷,一面爲打擊無制度約束的微商從業者,同時也是部分利用分銷進行洗錢的詐騙團伙的嚴打;

多子賬戶管理,進行分贓。

網絡支付的便捷性和快速性如被詐騙團伙所利用,將洗錢快速化,嚴重增加了警方的案件偵破難度。

從此方面看,對網絡支付進行約束管理對防範網絡電信詐騙是有必要的,從動機角度看,並不存在“蓄意打壓”。

對網絡支付真有打擊嗎?

既然“261號文件”真有限制網絡支付筆數和限額的規定,那麼在規範電信網絡詐騙之餘是否會對網絡支付造成“誤傷”嗎?

鐵哥仍然認爲此乃妖魔化了“限制”一詞。

從條文規定來看,央行並未規定支付的額度和筆數,而是“ 支付機構在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簽訂協議約定賬戶與賬戶、銀行之間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即限制的額度爲支付機構與支付平臺協議約定筆數 ,此中是明顯有彈性空間的。換言之, 支付平臺應該根據自身大數據和風控管理能力,對筆數和限額進行指導,並作爲協議參考 。在“261號文”中的“賬號分級”,實爲支付機構要根據賬號分級進行風險管理,意味着支付機構在規範網絡電信詐騙中承擔更多的責任。

除網絡支付外,央行對銀行轉賬亦有類似規定:單位、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轉賬單日累計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個人確認後方可轉賬。

據此,我們也基本得知 央行對網絡支付的主要限制條件:1.大額交易;2.高頻次轉賬。 此也爲洗錢的主要特徵。

因此,在鐵哥看來,此次限制條件對一般支付用戶幾乎未有任何影響,而對於將網絡支付作爲主要支付工具的機構或個人而言,如果拿出以往的轉賬證明與支付機構協議限額標準,應該並非難事。

當然仍有輿論認爲限制網絡支付,但對櫃檯支付未有任何約束有將用戶引入銀行業的嫌疑,但此理論基本忽略了三個事實:

1.前往櫃檯是爲了覈實信息;

2.正常的金融秩序是不應該被規範詐騙而矯枉過正的;

3. 只爲異常支付,大多支付是不受此約束的。

因此, “261號文”其前提仍是“對異常支付”的監管,對於絕大多數處於正常金融秩序的用戶而言基本未有任何影響。

傳統銀行業果真能獲利嗎?

輿論既然認爲限制網絡支付是爲了“偏袒”銀行業,那麼,銀行業果真能在此次“261號文”中獲利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爲推動個人賬號分類管理,“261號文規定”: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這無疑砍掉了銀行業的一筆收入。如若是偏袒,斷不可出此條文。

在9月30日的,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中,央行將免費的理由歸爲:鑑於個人在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爲方便個人異地生產生活需要。換言之,個人賬號分級管理催生了免費,而個人賬號分級的目的是打擊網絡詐騙。

就此不難發現,央行在打擊網絡詐騙方面並未對銀行“放水”。

此外,銀行賬戶支付超額度和筆數的,要前往櫃檯支付,以覈實信息。此更加重了銀行業櫃員的工作強度,並不受一線員工所歡迎。

而通過ATM轉賬24小時到賬,則是對銀行的轉賬效率進行約束,並以此降低詐騙危害。通過徐玉玉事件以及此前媒體披露的詐騙手段來看,詐騙團伙多會引導受害者前往ATM轉賬,一方面可提高效率,而更爲重要是可避開銀行櫃檯的監管,提高詐騙成功率。ATM轉賬24小時到賬固然可以降低危害,但卻是以犧牲銀行業的效率爲代價。

事實證明,“261號文”並非有意針對網絡支付,網絡支付和支持者們也大可不必將自己包裝成“小白菜”形象,網絡支付已發展如此規模,理應有行業自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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