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章程(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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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章程 篇1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變更章程(精選3篇)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爲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以會間的臨時動議提出。如果董事會怠於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並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責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是董事會。但是在監事會或者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 (大)會時,則由其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並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准。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範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證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變更章程 篇2

第一條 爲了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員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缺席。

第二條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制度。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員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公司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七條 公司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公司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八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員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九條 員工與公司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員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公司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員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司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公司當年已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公司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曆年度。

以上規定自20xx年6月13日起執行。

公司變更章程 篇3

第一章總則

爲規範公司的勞動紀律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公司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勞動紀律是職工從事集體生產勞動共同遵守的規則和秩序。它要求每個職工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二條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勤奮工作,全面完成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加強勞動紀律管理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第四條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幹部骨幹的模範作用和羣衆監督,使廣大職工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五條強化勞動紀律管理,是公司安全、有序進行生產的基礎。各級各部門要做好對職工遵守勞動紀律的宣傳教育和日常檢查,把嚴格貫徹執行勞動紀律納入崗位職責中。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七條勞動紀律管理實行公司、部門、車間(工段)、班組四級管理體系,逐級負責。公司辦公室是勞動紀律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做好記錄,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考覈和通報。人事部、安全環保監督部協助辦公室做好公司勞動紀律的監管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對本部門的科室(車間、工段)勞動紀律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九條車間(工段)對班組、崗位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勞動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並制定出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第十條班組長要做到每天班前講紀律、班中查紀律、班後總結紀律,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勞動紀律管理制度,每月不少於4次,並做好記錄。

第三章勞動紀律的內容

第十一條職工在工作時間應當做到:

一、不妨礙正常的組織、指揮;

二、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三、不睡崗、不串崗、不脫崗;

四、不酒後上崗;

五、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六、不違章指揮,不違章蠻幹;

七、不打架鬥毆,不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

八、不聚衆賭博;

九、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十、不起鬨滋事;

十一、不準在員工中散佈自由主義及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

十二、不準組織工人停工和存在某種抗議的情況出現。

第十二條對於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衆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職工生命和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和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資財,損公肥私,使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受賄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爲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爲,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處分的目的:嚴明紀律,規範管理。

第十四條處分的原則:依據事實,懲責相當。

第十五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爲:警告,降(職)級,辭退,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依據懲責相當的原則給予一次性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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